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材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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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供大家参考选择。

  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达国家的代名词并不仅仅是经济,军事的发达,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法制的健全。如何健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应该从其公民的素质入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建立起步较晚,直至2003年9月1日才日益完善。而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和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达国家的代名词并不仅仅是经济,军事的发达,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法制的健全。如何健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应该从其公民的素质入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建立起步较晚,直至2003年9月1日才日益完善。而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和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法律援助已成为现代法制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

  一,对公民而言法律援助的意义

  首先,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①”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为联合国和绝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一项法制基本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无论其存在社会地位的高低,财产多寡,种族不同,智力强弱,年龄大小等差别,即一律平等地受到既定法律的保护,实现法律所认可和赋予的权利。但是,严格的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释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还只是一种秩序平等的权利,它本身不能不保证实体法律权利的平等。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享受不了法律服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然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律援助对于公民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在于保证这个宪法原则变成现实。

  其次,法律援助是正义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打官司难,难打官司”这句耳熟能详的俗语,道出了中国公民诉讼的普遍困难。除了司法腐败等其他各种因素以外,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和一些律师不愿意和不敢接手的某些类型的案件,也是造成了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很多经济窘迫的人虽然渴望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苦于无力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而不忍气吞声,甚至,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虽然没有哪个机构认可或者明示支持这么一种失衡状态,但是当这种状态由于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而不得不无休止的持续下去的时候,实质正义就变得遥遥无期。法律援助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最后,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了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法律援助旨在保障人权。人权是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力,也称“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一方面体现了实体法上的权力,靠自从事法律行为而获得,一种是程序法上的权力,体现在诉讼中。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处于特殊地位,往往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诉讼技能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某些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由于请不起律师担任辩护人就有可能不能法律角度阐述自己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据统计,1990-1994年全国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仅占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数的50%左右。这里因素尽管多种多样但又因经济困难又请不起律师起码是一个重要因素。请不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来说,也许损失的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确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聘请律师的费用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

  二,对社会而言对法律援助的意义

  第一,法律援助是社会走向文明,法制的标志。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减免的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在西方社会出现的,这是从法制的相对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存在发展为前提的。客观的说,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无疑具有社会的进步意义。是否应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现在国际社会,应该最大限度的赋予并保障实现公民的权利。法律援助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个体的行为到规范化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文明进步紧密相连,与依法治国的脉搏息息相通。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不论条件的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平等的获得法律服务,平等的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

  第二,是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奋斗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实现社会公平争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法律援助作为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向那些处于经济困难境地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在分配,保障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法律之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实现控、辨双方势力的平衡,使审判程序正当化,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政府救济促进司法公正,进而维护相对正义的价值体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客观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维护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热门问题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维护,下岗失业工人权益维护,劳动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群体性矛盾大幅增加,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手段是最重要,最理性,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通过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上述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也充分证明,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群体性案件,能够及时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因此,法律援助的实施是民主工程,更是稳定措施。

  三、对国家而言法律援助的意义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究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热敏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实现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有利保证。司法诉讼公正是诉讼追求的最高价值,也是最终极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既需要以公正、文明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保障,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在审判中严格依法审判,同时更需要参加诉讼的高素质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然而,双方当事人法律素质的提高,客观条件的曾强是很难的,因此,只有通过国家级有关人员的法律援助,从客观外力方面是弱者能够抗衡强者,是劣势上升为均势,促具充分行使自由、平等权利、以实现公正、争议的裁判。而其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助力器或者是添加剂,故有实现司法公平之内在价值。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防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意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已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四,法律援助有助于务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当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当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四,对世界而言法律援助的意义

  第一,是实现世界各国广泛交流与合作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变化,我国同世界各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等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将日益频繁,法治的国际化和国际的法制化趋势将日益明显,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社会司法救济手段,而且,法律援助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联合国和许多区域性组织在其制定的国际公约或区域性条款中,法法律援助内容列到了举足轻重的位置。特别是在人权司法保障上,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保障私法人权《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护法》等其主要的修改宗旨,和立法精神,都体现了我国保障私法人权的良好形象的不断完善更对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纽带作用。

  第二,有利于树立国际社会良好的法制形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对于树立我国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取得开展国际人权斗争的主动权,驳斥某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诬蔑不实之词,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反击。如果有人主动热情地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有说理之外,即使输了,律师也会说服其服判;如果免了,律师也会为其奔走呼告。这不就是我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吗?随着我国加入了WTO,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塑造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哪个国家的法制更健全,就说明哪个国家的形象更好。因此可见,作为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独于树立起我过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无论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加速健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意义。

  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摘要:1997年9月,“依法治國”第一次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今年10月份,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法治问题进行了浓墨重彩的阐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越来越坚定和明晰。但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全民遵法守法,是需要持续探索的常新课题。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辅助手段,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建立维护公序良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援助;社会意义;实现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援助最早源于英国,最初是私人或者宗教团体出于正义和良知,同情社会上的经济困难者,为他们免费或者减少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带有公益性质。从法律援助的起源及几百年来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也大都体现了这样一种基本内涵。

  概括来说,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拨款购买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补贴由财政发放。

  法律援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法律援助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初衷在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承担着扶弱济贫的社会道义,必须以法治、公正、平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2.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一般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或在法律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等特殊人群。

  3.法律援助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如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又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如法律咨询、公证证明。

  二、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

  首先,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对增强全民法律维权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增强了整个社会的守法用法氛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了基础。

  其次,缓解信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与信访对接是缓解当前信访压力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介入信访,一方面可以助推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极大程度地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缓解了信访压力,促进了社会的良序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对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鼓励并帮助上访群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培植民众法律维权意识,建立法律信任,推动全民普法,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三,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因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受教育程度不同等原因,导致一些群体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社会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对于合法权益的争取和维护要相对艰难一些,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些位居弱势的群体在法律面前如何发声,如何维权,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程度。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辅助手段,通过为这些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处于劣势的贫弱阶层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及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了形式和实质双层意义上的平等,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平等。

  第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法律信任,维护法律权威。美国著名学者米歇尔·麦卡恩曾经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写到:“穷人看到自己也能像富人那样享受司法体制的保护,因而更支持依法治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对一些群体性矛盾如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集体案件的法律调解和疏导,让民众从对这些集体事件依法公正合理的处置中感受到法治的阳光,这对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于法律的理解,稳定社会治安、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起着极为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及现状

  中国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5年初广州市成立全国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0余年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及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区,由地方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还包括由高校、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自主发起设立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如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的我国公认的第一个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5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这些民间公益组织并不直接受政府管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方捐助,以志愿服务为主。

  近些年来,随着在政府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深化推进,整体的法律援助体系已经建构完成并日趋完善,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尚未覆盖至社会每一个阶层的所有成员。从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尚才短短数十年,从制度设计到运行实践都还有很大的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宣传力度不足也导致法律援助尚未获得社会尤其是法律援助重点关注和指向的特殊群体的充分认同,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很大程度上没有发挥出来。

  四、法律援助社会意义及法律价值的实现

  路漫漫其修远兮,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高效运行,需要一个漫长、逐步完善的过程。笔者以为,可尝试从以下几个途径来提高法律援助在广大社会民众中的认同感,建立司法信任,将法律援助真正渗透入民众的法律意识中,只有民众认同了,参与了,法律援助才会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并在实践中得以不断调整和完善,使之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相适应,从而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真正实施和促进法律价值的实现。

  第一,增强普法力度,建立民众司法信任。“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正逐步走向法制,一个国家法治的真正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正义的追求和坚持。但当前很大一部分民众的法律意识处于觉醒期,法律维权意识淡薄,遇到问题,多是选择上访告状,这也是造成我国当前信访怪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有一些人虽有维权意识,但苦于没有出路不得已放弃维权之路。虽然法律援助负有济贫扶弱的社会道义,承担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的法律职能,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民众的主动参与,法律援助的作用就不能真正地发挥。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是阻挡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和进步的最大掣肘。只有增强普法力度,民众理解并认同法律援助,建立起法律信任,在法律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主动寻求帮助,法律援助才不至于仅作为理论被束之高阁或干脆沦落为一个摆设、一句口号,才能真正的发挥保障职能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制度也得以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实践—反思改进—再实践的良性循环,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意义和法律保障职能的实现。

  第二,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受援者的人文关怀,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认同感和使命感。在这一方面,政府积极、主动、鼓励、支持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不乏关于法律援助报酬低,公益律师处境艰难,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资金筹措渠道过窄面临经费紧张不足的生存问题等等声音,对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探讨,笔者主观地认为单纯的加薪不足以点燃法律援助的热情,法律援助指向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本身应该彰显人道和向善的力量,通过加大宣传、制定各项扶持鼓励政策,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受援者的人文关怀,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认同感和使命感,通过社会公众影响力来助推法律援助的发展和完善。

  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一、法律援助相关基本问题梳理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否拥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以及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无偿的、基本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在于适应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实现公民基本权益追求诉讼权利的平等,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

  国家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国家负有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民众提供免费的平等的司法救济的义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而言,获得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是其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外来的施舍,从而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慈善行为及律师的个人道义行为。《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确认了法律援助的国家政府责任。

  2.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受援人对所得到的法律援助服务无需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义务,特别是无需支付法律援助费用,其经费由国家负担,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体现之一。

  3.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专业性

  法律援助是专业法律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办案技能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非诉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这些服务是其他专业人士所无法替代的。

  4.司法保障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法律化、制度化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也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不均等,最终导致公民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

  (三)法律援助的功能

  1.法律服务功能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随着律师制度的改革而产生的,同时律师体制也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生革新。法律援助制度为那些没有能力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的人群提供律师服务以帮助他们依靠法律获得他们依法所得的利益。

  2.人权保障功能

  法治在人权得不到保障、公权得不到限制的地方是不存在的。通过社会实践,社会成员的各项权利可以得到直接的实现。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些特定人群,比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或身有残疾的人,受各种条件限制本身无法聘请律师的人,这些人在诉讼中由于缺少法律服务而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援助能够帮助他们能够同样享受到法律服务,为他们获取自身权利提供保障,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人权相关的一些领域,法律援助制度更能够表现出其人权保障的特性。

  3.法制完善功能

  一般意义上来说,完善的法律运行体制应包含法律制定、法律实行、法律监督保障等主要内容。法律援助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其和社会其他的政治、经济等制度一同构成法律实行的完整的保障体系。

  4.扶贫济弱功能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贫富差距,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表面上看,法律援助律师给受援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事实上,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并非完全无偿,只是服务费用是由国家来承担罢了。法律援助能够改变因为经济上的不平等所带来的法律上的不平等现象,进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

  5.维护稳定功能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制度所重点关注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面对难以自力解决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了诸如失学、失业、空巢、外出务工等方面涉及利益保障、社会救济保障等现实问题,相当数量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指导和权益保障,增添了社会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的治安稳定。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1994年初,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1995年2月25日,司法部印发《关于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和办法,作为继续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作出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可制定法律援助律师对公诉案件中由于经济或其它方面的原因而无力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至此,“法律援助”概念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下来。《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指出政府有责任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下来,对法律援助各方面的法律责任、权利义务,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标准以及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据此规范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翻幵了新的一页。

  (二)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可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第一,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询问后,犯罪嫌疑人由于经济方面的困难而无力委托律师;第二,公诉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由于经济方面的困难而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民法院受理自诉安检后,其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由于经济方面的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第四,被告人由于经济或其它方面旳原因对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无力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第五,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聋哑人或可能判死刑的人,且无力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第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第三,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第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第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较为局限

  《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本条例的制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但第十七条对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明确规定包括:“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尽管“经济困难”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与否的标准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但并未明确定义。实际操作中,各省级地方政府往往依授权,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经济困难标准作出进一步规定,仍未有全国统一标准来衡量,宽严尺度不一。

  2.法律援助知晓率不理想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管经历了这些年的努力,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对比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和受众人群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这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援助制度不断进行完善。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培养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建立通过法律援助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是法律援助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而实践中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普遍存在四个问题:首先是宣传范围较为局限,其工作的中心以城市为主,对于偏远乡村、镇区的宣传不到位,存在“盲点”;其次是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多为表面工作应付领导,宣传效果打折扣;再则是宣传方式传统单一,通常情况的宣传方式都是喊口号、发传单,这种宣传方式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不能准确的理解其中的意义,就算能够理解,也缺少相应的指导,一旦遇到实际问题,便无从下手;最后是宣传内容缺少针对性,对现实的法律援助需求尚未充分调研,对于不同群体、不同类别的法律援助需求未能区别化宣传,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文不对题。

  3.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充分

  由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渠道单一,资金短缺,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撑导致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举步维艰。再好的制度没有必要的保障,也如海市蜃楼般只可远观。我国法律援助产生之来,经费问题就一直如影随形地伴随并制约其健康发展。我国法律援助经费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财政拨付不足,另一方面是募集资金能力有限。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要想实现长久良性的发展,需要建立成熟的法律援助立法体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滥,保证经费,设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和评估制度,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体系

  20世纪中期至今,全球已有上百个国家用宪法或法律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保障公民能够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只有不断健全法律援助立法体系,才能将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上。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1.调整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确定当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各地方在规定经济困难标准时,要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一方面想到贫困群众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得兼顾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范围,科学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困难标准。同时还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增幅水平逐年作出调整,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经济困难标准最起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高于这个标准,努力降低门滥,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2.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我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范围仍存在局限,《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援助条例》应顺应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的需要,把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可是没能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纳入进来。

  3.扩展法律援助服务内容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中指出,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法律咨询仅限于依法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赔偿等事项。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已渗透进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需要寻求法律咨询的事项有很多,而只有很少的事项会涉及到诉讼。因此,法律援助应当主要集中在非诉讼领域,如法律咨询、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写法律文书等方面,而且法律问题通过非诉讼方式来解决,不仅方便快捷,降低费用,还能为社会的稳定和谐贡献力量。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经费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经济保障,是法律援助事业的基本动力。法律援助经费的充沛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度和办案质量。这就要求我国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经费供给制度,加大政府投入的政策倾斜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同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募集民间捐赠,吸取国外筹集资金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诉讼保险、法律援助公益性营销等经费筹集新方式,解决我国法律援助资金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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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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