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1-02-03   来源:材料报告    
字号:

【www.jxscct.com--材料报告】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查查通作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经济法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两类: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研究调整目标的双重价值:首先,从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又能够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提供指导;其次,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研究对于相关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9、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表示: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

  分权始终是经济法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而形成了各种层次的分权关系或称体制关系,只有有效地调整体制关系,从而实现有效地分权,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进行调控和规制。

  10、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规制性(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11、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构成,形成“二元结构”,其内在结构分为三层:①体现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②各自的三个部门法即“财金计划调控法”和“两反一保规制法”③若干小的部门法。

  12、监管规范是为宏观调控服务的,其调整具有直接性,受体具有特定性,广义上可列为市场规制法;反倾销、反补贴规范涉及宏观财税调整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对于影响价格形成机制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的规制属于市场规制法;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

  13、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基本特征)。经济性:①作用于市场经济,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②反映经济规律③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④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⑤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规制性:在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方面,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两者结合。具有经济性的法律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来调整,这些手段的发挥就是要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目标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14、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其①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协调发展的时代精神),②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③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制度形成的政策性、制度构成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15、经济法是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①与宪法:根本法与普通法;②与民商法:互补,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区别;③与行政法:调整对象、宗旨、手段不同;④与诉讼法;⑤与刑法:同属公法,部分衔接。

  16、经济法的“二元价值”。①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基本价值):规范调控可规制行为,保障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宏观经济和微观市场的秩序,确保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微观的效率和总体福利,促进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②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评判价值):实现效率、公平和秩序。经济法的评判价值是以功用价值为基础而确立的更高层次的多元价值目标,从而使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的联系,形成二元价值体系。

  17、经济法的原则是作为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基础的原理和准则。三项基本原则:①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②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和客观实际,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③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追求调制的效果、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调制适度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前两者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目标。

  18、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谢尔曼法》、1896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19、德国的经济法理论:①偏重强调独立法律部门并加以论证(组织经济法说、企业管理法、经济统制法)②不强调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集合理论、世界观理论、社会科学方法理论);日本的经济法学说:①经济法肯定说②经济法否定说③禁止垄断法非中心说(金泽良雄、今村成和)④禁止垄断法中心说(丹宗昭信、田中诚二);英美国家的经济法学说:发对把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等加以扩大化,并且主要是把经济法同商法相联系的观点;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发轫于20实际70年代,以1992年为分界点分为:①实行市场经济前的经济法理论(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的经济法理论。

  20、经济法领域宏观上的制度变迁,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是先产生市场规制法,再主要在经济大危机后产生宏观调控法。①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法制度侧重不一②各国在立法领域和形式上有一定趋同性③制度变迁的速度和制度成熟的速度有一定关联④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已经成为经常性制度。

  21、中国的改革开放起于分配,并随着分配关系的调整而不断深化,个体利益分配时影响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国家财政分配是影响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正是上述引渡推动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分配角度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先放权让利以培育市场主体,再适度集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2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根本大法,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②法律(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④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职能的部门);⑤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23、经济法的辅助渊源。①共识度较高的辅助渊源: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判例法;②新兴的辅助渊源:港澳台地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判例法,具有突出的地域性和相对独立性;还有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新的法律形式随着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紧密而形成和发展起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属于新兴的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是不同管辖权协调的结果。③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需要转化为国内法)、经济政策(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解释(有些没有法律效力)等。

  24、经济法的效力范围。①时间效力(经济法上的时间制度、时间对效力的影响、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②空间效力(域外适用的效力、管辖权冲突和区际冲突问题、空间效力的减损问题);③主体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主体效力的差异更强调实质正义,主体差异和经济法的适用注重不同角色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5、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两类,或称为调制主体(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调制受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需分情况而定)。

  26、经济法各部门法的重要主体。财政法的主体二元结构:①财政收入法主体(财政收入的权利主体和财政收入的义务主体)和财政支出法主体(履行财政支出义务的主体和享有财政收益权利的主体);②财政调控主体和财政受控主体;③财政法各部门法领域的主体组合(预算法主体、国债法主体、政府采购法主体和转移支付主体等);其他部门法的主体二元结构:①金融法领域的金融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受体、金融监管主体和金融监管受体等,市场规制法领域的市场规制主体和市场规制受体等。

  2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者体制法的规定,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致的,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又都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具有多源性和非单一性,但是调制主体的资格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调制受体也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者资质条件作出专门的限定。

  28、经济法主体的能力主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资格说”和“意志实现说”。调制主体要进行调制,必须具有调制能力,包括宏观调控主体的财税能力、金融能力和计划能力,也包括市场规制主体的竞争规制能力或秩序维持能力等;调制受体要同调制主体进行博弈也必须具有博弈能力或对策能力。①财政主体的能力:汲取财政的能力与财政支出的能力、发债的能力与偿债的能力,转移支付的能力以及整体上的财政调控能力等,这些既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资格有关,也与相关主体是否具有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动力量有关;②竞争法主体的能力:规制竞争的主体和参与竞争的主体,前者主要体现为各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后者则主要是各类市场主体,有时也包括参与竞争的政府或其他组织。

  29、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包括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经济调制行为时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导性地位的行为,包括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等;市场对策行为包括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相互间的竞争)和纵向对策行为(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从主体角度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调制立法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分为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和具体行为(对策行为);从行为的效果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0、行为的二元结构。①主客二元结构:法律行为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主观要素主要是行为目的和认知能力,调制行为要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基础性目标和高层次目标,对策行为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和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再通调整主体博弈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客观要素主要是行动、手段和结果,行动是行为的核心,手段是实现主体行为目的的具体方式和方法,结果是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②层级二元结构:基础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调制主体要实现其调制目标,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更高的层级性。

  31、对行为的多维评价包括政治标准、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等。调制行为所实现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直接相关,也与政府的合法化能力直接相关,需要政治评价;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涉及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宏观税负、市场自由度等需要进行经济评价;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是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和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因而在经济法上,应当有效地利用相关手段,利用法律的评价,去约束、引导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行为。

  32、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从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从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其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主要存在主体上的不同、权源上的不同和行为性质的不同。①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由于经济调制行为,决定了市场对策行为的对立存在,并且个别的市场对策行为相对于政府的调制行为来讲是弱小的;②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一方面,为解决经济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大量地规定有关政府调制的问题,从而形成经济法所特有的调控和规制手段,进而确立调制行为在整个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也要对调制行为的权源、效力、实施程序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调制行为也受到法律的制约,以体现法治精神。

  33、调制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主体要素,包括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②行动要素,即主体运用其调制权的活动,并把行使调制权的行为予以公示,以为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使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发生联系,形成博弈;③关联要素,调制主体与调制活动、调制活动与调制受体之间发生关联(如避税即缺乏关联)。调制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主体合格、权源合法、调制合法(内容和程序)。合法性要件直接影响到调制行为的效力,影响到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调制行为的效力:公定力(对世)和确信力(信赖)、拘束力和执行力。

  34、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调制主体既有职权也有职责,调制受体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据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经济法主体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经济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市场对策行为,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具体体现为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所形成的“权责结构”,以及调制受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利义结构”。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而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上述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尤其要具体地规定在经济法的“体制法”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

  35、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并在相关的体制法规范中作出规定。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得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36、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按照市场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是基础性调节,只有当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需要调制,由此就确立了调制受体可以要求调制主体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权利。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市场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如果公平竞争受到侵害,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而需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侵害,则一般与不正当行为有关而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一定意义上说,消费者权利无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都是一种限制,恰恰是经营自由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协调共存,才能使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行使总体上更有效。

  37、调制受体的义务主要有接受调制的义务和依法竞争的义务。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依法竞争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干系,而且在竞争过程中,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也不得从事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这是调制受体的消极义务。有关调制主体饿调制受体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权利规定较多,而市场规制法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范较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并非平等主体,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可以等量等质地互换。

  38、宏观调控的合法性从法律上说应当是具有宏观调控权的主题依法实施的,从形式上看,宏观调控权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宏观调控在经济上的合法性取决于经济上规定合理性或者是“合规律性”,如果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符合经济规律,取得了较好的绩效,在总体上增进了社会福利,则宏观调控就具有合理性,从而获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拥护,获得合法性。宏观调控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对宏观的经济运行所实施的调节和控制,其实施主体应当是国家,要加强各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等方面的协调,合理配置调控权,遵守“调控权法定原则”之类的法治原则。

  39、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比例适度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和成比例原则(手段与目标);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众信赖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实质高于形式)。在具体行使调控权时,要能够对拟调控事项的轻重缓急作出权衡,以确定适当的调控力度,与之密切关联的一是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宏观调控效力;宏观调控权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其有效行使并不是孤立的,需要一系列协调的、配套的制度作为支撑。

  40、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可分为调制主体责任和调制受体责任,或者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具有经济性(趋利避害)、规制性(励进和限禁)、自足性(自成体系)、可诉性(诉愿或复议),同时也具有主体角色的特定性和权义的非对称性、非平衡性。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它法责任构成,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调控机关或规制主体本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做出规定,而是通过对调制主体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来体现;从实证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还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利益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即承担责任往往较重,表现在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违法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违法主体也都是理性有限的利益主体,当然会考虑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在其从事违法行为时,会在客观上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成本,也就必须对相关的成本做出补偿。

  41、经济法传统责任理论最重要的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或者追加违宪责任;依据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责任和调制受体责任;依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分为赔偿性责任(民法损害赔偿、税法滞纳金)和惩罚性责任(财产罚、自由罚、声誉罚);依据责任性质分为经济性责任(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和非经济性责任(政治性、社会性、道义性)。

  42、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主体的角色不同,其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或权利与权力各异,决定了其违法责任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角色责任”。但调制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抽象行为,很难通过诉讼渠道追究责任,即使是调制受体,也有对调制行为的“拒绝权”,其不遵从具有现实合法性。

  43、经济法主体承担的赔偿性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国家所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不当,而给调制受体所造成的损害,表现在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领域;实际履行责任,提供外部环境、市场秩序等公共物品;超额赔偿责任,强调的是在对私人成本进行补偿的同时,对由此导致的社会成本进行补偿。

  44、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惩罚性责任:在发生私人成本,仅仅给私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按照私法上确立的赔偿责任就可以使私人成本或损害得到补偿,在发生社会成本的情况下,违法者可能给更多的甚至不特定的主体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了一种秩序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靠一般的私人成本补偿办法所无法弥补的,因此就必须在尽量补偿私人成本的同时,对其予以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上较为重要的惩罚措施形式是资格减免(对经济法主体,特别是调制受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如吊销营业执照、褫夺某种主体资格等)、信用减(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各种黑名单制度以及国家信用的减等下降或合法性降低)等。

  45、经济法的运行具体包括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很多:外部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内部因素包括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

  46、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通过其他环节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的立法方略,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制实践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源泉,同时,经济法的立法又是进一步的执法和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它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经济法的立法过程①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要件法定、内容明确、程序合法),各类行为都应该符合相关的法定要件,并注意对调制主体权力的限定,②要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分享模式下应当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③注意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我国目前还缺少《税收通则》、《国债法》、《计划法》等,同时立法质量也有很大改良空间。

  47、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经济法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法院,因此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无论是财政部门、税收部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还是价格、质量、技术、工商等市场规制部门都应依法调控,合法规制,全面贯彻依法调制原则。从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对经济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是立法,同时相关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政策性因素也有巨大作用。

  48、司法因素的弱化: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市场失灵,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因可诉性不足、政府权力膨胀或基于效率的考虑,司法因素对于经济法运行影响相对较小。

  49、守法因素的特别效应分析:从法律意识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提高,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经济法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如经济法的运行不仅体现为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实质上合法,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实现,真正平等地保护各类相关主体利益,与宪政精神保持一致,这样经济法才能得到广泛遵从,经济法的实施效益才会更好。

  50、经济法法的适用程序大致有三种:一是经济法特有的适用程序,二是普通行政执法程序,三是普通司法程序。①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经济法上的诉讼程序与法院的受案范围直接相关,同时由于经济法可诉性的问题和自足性的特征,非诉程序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规范调制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一个核心,因此规定调制行为所需要遵循的程序,以实现“调制有序”,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②正是程序与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通常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关涉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调制程序大都属于正式程序,如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税收的减免程序等,非正式程序如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从调制法定原则要求来看,在经济法上必须强调正式程序的重要性,同时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灵活的非正式程序。

  51、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以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突出表现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解决可诉性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实体法问题,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明确规定,同时对其违反相关职责或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以使这些责任可以由相关的法定机构依法追究。公益诉讼就是根据法律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法的团体诉讼、纳税人诉讼)对于确保竞争法、财税法等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的调整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复习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

  一、特征

  (一)主要特征: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3、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

  4、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二)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般特征:

  1、股东具有广泛性;

  2、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责任有限性;

  4、股份公开、自由性;

  5、公司的公开性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组织机构

  (一)决策机构

  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由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三)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就是指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有限责任公司

  一、特征

  1、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50人以下);

  2、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3、公司不得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等筹集资本;

  4、股东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

  5、公司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向社会公开;

  6、组织机构设置灵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不是必设机构

  二、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机构组织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上述人员、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董事可以从公司股东中选任,也可以由股东选派的非股东出任。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个人独资企业

  一、特征:

  1、独资企业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

  3、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二、设立公司的限制:

  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组织机构简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三、董监高任事资格:

  (一)董事:

  1、产生方式:

  1)由股东会选任;

  2)由章程确定;

  3)由法律直接规定。

  2、董事的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末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监事:

  1、设立:

  1)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任事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高层管理人员相关职责:

  1)制定公司的任务和战略;

  2)确定公司各事业部的任务;

  3)按照任务给各部门分配资源;

  4)批准各事业部的计划、预算和主要投资;

  5)考核各事业部的工作,保证整个公司按照战略规划顺利运作

  破产法

  1、破产财产别除权:

  也称优先受偿权,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意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

  第一,决议的内容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为限;

  第二,决议必须到达一定数量的票额才能获得通过。一般性的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即同时满足”人数”和”权数”过半数。这样,既可以照顾有表决权的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又可以保护那些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的利益。儿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不仅要求”人数”过半数,还要求他们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2/3以上。

  合同、担保法

  1、债权人的代位权:

  1)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其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能行使而不行使,不行使会使之消灭或丧失;

  c.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构成迟延;

  d.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违反法律规、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具体形式: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违反保密义务。在磋商阶段,由于缔约需要和相互信赖,一方极有可能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当事对此有保密义务;

  d.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

  4、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条件:

  a.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

  b.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c.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5、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6、违约责任:

  1)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表现形式:(P82)

  预期违约、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

  7、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8、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9、要约构成条件:

  1)要约需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3)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10、承诺条件:

  1)承诺需由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内作出。

  1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12、无效合同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5)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13、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4、合同的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15、合同的可撤销:

  1)概念: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都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的合同。

  2)合同撤销的情形:

  a.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b.重大误解;

  c.显示公平。

  票据法

  1、票据权利:

  1)概念: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消灭的法定事由:

  a.付款。

  b.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c.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d.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e.保全手续欠缺。

  3)票据法特征:

  a.票据法是强制法。

  b.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c.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2、抗辩:

  1)概念: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a.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b.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3、背书:指收款人(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进行必要的记载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4、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承诺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5、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

  1)原因关系;指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

  2)票据预约关系;即就出票或背书转让票据达成的合同

  3)资金关系;指发生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

  6、追索权行使条件:

  1)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即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开出的拒绝承兑证书或者付款证书;

  2)因承兑热人死亡、逃逸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被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企业法人资格以及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解散、歇业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文件的正副本等文件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7、请求权与追索权的联系: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是由于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一次请求权。

  证券法

  1、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债券公开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知识产权法

  考点归纳:

  一、注册商标(P191-198)

  1、注册商标的种类: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

  2、商标注册原则:

  1)申请的单一原则

  2)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准许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商标注册。

  3)优先权

  3、注册商标专用权*:

  1)独占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2)排他使用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的声誉。

  4、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专利法(P205-206)

  1、专利权的合理应用*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定义*:指国家主营专利的机关可以不经专利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布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因此,被强制许可的专利只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

  2)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

  a.一般强制许可

  b.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c.有依赖关系专利的强制许可

  劳动法

  考点归纳:

  1、劳动合同(P237-239)

  1)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种类(3种):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

  (i)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ii)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iii)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iv)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v)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vi)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vii)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viii)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ix)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x)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xi)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xii)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xiii)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xiv)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见P240-241)

  a.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i过错性辞退

  ii非过错性辞退

  iii经济性裁员

  4)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a.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5)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b.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集体合同*

  a.含义: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b.特点:

  i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ii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iii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事业组织产生法律效力。

  iv集体合同不代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另外签订。

  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主要内容有: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等。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除斥期间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有权的类型;善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定金;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大会会议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独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股票发行程序;优先股的发行;增发新股条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交易的限制;股票上市、暂停上市、上市的终止;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要约收购的原则;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行为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的确认;债权申报的要求;保证人破产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取回权的行使;重整与和解;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支付结算的特征;结算账户;票据关系;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票据抗辩;票据出票;票据背书;票据承兑;票据保证;票据付款;票据追索;支票的授权补记;本票的付款;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和电子支付。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82934/


《经济法复习资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推荐阅读

学校开展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精选五篇

学校开展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精选五篇

总结,汉语词语,读音为zǒngjié,意思是总地归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开展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精选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4-05-05
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精选六篇

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精选六篇

 党内法规制度,是管党治党之重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精选六篇,欢迎品鉴!
2024-05-05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精选5篇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精选5篇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4-05-0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报范文(通用5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报范文(通用5篇)

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指导和各位同志的支持配合下,本人能够认真全面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能够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汇报范文(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4-05-05
煤矿事故心得体会300个字范文(通用6篇)

煤矿事故心得体会300个字范文(通用6篇)

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煤矿事故心得体会300个字范文(通用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4-05-05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查查通作文网 京ICP备16535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