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急预案材料报告范文汇总四篇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材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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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民法院应急预案材料报告范文汇总四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材料报告篇1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为保障我院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迅速、及时、稳妥、有效地处置各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避免或减轻这些事件给审判工作及社会形象所带来的影响,切实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全面保障和推进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编制依据

  为规范本院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确保法院的安全稳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肩负着值庭、押解、传唤、送达、拘传、拘留、参与案件的执行、执行死刑等重要职责,其担负的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等因素存在,其工作性质、职能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明显不同,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之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活动过程中:1机关保卫2、人犯押解3、法庭警卫4、人犯看管5、协助执行6、执行死刑等、7其他。

  (三)适用范围

  1、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判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生活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攻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2、人犯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中途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3、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

  4、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中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

  5、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

  6、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罪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7、可能引发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等。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突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袭警为安全防范的工作重点;以立案大厅、审判法庭、门卫及传达室等为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准确、预案准备、物质准备和模拟演练等工作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院应急处突指挥部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处突工作。

  3、依法处置、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维护本单位的和谐稳定。

     4、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驻狱武警、本院各庭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构建以我为主、共同参与的防范与处置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构及职责

  1、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院长任总指挥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指挥长,各庭室长,法警为成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本院办公室,法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突工作;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处理处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3、处突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提供情况收集、信息反馈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院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办公室各成员

  按照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相关信息、所需警力、必要的装备械具,在遵循处置突发事件客观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应对准备。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处突办公室成员要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掌握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形成预测报告和预测建议,及时通报,力争准确预测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预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四、应急响应

  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应急办公室,按应急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处置,并及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院应急指挥部。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规定,严禁迟报、谎报、漏报,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确保信息报送渠道顺畅,报送及时准确。

  应急处置。对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力量对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客观评估与认定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要按照处突预案主动、果断处置,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支持,防止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更大损失。

     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应急处突结束指令;院应急办公室要视情况尽快形成专题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五、后勤保障

  为保障应急处突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办公室应按应急工作的需要,向院党组及时反映相关物质装备等后勤保障所需,充分搞好应急处置后勤工作。

  六、善后保障

     善后处理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后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其它善后事宜协调落实。

  七、监督检查、奖励与责任追究

  本预案的检查监督主体为院纪检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中,院根据情况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院党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由处突办公室成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院党组批准实施。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材料报告篇2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预案虽然采取的是试行的方式,但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恢复法院的正常运转,必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必须承认的是,我国不仅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而且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采用常规方法已经难以解决,这将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纵观《预案》的规定可以发现,《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更多是指一般的突发事件,尽管也包括突发事件对司法权运行的危害,但一般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事件。本文尝试从突发事件影响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角度对完善法院应急管理机制做以下探讨,笔者认为,法院的应急管理机制不仅包括法院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也应包括法院有效恢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

    一、适用范围

    《预案》规定,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突发事件、地方法院突发事件。这是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发生地点所做的分类。其中的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其实,这种意义上的突发事件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概念。立足于人民法院角度,司法突发事件的判断标准是法律规定,只有超出法律预先为司法设定的范围或者方式,使司法的运行不同于一般正常状态,才可以称为司法突发事件,它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上述突发事件实际上都是外部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其对社会的多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对司法的破坏是其中之一,可以归入自然灾害型突发事件,而基于内部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属于司法资源失衡型突发事件,这主要表现为案件突然增减(主要是增加)。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应做相应的扩展,实现一般突发事件概念向司法突发事件概念的转变。

    二、组织机构

    《预案》对组织机构做了相应规定,首先是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机构,即办公室、安全保卫组、新闻宣传组、应对建议组和后勤保障组,并明确了责任人和各自的职责。通过《预案》的规定可以发现,组织机构的成员都是来自法院内部的不同部门,这对于协调法院内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是必要的,但是,正如法院正常运转时和其他各种机构会发生密切的联系一样,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也应该有与法院发生最密切联系的机构的成员参与,比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急设备供应方等,以发挥多机构的合力。

    一个全面的组织机构应考虑组织机构设立的位置,它应包括多个地点和指挥者。比如,第一个可选择的地点就是法院中的某个地点;第二个可选择的地点是更为实用的地点,比方说政府大楼所在地。较为理想的组织机构所在地应处于中心位置,有办公桌、电话、电脑、传真、打印机、影印设备等,以完成重要的工作任务。

    三、风险评估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预先完成的就是对可能发生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以辨别突发事件对法院的潜在影响。首先应分析法院内部机构的每一个功能区域,以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可能造成的影响;其次应对重要文件和关键数据的安全性做出评估;再次应对法院关键性的服务或者核心功能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报告,以决定需要多少人完成这些工作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物质资源,如果设施损坏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的替代设施,同时发生突发事件后,在明确什么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后,以便使法院集中实现这些任务。

    四、替代性措施

    首先是替代性工作地点。突发事件发生前,应考虑可以选择的法院工作地点。在突发事件来临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工作时,法院需要尽快对损害进行评估,以便与相应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协调法院可替代的办公场所,保证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是替代性设施。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内部的管理系统瘫痪,因此法院事务需要临时由外部设施作为替代。对于关键性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确定其他备选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以作为后援。再次是替代性通讯系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通讯系统中断或出现故障,应当提前预备有其他的联络方法。因此必须将联系人名单分发给每一名工作人员。如果突发事件导致通讯系统无法修复,法院必须求助于其他方法来通知工作人员,比如可以通过其他传媒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和公众。第四是替代性数据资料。如果法院因突发事件无法挽救存储于不同介质中的相关数据资料,法院必须采取其他可替代的方法。比如法院管理系统如果形成网络,那么这部分数据资料可以共享。比如律师复印了部分法院案卷材料,而法院原始数据资料灭失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律师提供的数据资料以作为法院的替代性资料。最后是替代性工作人员。突发事件发生时法院可能因此人员短缺。法院可能需要聘请短期的工作人员和危机干预专家,以保证法院最基本的运转。可能会存在一种交叉替代的情况,比如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常规的灭火训练,了解动力源所处的位置以及紧急联系名单,可以确保突发事件时替代执勤工作人员的空缺。法官出现短缺时,可以由替代性法官替代原来的法官审理案件。这些替代性法官可能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年轻法官或正在接受培训的法官,也可能是退休的法官或者律师。

    五、培训和演练

    培训和演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培训,法院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当知道领导小组的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知道突发事件发生时各自的职责分工。

(2)通过培训,法院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当知道法院建筑的内部结构,安全通道,核心功能区,档案材料,电力水力设施等。

(3)通过培训准确判断法院日常运转的关键性事务,并且负有完成该关键性事务的责任。

(4)法院工作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便知晓培训内容所做的更新。

(5)法院在突发事件演练时,可以采取实际演练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桌面演练的方式,其目的都在于检测法院应急管理的有效性。

(6)在演练时,可以考虑各种特定的场景,比如在没有灯光和电力的情况下,举行模拟演练就可以发现需要什么样的资源。比如在通讯系统中断的时候,又需要其他什么资源。

(7)通过演练,可以使法院工作人员以及与法院工作相关机构的代表共同讨论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做出修正,对应急人员和应急系统及时进行更换,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六、财产和数据的保护

    首先,法院的建筑结构、书籍、家具、文件、电脑和其他电子设备都可能因突发事件而遭到破坏。为了有助于减轻财产的损失,可以预先和相关部门合作以向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明电脑和档案室等财产存放的具体位置。以便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采取办法减少对文件和电子设备的损害。对这些房间做出清楚的标记也是一种有效的办法。由于法院会使用不同的媒介储存信息,比如纸张、微缩胶片、光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媒介储存。

    其次,每一种存储媒介的保护、挽救以及保存都有不同要求。挽救被损坏的纸质数据需确定专家运用专业知识来解决。法院应指定专门人员采取相应的存储步骤来挽救存储湿透的纸质文件。在水对纸张造成损害的24小时内要开始尽力挽救。可以通过微缩胶片修复服务来减轻对微缩胶片造成的损害。

    再次,应与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联系,对损坏胶片进行简单复制是一种既经济又便捷的恢复方式。

    最后应注意运用日常数据系统的关闭程序以及时保存数据。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材料报告篇3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法院警务与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和《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为确保我院机关、法庭的安全,特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的领导任组长,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文秘组主任、服务中心主任、大队政委、行装组组长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我院机关、法庭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协调公安等部门给予支援;指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成立应急分队,下设四个小组:

  1、现场处置组:由大队政委任组长,成员由大队、执行局所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采取有效手段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必要时可使用械具和武器,确保我院机关、法庭的安全。

  2、机动支援组:由大队长任组长,成员由诉讼服务中心、行装组及各团队所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小组的指挥,支援现场处置组完成任务。

  3、舆情应对组:由文秘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院文秘组、司技组、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进行政策法规宣传,采取录音摄像等保存或固定证据;监控网络舆情,负责信息发布,消除不利影响。

  4、善后处理组:由行装组组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行装组、监察专干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对突发事件中产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进行妥善处理;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二、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查明情况。

  (二)控制现场,防止扩大。

  (三)以人为本,灵活应对。

  (四)分清性质,慎用械具。

  (五)果断处理,保障安全。

  三、处置的一般程序

  1、及时发现掌握情况;

  2、迅速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可先行动后报告);

  3、进行分析判断,定下处理决心;

  4、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实施处置;

  5、进行善后处理。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材料报告篇4

    巡回办案大大方便了群众,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加强防范。对矛盾较大的、存有安全隐患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时,应配备司法警察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法警值庭制度。

    

    巡回办案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与发展,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地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但笔者通过对近年巡回审判案件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情绪一般都较为紧张,巡回审理也会引来不少群众及当事人亲属旁听,加之作为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为了节约司法成本,一般由合议庭和书记员携卷下乡办案,有的简易案件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下乡办案,缺乏法警维护开庭秩序,当碰到当事人情绪失控或者旁听人员发言、故意起哄等情形,往往无法控制局面,引发安全事故,甚至有可能导致发生刑事案件。

    二是在巡回审判中,很多时候在场地空旷的田间地头和乡村院落开庭,设施简陋,只能拉一条横幅,有的无法悬挂国徽,司法权威显得不足。在巡回开庭时一般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法庭秩序较难维持,因旁听人员大多是当事人的乡邻或亲属,当事人的思维和情绪容易受旁听人员的影响和左右,往往不能反映其主张的真实意思和想法。有时出现旁听人员与当事人吵闹,引发冲突事件,使司法权威在群众中受到影响。

    三是个别老百姓性格鲁莽、粗暴,当被告的认为在旁人面前丢人现眼,抵触情绪大,时有哄闹、咆哮、谩骂对方,干扰正常审理,有的甚至发生肢体暴力。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或其家属可能围攻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农村,会引发大量村民对法院工作人员不满,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为了保障巡回审判工作顺利推行,必须加强巡回审判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强化法官安全责任意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当前危及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法官人身安全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对破坏法庭秩序、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要果断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确保巡回审判秩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二是慎重选择案件。法官在庭前要认真阅读案件材料,重点分析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矛盾点,重点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案件,或者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巡回审理。而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件,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法官人身安全,则不宜巡回审理。三是善于借助外力。对于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一些乡镇、村里负责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的人员到庭,利用其和辖区内的群众比较熟悉且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的优势,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从而确保庭审安全。四是落实法警值庭制度。法官在乡村院落巡回审判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群众无意或有意破坏庭审秩序的情况,办案法官的危险系数明显增加。因此,对矛盾较大的、存有安全隐患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时,应配备司法警察,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法警值庭制度,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巡回审理井然有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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