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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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规程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下面是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结合民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县(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是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日常排查、重点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的方式进行线索排查。

  第三条 各县(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帐》,对收集到的所有线索当日及时登记。

  第四条 各县(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要指定涉黑涉恶线索负责专员,负责与局扫黑办进行对接,如暂未排查出涉黑涉恶线索,本月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县(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强化民政系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净化民政系统发展环境。

  1.基层政权领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占或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2.社会组织领域:强制收取会费、非法操控社会组织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进行价格垄断、抬高市场价格等黑恶势力。

  3.殡葬服务领域:强买强卖、垄断经营殡葬用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高价有偿殡葬服务等黑恶势力。

  4.低保办理审核领域:在城乡低保经办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通过威胁、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要求享受低保等黑恶势力。

  5.流浪乞讨救助领域:发现黑恶势力操纵、强迫流浪人员乞讨、采取非法手段致人残疾后进行乞讨等黑恶势力。

  6.福利彩票领域:扰乱正常营商环境,开设“非法彩票”,

  组织开展“黑彩”的等黑恶势力。

  7.其他:蓄意扰乱公共秩序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黑涉恶涉乱等黑恶势力;干扰本单位专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黑恶势力。

  第六条 各县(区)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对接受到的线索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恶人员通风报信;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制度

  1.住建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作为首要工作,局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2.着重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专项斗争的积极意义,内容要丰富、语言要简练、格式要大方、形式要多样,要突出重点,抓住要点。

  3.宣传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深入到角角落落,起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耳熟能详的良好成效;达到对黑恶势力强大威慑震慑的初衷与目的。

  4.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扫黑除恶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熟知扫黑除恶相关内容和知识,了解开展专项斗争的意义、目的,积极配合并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

  5.要不断拓宽宣传广度、增加宣传深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效果。

  6.重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的宣传,特别是做好施工方的宣传教育,消除他们怕影响工程进度,遇事想息事宁人,花点钱、解决事的消极思想。

  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题;对上级转办及排查出来的重大涉黑涉恶线索进行讨论研究;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2.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业务,并与市扫黑办等各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联系,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3.各单位明确专职联络员,负责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建管科、建工处要在平时工作中善于发现、勇于发现黑恶线索,在群众举报、揭发中发现线索,在履职尽责中发现线索。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科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间协同作战,做到线索排查与职责职能相结合、有效打击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各单位、各部门要协调联动,打防结合,形成合力。

  4.每月底前上报线索排查月报表,每月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有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需要协调等情况,相关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三、单位、科室工作责任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各单位从2018年1月起到2020年12月,结合本单位实际,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工作任务,全面排查掌握本系统、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并全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彻底扫除。全方位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对房地产建筑行业内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建筑纠纷案件的涉黑涉恶线索,重点打击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房地产建筑领域涉黑涉恶三类问题:

  1.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漫天要价、私搭乱建,以及以征地、租地、拆迁为条件,强揽工程、堵门挡路,阻挡工程建设,组织煽动群众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的人和事。

  2.在建筑、交通、矿产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破坏经济秩序的人和事。

  3.房地产市场领域,主要打击黑恶势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搬迁或者煽动闹事,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在房地产开发中强行收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等违法行为。

  四、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掌握系统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指导各科室各单位建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4.组织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组织宣传扫黑除恶方针政策、重大举措和重大成效,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支持专项斗争。

  5.牵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各单位各部门做好案件线索发现和上报工作。

  6.及时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统一收集并交办各类涉黑涉悉案件线索,建立健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机制,跟踪掌握线索核查进展情况。

  五、联络员工作职责

  1.线索联络员更要党性强、觉悟高、口实严,经得起考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工作原则、熟知工作职责。

  2.加强与局扫黑办及各单位的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协调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3.负责与局扫黑办日常沟通工作,参加局扫黑办组织的会议,协助推动本单位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4.向局扫黑办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报送经验做法,报告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时向局扫黑办报告本单位本行业排查梳理出来的涉黑涉恶线索。

  5.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深入基层、深入工地,熟知了解相关情况,主动与属地社区、村委、派出所沟通联系,建立线索信息互通互信机制,做到对重点监管人员、重点监管部门心中有数。

  6.积极协助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好扫黑除恶宣传教育,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确保扫黑除恶人人皆知。

  7.认真做好线索信息的收集、整理、梳理、汇总、上报工作,线索要及时、有效、保密、准确。

  六、保密工作制度

  1.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发生文件丢失和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和复印机密文件。

  2.档案资料保管。扫黑办的资料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

  3.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4.线索信息保密。对线索举报、揭发的相关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得将线索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外泄;对未公布的正在处理的重大线索案件要进行保密;扫黑办的决策、方案和资料材料均为秘密级事项;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七、线索排查制度

  1.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一环,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线索排查工作,要建立线索排查联动工作机制。

  2.线索排查要求联络员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深入到每个环节,排查要深、要细、要实,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3.对没有排查出来的线索,经其他渠道排查出来的,将对线索联络员进行责任追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4.线索排查要坚持真实、及时、有效原则,严格上报程序。

  5.严格执行涉黑涉恶线索周报告制度,杜绝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走过场等现象,坚持真查、实报。

  6.线索联络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第一线,与属地社区、村委及派出所沟通联系,信息互通互信,了解周边舆情,掌握资料信息,遇事处理及时。

  八、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报告制度

  第一条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报告,是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摸排的线索及时梳理登记,定期报告至市局扫黑办。  

  第二条  线索报告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经手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条  线索报告实行“周报告、零报告”制度,重大、紧急线索随时报告。

      第四条  线索报告应格式规范。一般应包含下列材料: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登记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报告清单,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图片资料等。

      第五条  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瞒案不报的,加重问责。

  九、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

  1.线索收集。各单位应全面收集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主动摸排,明察暗访、深入了解,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媒体报道、曝光;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相关单位或部门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2.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逐级上报。各单位要指定线索联络员,负责与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3.线索移送。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有关证据、证明材料、涉案款物或清单,按照职责权限上报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重大情况在上报的同时及时报警。

  4.线索反馈。受理问题线索的单位及时与上级单位(部门)充分沟通,将线索及时上报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重大,复杂不能按时书面反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书面报请延长反馈时间,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时对案件线素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5.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各单位涉黑涉恶线素、“保护伞”及工作台账每月15号向市局扫黑办报送一次,并注明处置进展。

  6.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压、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它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子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回避制度

  为使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有序有效开展,确保线索的实时性、保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以下回避制度。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线索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线索有利害关系的;可能是线索证人、鉴定人的;与线索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线索的公正合法处置的。

  2.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扫黑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3.各单位向市局扫黑办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4.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各单位报送并由市局扫黑办负责人决定;扫黑办负责人的回避,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

  十一、扫黑除恶督导检查制度

       1.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按时完成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

     2.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工作督导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暗访。

     3.督导检查结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系统内进行通报,对成绩不粉饰、不夸大;对问题不遮掩、不袒护。

     4.督导检查要明察暗访相结合,暗访就是查问题、找毛病、揭短板,通过暗访能发现更真实、更具体、更深层的问题;明察要有通知、有内容、有结果、有通报、有整改、有效果。

     5.督导检查结果与平安建设年度评先挂钩。对超过两次督导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单位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对连续超过两次督导发现同一问题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6.对参加督导检查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取消督查资格,进行通报批评:一是暗访期间擅自提前通知对方的;二是在督导检查过程不讲原则、检查不严、私拉关系、庇护关照的;三是对督导检查结果不如实汇报,对问题故意遮掩袒护、避重就轻的。

  十二、韩城市住建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办法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激发广大群众举报、揭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积极性,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执行中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3年专项斗争期间,韩城市住建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我市范围内的建筑、房地产领域,掌握有价值的涉黑涉恶线索,明确重点目标。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韩城市住建局扫黑办公室,举报电话: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请寄:韩城市住建局办公室(韩城市泰山新天地),邮编

     (三)邮箱举报

        韩城市住建局邮箱:

      第四条 韩城市住建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举报方式,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必须及时受理,认真登记,严格保密,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查证属实。

     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韩城市住建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一、排查范围

  根据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精神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组织者、操纵者、经营者。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主要有: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言语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主要有实施组织跨境赌博、绑架、洗钱、敲诈勒索、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党员干部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线索。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排查重点是破坏生态环境的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及生态红线范围内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排查责任

  1.要坚持“及时、全面、依法、保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环保所、新市分局在所管辖区域内,在环保领域积极开展全方位、常态化的涉黑涉恶线索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和重点排查,全面落实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三级责任制”,排查的线索表定期报局扫黑除恶工作小组。

  2.在线索报送过程中要把握线索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报送线索“见人见事”。

  3.局扫黑除恶工作小组收到报送的线索后,进行全面审查,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核查报告报县扫黑办。如初步审查确定为涉黑涉恶等问题线索的,工作小组按涉黑涉恶、涉伞涉网等分类,在7日内转交公安、纪委监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三、责任追究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摸、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责任倒查:

  1.对上级部署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不力,交办的侦查任务不认真执行,严重影响侦查工作进程的。

  2.对批办、转办、督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进行核查、久查不结或者核查报告认定举报线索不涉及黑恶违法犯罪,后经上级扫黑除恶部门调查确认存在黑恶违法犯罪的。

  3.由于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被上级通报,或者被其他单位异地打处,或者因未能及时发现本辖区和行业内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导致发生恶性案件或被黑恶势力操纵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多次上访,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排查中未能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或者发现涉黑涉恶线索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延误案件侦办或上级决策、部署和打击的。

  5.有黑不打、有恶不除,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群众反映强烈,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

  6.为应付考核而虚报涉黑涉恶线索的。

  7.在线索排查工作中,由于泄密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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