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党课讲稿三篇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党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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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课,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而开的课。党的各级组织,通过党课定期向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性、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下面是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廉洁自律党课讲稿,供大家参考选择。

  廉洁自律党课讲稿篇一


  廉政文化在中华文明史上源远流长。《周礼》就曾经提出,对官员的考核有六廉,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辩,意思是说一名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基本品格,六个方面均以“廉”为冠。根据欧阳修的《廉耻论》,公正清廉,乃“士君子之大节”,也就是说清廉是官员必备的政治品德。

  一、何为廉政

  何为廉政?廉,正直、刚直、品行方正。那么“廉政”简单来讲就是廉洁从政,廉洁施政的意思。关于廉洁从政,传统说法中有一个形象化的描述,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所谓正气,是指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谓清风,则是指不贪财肥私,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不沾公家一分便宜。因为古时候的官服可用肥袖载物,两袖一抖,常常抖出脏银贿银。因而廉政的官员,正是孟子说的“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的实践者,这是一个知识分子和一个官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人格。

  二、怀有一颗坦荡无私、公正廉政的心

  一是为人民服务是奉献,而不是索取回报。要时常记得尊重他人、包容他人,常怀一颗慈悲的心,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乐于帮助别人,要把关怀别人、救助别人当作自己的天职。作为交通执法工作者,讲的就是一种奉献,奉献是不需要索取回报的。而这种精神就是一种为人做事坦荡无私,公正廉直的心态,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追求的阳光心态。

  二是做一个有阳光心态的人。一个保持有阳光心态的人,则可“海纳百川”,在认可自己的同时,又要宽容别人。宽容并不是包庇、纵容,一味地放任自流,任其胡作非为。这是人生豁达的表现,更是一种风度。如何才能做一个有阳光心态的人呢?

  做一个有阳光心态的人,首先要充分认可自己的长处,承认自己的不足。(一)明白自己是什么样的人,能干什么样的事。认为自己是一个能干的人,就会有许多把事情干好的理由。认为自己不行,同样也可以找出许多失败的借口。准确定位自己,就减少了干好工作的许多思想阻力。(二)自己喜欢自己,自己欣赏自己,自己相信自己,自己完善自己,朋友圈的人才会喜欢你,才会相信你,才会帮助你。(三)不把自己看的太强势了,太了不起,清高……这样才不会失落;不把自己看得太重要了,这样才不会失去平衡;也不把自己看得太无能了,这样才不会自卑。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平衡的良好心态。

  作为交通执法工作者,我们只有政治上忠诚干净,做人上老老实实,工作上求真务实,才能不负组织重托,以实绩立身,靠人格服众。要做一身正气、刚正不阿的表率,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不以私情废公事,不因感情弃公道,不拿原则做交易,始终保持浩然正气。努力营造当老实人、讲老实话、做老实事的风清气正的氛围。

  三、克服四种心理,做廉洁自律表率

  一是克服放任心理。放任,是自我堕落的开始。在放任心理支配下,个人欲望就会不断膨胀,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不断放纵自己,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拾。这方面从各级纪委下发的通报案例中很多,道理大家也都明白,但有时就是会犯糊涂。有句话叫“看得破,忍不过”,面对种种诱惑,我们要学会忍耐。在张口的时候,要想一想这句话该不该说,迈腿的时候要想一想这个地方该不该去,伸手的时候想一想这些东西该不该拿。忍不过就要犯错误,一定要引起警觉,千万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二是克服侥幸心理。通过学习各级纪委下发通报中的违纪违法案例,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手段高明,我做的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已经处理变成了合法的,隐蔽得很强,只要自己不说谁也不知道。这种心理要不得,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是包不住火的。比如有的单位将大吃大喝费用冲成办公用品费用等。

  三是克服攀比心理。攀比心理是造成一些领导或干部心理失衡、走上违法违纪道路的重要因素。怎么比、和谁比,不单是个方法问题,它还反映一个人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作为领导和干部,要比就比思想水平、比工作能力、比学习精神、比干劲、比精神面貌,这样,才能比成正气,比出干劲,比出人生的高境界来。

  四是克服消极心理。现在社会上有些人,一些单位的领导和干部,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习以为常,态度消极,缺乏应有的警觉。这种见怪不怪的消极心理很危险,发展下去就可能同流合污。大家对此要警觉起来,充分认识腐败的极端危害性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注意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推动单位的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勤于思考,开拓进取,努力实践,在工作中提升自己的服务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一名交通执法工作者,在行使权力和服务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所以我们必须要牢牢把握现在,珍惜现在,真正做到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严格执法、严以律己、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廉洁自律党课讲稿篇二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办一期廉洁党课,主要目的是通过这种形式,让大家在思想上受到一次警示、警醒和教育,进一步牢筑思想防线,自觉增强“免疫力”,严守纪律规矩,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近些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各级党组织也把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但仍然无法杜绝腐败案件发生。纠其原因,在腐败分子的利益驱使、飞蛾扑火的同时,也和我们少数同志在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心理影响密不可分。这里跟大家举几个例子,希望大家高度,时长警惕,努力克服。

  一是“见怪不怪”的心理。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确出现了腐败问题,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推崇“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让人不择手段地追求物质享受;也不是鼓励大家无原则的市场竞争,让人弄虚作假、争名逐利、损人利已;更不能把等价交换原则用于权钱交易。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不容存在,也不应存在。

  二是“与己无关”的心理。我们有一些员工自身素质是过硬的,但却满足于洁身自好,对腐败问题睁只眼,闭只眼。还有一种认识认为自己一不管钱,二不管物,三不管人,廉洁与我无关。殊不知,我们一些普通职工,手里往往拥有一些自身估计不到的大小权力,问题就出现在你最不经意的时候。

  三是“重大轻小”的心理。目前,一些介于腐败和不腐败之间的状态有蔓延趋势,对于这种状态,我们要高度警惕,因为说他腐败,他没有贪污受贿,也没有腐化堕落;说他不腐败,他却习惯性地接受宴请、公款吃喝、打打“业务牌”等等,在工作和生活中坚守“吃点喝点不要紧,只要不拿就行”的信条,其实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的道理。说红线不要碰,其实黄线也不能碰。

  二、准确把握党的纪律规矩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首先要学规矩、知规矩、懂规矩。党的纪律、规矩内涵丰富、体系严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二是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都是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三是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职工必须遵守的规矩。大家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三、要强化自律意识,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一)要把“知”与“行”结合。首先必须要抓好对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要逐条逐句学,原原本本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仅是知道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不够,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要强化信念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心中要始终清楚什么人可交,什么人不可交;什么事可做,什么事不可做。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中,很多人都是因为“交友”不慎出了问题,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我们党员干部也是人,也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和同学、战友等,也有属于自己的个人关系空间。但是,我们结交朋友,必须从保持清正廉洁的角度出发,把握好交友的度。既不能排斥正常、健康的人际交往,也不能滥交朋友,更不能把朋友关系异化为酒肉关系、金钱关系和交换关系,在人情交往中要做到既讲感情又不徇私情。要多与那些品行端正、正直坦诚、敢说真话、直言不讳的人交朋友,形成事业上相互支持,感情上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

  二要把“自律”与“他律”结合。有这样一个历史故事:一个古代官员乘轿子进城遇雨,看到一个轿夫穿了双新鞋,开始时小心翼翼地只挑干净的路面走,“择地而行”,后来轿夫一不小心,踩进泥水坑里,由此便“不复顾惜”了。他把这件事讲给另一个官员听,另一个官司员很受震动,表示“终身不敢忘”。这个故事说明,人一旦“踩进泥水坑”,心里往往就放松了戒备。反正鞋已经脏了,一次是脏,两次也是脏,于是便有了惯性,从此便“不复顾惜”了。我们有些党员干部也是这样,他们起先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能够做到清正廉洁,偶然一不小心踩进“泥坑”,就从此放弃了自己的操守,破罐子破摔了。我们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诱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令智昏,势必走上以权谋私的邪路,最终误党、伤国、损民、害己。所以要经常用党纪国法敲警钟,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做清正廉洁的带头人,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要看;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要去。这样才能做到“绝非分之想,拒非分之物”,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累。

  三要“勤小物,治其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细节能成就一个人,也能毁掉一个人。有个寓言说,有个偷针者和偷牛者一起被游街,偷针者感到委屈,发牢骚说:“我只偷了一根针,为什么和盗牛贼一起游街,太不公平了!”盗牛者对他说:“别说了,我走到这一步也是从偷针开始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由小变大,由量变到质变的。一个人不可能一夜之间成为腐败分子,其走向腐化堕落大多是从不注意小事小节开始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领导干部一定要谨记,越是小事越要留心,越是独处越要小心,越是顺境越要清醒,自觉加强自我警示,做到警钟常鸣,提高“思廉、践廉”自觉性。

  同志们,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永葆政治本色,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能力,是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终生课题。希望同志们能倍加珍惜为党和人民工作、为事业发展添砖加瓦的良好机遇,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牢牢守住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底线,自觉养成良好作风,“一生清廉,一世安乐”!

  廉洁自律党课讲稿篇三

  在《廉政准则》党课上的讲话

  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月4日,县委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表率。

  一、充分认识《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

  廉政建设自古以来是一个国家的重中之重,历朝历代君王都相当重视国家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也是我党一项重之又重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无疑给廉政建设注入了一支强心剂。

  中央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应了时代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新思潮、新观念、新知识不断冲撞着每一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时时在入侵领导干部的头脑,出现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等腐朽思想,也就出现了诸如成克杰、陈良宇、黄瑶、段义和等等一批社会主义大厦建设中的蛀虫。新年伊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再一次让我们感受到廉洁从政推动民主政治、社会发展的有力信号。

  《廉政准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语”不断念下去,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给党员领导干部系上了一道道“安全网”。《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根带电的“高压线”,《廉政准则》就好像是增压器,可以说“危险”与“安全”同在。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网”。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二、准确把握《廉政准则》内容实质

  《廉政准则》实质就是制约权力,出发点在于爱护干部。《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纵观全文,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就是要着力解决六个问题。

  第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第三,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是,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第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五,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另外,《廉政准则》还对它的事实与监督以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直机关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这就包括咱们的中层负责人。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八个方面、52种行为说“不”,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实施52种“不准”行为,其背后无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提供基础,其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

  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但却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直接结果。历史已经证明,无政府主义是要不得的,极权主义也是不行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公共利益等重要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但是,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的公务人员来行使,特别是掌握最为关键的决策权领导干部,而权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公共权力目标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开始便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其实质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可以说,52个“不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从政伦理底线。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查处了不少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分子,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落马,更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我们在为那些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处分怕手称快的同时,也为他们的结局感到惋惜和痛心。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廉政准则》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认真学习,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办事。

  1、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只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才能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紧迫现实任务和长远战略任务抓紧抓好。3、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带头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恪守准则,作落实的表率。首先要对照“不准”进行自查,看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不准”的行为。其次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常常提醒,时时对照,入脑入心,升华境界,一切言论和行动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绝不越雷池半步。再次要自觉接受监督,时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不准”的约束之下,置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作接受监督的表率。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做到慎权、慎独、慎微,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4、严格按《廉政准则》办事,就要履职尽责抓好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贯彻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工作中,具体做到“一个负责三个管好”。“一个负责”就是要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负起抓好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政治责任。要组织好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三个管好”就是要以《廉政准则》为尺子,严格自律,管好自己,做遵守准则的楷模;严格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使其不得违反;严格他律,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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