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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6   来源:话题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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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信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

  我是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我向您举报佛山法院在贪官陈云贤的压迫之下所做出的一系列违法乱纪的行为。

  请允许我首先向您简介一下科龙惨案的来龙去脉。科龙惨案的起因就是陈云贤(时任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委书记,2007年10月任佛山市长,继而任佛山书记,现任广东省副省长)勾结刘兴强(时任广东证监局局长,现任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范福春(时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现已退休)伪造了一份科龙给我的私人公司格林柯尔集团的担保2.76亿美元的保单,范福春用这份虚假保单对科龙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且不许科龙公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罪名,导致科龙供应商和银行的挤兑,致使科龙于2005年6月份被挤兑停产,于当年产生了37亿元的巨额亏损,给我和其他股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范福春、刘兴强和陈云贤为了把科龙停产巨亏的黑锅扣在我的头上,又收买了郑少东(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现已被判死缓)以伪造的证据和完全莫须有的罪名压迫佛山法院判我十年徒刑。

  佛山法院的一些法官在科龙惨案及我的刑事案子中犯有一系列违法乱纪的行为,虽然这一切违法乱纪的勾当都是在作为佛山市长陈云贤的压迫下进行的,但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部门把国家神圣的法律变成贪官污吏强权的裹脚布,这不仅违反了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也玷污了法院门前庄严的国徽。我在反复思考之后,还是下决心向您举报佛山法院一些法官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一部分,在我的刑事案子中,佛山法院庭审法官的违法行为:

  1.在全部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被法官自己的一审判决书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强词夺理地宣判我和其中七名同事有罪,这粗暴的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全部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被判无效之后,判案法官本身均不是会计师,他们用什么专业知识来判断我们在政府担保的企业注册过程中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呢?在使用行业压货销售惯例中有虚假销售罪呢?在格林柯尔集团借给科龙24.62亿元,科龙只还给格林柯尔集团21.69亿元,即在总金额中科龙欠格林柯尔集团2.93亿元的情况下,判我有挪用科龙资金罪呢?而且,当全部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都被判无效之后,法官拿什么推翻我们提供的公司注册的验资报告呢?又拿什么推翻科龙公司三年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呢?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经济案件中被判有罪的绝对不可缺少的一项关键证据,没有这项证据,证据链就绝对不可能封闭,也就是只能是证据不足,无罪放人。在我案之前的案例中和以后的案例中,当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无效时,都是判无罪的,可就是此案被判有罪。这里唯一的不同就是佛山市长和后来升为书记的陈云贤是我实名举报的大贪官。在这个大贪官权力笼罩之下,国家法律就没有了,人民也就没有法律的保护了。

  我在2012年9月6日刑满出狱的那一天,我的律师去监狱接我,告诉我正是由于这三名法官在庭审委员会的合议庭上力争要把这二十二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判无效,理由是前十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由三位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证书的会计师写的,所以必须判无效,后十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照抄前十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当然也必须判无效了。我的律师告诉我正是由于陈陟云、万选才和李静法官的坚持,才为我今天的喊冤留下最有力的理由。我之所以拖至今日才给您写这封举报信,也是我心中充满矛盾和斗争,我一直不愿意伤害这三位良心仍然没有泯灭的法官,但法律的尊严最终使我下定了决心向您举报此事,但我真诚地恳求您,请您尽可能宽恕这三位法官。

  2.在我的刑事案子中所有我方要求的出庭的一百一十多名证人,法官均没有通知其出庭作证,这就严重违法了《刑事诉讼法》中被告有权要求证人出庭的条款,特别是我们要求的证人,有一半都是政府的公务员,他们是完全有责任出庭做证的人,而且我们今天已经知道了,当时有许多证人都是表示愿意出庭做证的,可法庭就是没有通知他们。有些证人主动要求出庭做证,法庭也不允许。

  3.在我的刑事案子中,法官完全没有追究公诉人提供伪证罪。范福春、郑少东、刘兴强和陈云贤深知判我无罪是收不了场的,所以就伪造证据,指证我有罪的只有十二个有顾雏军签字的书证,汇款批准书是30cm×10cm左右的五联单,批准人签字处的地方只有0.8cm高,复印的证据上居然有顾雏军3cm高的签字,而且也不在批准人的签字的地方,完全签在汇款指示单之外的地方。明显是找了一个我的一个签字和一张汇款指示单放在一起复印合成的伪证。其伪造之处十分明显。我在庭审时,向法官指出了这12份书证的签字全部都是伪造的。法官转过来问公诉人怎么回答,公诉人回答说,我们也没有说这就是顾雏军的签字,我们只是提供这个证据给法官看看而已,法官竟然既不追究这些伪证的来源,更不追究制造这些伪证的人的法律责任。

  4.我们要求调取的关键证据,法官都没有调取。事实上,法官没有为我们调取过一份证据。特别广东省政府在我被捕后,专门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做了科龙与格林柯尔集团内所有公司的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报告,由于该报告表明,最后的余额是科龙至少欠格林柯尔集团2.93亿元资金,这是对判我挪用科龙资金罪的极其不利的证据,法官怕此罪定不下来,无法向陈云贤交代,从而完全不顾我和其他被告的强烈要求,自始至终都没调这份关键证据到庭。直到二审时,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向我的律师提供了毕马威报告,作为二审的补充新证据,我才看到科龙至少净欠格林柯尔集团2.93亿元的毕马威报告的结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多次挪用公款按最后的余额定罪,现在是科龙欠我的钱,可是仍然定了我挪用科龙资金的罪,这些都是极端严重的枉法判断。

  第二部分,在民事案子中,佛山法院的办案法官有严重的违法行为:

  1.2006年4月下旬,国务院专门为科龙案召开了一次办公会议,此次办公会议由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的尤权同志主持,参加会议的其中包括:广东省长黄华华和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和法律部部长王圆、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最高法院民事庭一位处长。在此次办公会上,广东省政府的代表声明,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和格林柯尔集团的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结果表明,格林柯尔集团和顾雏军从来都没有挪用过科龙的资金,而是科龙净欠格林柯尔集团的钱,广东省政府和全国工商联双方初步认定科龙至少欠格林柯尔集团2.2亿的资金,并由顺德区政府先垫资2.2亿,加上格林柯尔集团拥有的科龙股权转让给海信集团所得到的6.8亿现金共9亿元现金,用来支付格林柯尔集团的总共8.5亿元全国各银行债务,以使得被这些债权人查封的科龙股权得以解封,由于这个方案解决了格林柯尔集团旗下各公司在全国所有银行的债务,所以,国务院批准格林柯尔集团的资产重组在法律上不走破产程序,而是采用由我自愿签字处置的方法,尤权副秘书长特别强调要尊重我自愿出卖的原则,不许任何人强迫我签字出卖科龙的股权,并且决定除科龙之外的格林柯尔集团资产重组由我委托全国工商联负责重组。我认为最高法院的那位处长应该能证明我所说的话的真实性。

  科龙和科龙的新老板海信集团董事长周厚健受到范福春、刘兴强和陈云贤的巨大压力,开始周厚健还能顶住压力,执行了国务院办公会议的决定,并且为此事专门向中纪委写信举报了刘兴强等人,但事后海信也顶不住范福春、刘兴强和陈云贤的压力,不得不枉法起诉我和格林柯尔集团,要求我和格林柯尔集团偿还科龙的莫须有的债务竟高达7.25亿元。在我和格林柯尔集团的答辩中,每次都详细说明了毕马威报告和国务院2006年4月底办公会议的决定,都是科龙欠格林柯尔集团至少2.2亿元。佛山法院民事庭的这些判案法官竟然完全无视毕马威报告这个铁的事实,更完全无视国务院办公会议的决定,违法判决科龙胜诉,涉及全部金额竟高达7.25亿。如果佛山法院的这些判决成立,那么在2006年4月底国务院办公会议中广东省政府说我和格林柯尔从来都没有挪用科龙资金的话就是欺骗国务院的,而7.25亿加上8.5亿是15.75亿,这就不是在佛山法院冻结的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9亿元的现金能够还得上的,那么,科龙股权就必须走拍卖程序,才能维护国有银行的债权利益。这样佛山法院这些法官就间接地宣判了国务院办公会议做出的让我自愿转让科龙股权的决定是错误的。从司法权大于行政权的角度上看,佛山法院的这些法官的枉法判决是在追究国务院办公会议决定的责任了。这些枉法法官胆子之大,为建国以来所罕见。这很让人怀疑佛山到底还是不是国务院领导之下的一块土地?还是只是陈云贤的独立王国。很难理解,这些法官完全不在乎国务院的权威,但这些法官却特别在乎陈云贤的淫威。从中一方面可见陈云贤为人之嚣张,整人手段之恶毒了。另一方面也可见佛山法院的办案法官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并且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尊严。

  2.佛山法院在审理我的全部民事案件时,我都强烈要求出庭参加庭审,佛山法院完全应该提押我参加庭审,但是佛山法院剥夺了我的出庭权、质证权、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调取新证权、申请鉴定勘验权等,致使我的所有民事判决都是在我缺席的情况下,由佛山法院胡审胡判的,这是完全违反《民事诉讼法》的。

  3.科龙起诉我和格林柯尔的民事案子,一审在佛山法院的判案法官手上一律被判我和格林柯尔输。我和广东格林柯尔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和广东格林柯尔多次申请用被告广东格林柯尔在佛山法院冻结的9亿元的现金优先支付广东格林柯尔的上诉费,竟然被佛山法院拒绝了,致使广东省高院以我和广东格林柯尔以及相关公司无法交上诉费为由,未经审理就全部驳回我和格林柯尔集团的全部民事上诉,致使佛山法院的所有民事判决都成了终审判决。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这就好比科龙在贪官范福春、刘兴强和陈云贤的压迫之下公然抢我的钱,而佛山法院的办案法官则用所谓的法律之绳把我全身捆绑起来,让强盗来抢我的钱。法律被公然肆无忌惮的强奸了,法律的捍卫者竟公然成了抢劫犯的帮凶。

  4.在科龙起诉我和广东格林柯尔的全部民事案中,我和广东格林柯尔与这些所谓的资金往来公司都没有任何担保关系,我个人与这些公司也没有任何自然人股权关系,广东格林柯尔与这些公司也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竟然,佛山法院的这些法官在判决书中,毫无例外判我和广东格林柯尔作为共同被告。并且完全无法无天的拍卖了我和我弟弟在北京的住房,抢走了我个人拥有的1990年在北京银行参股股权和银行现金。这些判决把与这些所有的案子都完全无关的广东格林柯尔作为共同被告,只有一个原因,就是广东格林柯尔是佛山法院冻结的那九个亿的现金的主人。把广东格林柯尔拉来做共同被告,只是为了抢夺本应属于国家银行的钱。他们不仅敢抢我的钱,银行的钱他们也敢抢,真是穷凶极恶了。作为佛山中院的法官,会分不清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吗?难道哪一个人担任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个公司的民事诉讼责任就要这个人个人来承担吗?这难道不是贪官范福春、刘兴强和陈云贤对我和我家人的迫害又是什么呢?佛山法院的法官怎么可以完全不在乎法律常识,这些捍卫法律的人怎么可以完全无视法律的尊严呢?老实说,我至今都无法理解这些完全无法无天的事情怎么能够发生的?

  5.所有的民事案子都是十分荒唐的和毫无道理的。以佛山法院判我和广东格林柯尔赔偿科龙5803万元那一案为例,此案是我作为科龙董事长时做出了一次买卖决定,就是科龙的100%全资子公司以5803万价格向河南省商丘市购买的一家家用制冰厂,该厂只有200多名员工,有完全产权的厂房和设备,并且还拥有市中心的200多亩宝贵的土地,还包括商丘市开发区的500亩土地。科龙的计划是在开发区新建厂房并把设备转到新厂房生产,同时把市中心的200多亩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现在仅这200多亩土地市值就已超过2个多亿人民币,即使以当时的地价,对于5803万的项目收购总价钱而言也是十分合理的买卖。这是科龙100%的全资子公司的自主行为,而且完全通过了中国和香港两地的两家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工厂的股权和所有的土地权证都直接过户到了科龙这个全资子公司的名下。居然佛山法院的法官仍然判我和广东格林柯尔赔科龙全部5803万元。我决策科龙用5803万元买了至今仍然值2亿元以上的资产,为什么还要我和毫不相关的广东格林柯尔赔科龙全部的5803万元?如果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于我决策的错误,哪笔资产买亏了,佛山法院强行要董事长作为决策人,个人赔偿的话,那么这种毫无先例的赔偿也应该仅限于赔偿亏损部分吧!我的决策让科龙用5803万赚了2个多亿,为什么佛山法院的办案法官还要判我和我的私人公司广东格林柯尔赔偿这5803万呢?这不是无法无天的公开的抢劫又是什么呢?

  在(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和(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判决中,佛山法院判决我和广东格林柯尔赔偿江西科龙(科龙的全资子公司)9000万元和7500万元的资金。毕马威关于科龙和格林柯尔集团的专项审计报告明确声明了格林柯尔集团借给江西科龙的资金是13.36亿元,而江西科龙只是还给了格林柯尔集团9.74亿元。可见江西科龙净欠格林柯尔集团3.62亿元,这两笔资金往来都是江西科龙对格林柯尔集团的还款,根本不是我和广东格林柯尔挪用江西科龙的资金。广东格林柯尔自始至终都与江西科龙没有发生过任何资金往来,也没有任何任何担保关系,佛山法院居然要执行广东格林柯尔的财产,无非是要强抢广东格林柯尔被佛山法院冻结的9亿元现金罢了。

  佛山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我和广东格林柯尔和海南格林柯尔赔偿科龙1228.94万元一案,是科龙向海南格林柯尔购买了100吨格林柯尔制冷剂专用于科龙双高效空调的生产。一台使用格林柯尔制冷剂的一匹双高效空调有1000多元的利润,而其余用普通氟利昂制冷剂生产的一匹科龙空调仅有30元利润,甚至是负利润。2003年和2004年科龙空调的利润全部来自于使用格林柯尔制冷剂的双高效空调。格林柯尔制冷剂在全世界销售都是15万元一吨。我们卖给科龙优惠了10%,是13.5万元一吨,普通的氟利昂制冷剂是一万多元一吨,佛山法院竟判科龙只用普通氟利昂制冷剂的价格去购买格林柯尔的高效环保制冷剂。进而判决我和格林柯尔赔偿这100吨的差价1228.94万元。佛山法院的法官权力大到给格林柯尔专利高效环保制冷剂定价的地步,这肯定是在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件咄咄怪事。

  由这三个案例的荒唐判决,不难想象所有民事案子的荒唐程度!

  6.2009年下半年,在最高法院民庭的那位处长的主导下,曾经试图分配广东格林柯尔被佛山法院冻结的那9亿元的现金,但由于加上科龙非法追诉的债务,广东格林柯尔所谓债务已高达15亿以上,故而这冻结的9亿元的现金已完全不够抵偿这些所谓的债务。进而最高法院的那位处长提出了一个方案,就是重新拍卖格林柯尔集团曾经拥有的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抵这15亿左右的债务。我的民事律师童汉明听到了这个方案很高兴,立即到四会监狱来见我,告诉我,按照这个方案,仅我拥有的国内三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科龙电器、亚星客车和美菱电器)就能拍卖到30多亿人民币,抵去15亿元的所谓债务,我还能剩10多亿元。我当场告诉他,我只接受国务院2004年4月底办公会议的决定,我不欠科龙一分钱,我也绝不同意科龙分我一分钱。当然,佛山法院冻结的资金的分配是不会听取我这个囚徒的意见的。主要还是科龙的新大股东海信集团为了保住他们的低价购入的科龙股权的既得利益,拼命反对这个方案,致使最高法院主导的这一个分配方案流产了。尽管这一方案科龙可以拿回其全部追诉的所谓债务,但科龙的管理者都是海信集团派出的,他们为了海信集团作为大股东的利益,是根本不会真心实意为科龙公司追债的。事实上海信买科龙只花了6.8亿元,而他们从我这里非法抢走了7.25亿元,并且赖掉了科龙欠我的2.93亿元的债务,他们不仅白得到科龙,而且还净赚了3.38亿元。这就充分暴露了一群抢劫犯的真实嘴脸。

  7.科龙2012年12月21日居然发公告,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对格林柯尔集团的企业依法恢复执行程序。2013年元月4日,我收到了佛山法院对我个人的15份枉法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通知书。1998年以来,我从国外向国内总共投资了1.7亿美元(都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我出狱前已经被佛山法院执用这些实属形同抢劫的枉法判决行得倾家荡产了。我已经一无所有,我现在的生活都是依靠我以前的同事救济,住房也是临时租住的。他们为什么还要进一步执行我这个已经一无所有的穷光蛋呢?他们的真实意图无非是以执行民事案子的强制权,来达到随时拘传我,限制我出国找工作谋生,甚至达到进一步拘留我、关押我的目的。他们不仅抢走了我入狱前拥有的五家上市公司的几十亿元财产,而且还要摧毁我的未来。这一切都只是因为我把一个濒临破产的科龙公司救活了,把科龙上交国家的税收从1.7亿元提高到5.6亿元。他们为了抢夺我的科龙股权才如此穷凶极恶的。对我来说,这一切就是一场真实的噩梦。我真的很奇怪,难道最高法院法官真的不知道佛山法院的这些判决是十分荒唐的吗?是完全无法无天的枉法判决吗?我完全无法理解这一切。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的守护神,我恳求您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现在只有您的制止才能不让佛山法院的那些害群之马玷污中国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尊严。

  敬请您原谅我在悲愤至极情绪中的用词激烈。

  谢谢您的宝贵时间 。谢谢!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

  顾雏军

  2013年1月9日

  附件一:

  顾雏军2006年7月8日呈中纪委领导的举报信

  附件二:

  顾雏军案的一审判决书

本文来源:http://www.wudu001.com/fanwen/34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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