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xscct.com--优秀作文】
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是党教育了我,培养了我。我从内心上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但是,社会现实的强烈反差,人民生活质量的对比,使我的思想产生了模糊认识,使我的理想信念发生一丝动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81号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装财)部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二、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监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从事与罪犯、劳教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教育挽救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三、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安全分局,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省级(含直辖市本级,下同)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四、备勤人员不再享受值勤岗位津贴。五、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入范围,按值勤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等临时性任务时,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六、各级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值勤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财务(装财)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七、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对县级财政兑现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九、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劳人薪[1987]9号、劳人薪[1987]36号、人人薪发[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导读:本文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二)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级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导读:本文是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希望能帮助到您!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二)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级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5]112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9.16
【实施日期】199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5〕112号)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
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文章:
★ 初中化学课程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xxs/120433/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