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纪委“八项禁令”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材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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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禁令,全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是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最高检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制定并印发的。 查查通作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某市纪委“八项禁令”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某市纪委“八项禁令”解读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从《八项禁令》到《意见》可以看出两大背景

  陈泽宪:首先是政治背景,此次“两高”出台惩治十类受贿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中纪委公布的《八项禁令》,都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其次是法治背景。从立法上说,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比较粗放和原则,对于“要约受贿”、“事后受贿”、“违背职务的受贿和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等多种受贿形式的界定,以及它们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均无明确规定,所以需要用司法解释作相应补充。“两高”出台的《意见》,就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多种受贿行为的明确界定,弥补了既有立法上的不足。从司法实践上说,受贿犯罪花样不断翻新,已经远远不同于传统的贿赂形式。犯罪行为形态发生变化,要求司法机关的打击手段随之改进。

  《八项禁令》和《意见》内容吻合 表现了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衔接

  陈泽宪:“两高”《意见》和中纪委《八项禁令》的内容吻合。两者相继出台表现了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衔接,特别是“两高”《意见》的快速出台,反映了党要将自己的反腐决策体现为国家意志,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但需要补充一点,“徒法不足以自行”,既然有了明确的党纪、国法,我们的执法、执纪部门就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只有严明执法、严肃党纪,才能更好地构建党和国家惩治与预防腐败格局。

  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四个有利于”

  陈泽宪:公布《八项禁令》和出台《意见》,对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作用是明显的。它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两高”《意见》作为一种司法解释,从法律上明确了权钱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方面可以更有力地惩治受贿犯罪行为,同时,也消除了官员对于受贿罪的模糊认识,让他们不敢轻易利用隐蔽的权钱交易手段打法律的“擦边球”。

  有利于统一惩治受贿犯罪的司法尺度。过去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权钱交易行为在某个地方按受贿罪认定,而在另外的地方却不按受贿罪认定,执法尺度不统一。“两高”《意见》的出台统一了司法尺度,也相应强化了惩治受贿犯罪的司法力度。

  有利于堵塞市场经济条件下滋生腐败的漏洞。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意见》通过对十种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分子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

  有利于进一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贿赂”犯罪的标的形态泛指一切“不正当好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而我国法律是将其限定为“财物”,并且此前对这种财物的定义也是狭义的,如理财收益、干股、投资“利润”等没有明确纳入其中。现在《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贿赂“财物”涵义的进一步细化,虽然还没有达到公约所界定的标准,但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有些问题官员可能还抱有观望、侥幸心理

  陈泽宪:一是各地对《八项禁令》的重视、宣传程度不一样,引起的反应不一样。二是各地法治环境有差别,有些地方的问题官员可能还抱有观望、侥幸心理。

  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都应该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符合刑法和“两高”《意见》所规定行为的,我们都应该依法治罪。但同时,我们也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投案自首的,应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那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坦白交代的,也应该酌定其情节,从轻处罚。

  两个文件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

  任建明: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的相继出台,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从常理来看,法律程序要更严谨一些,通过一个法律性文件,需要的时间也更长。这次“两高”《意见》能在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40天快速出台,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而这个“奇迹”背后,是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据我了解,早在中纪委《八项禁令》出台前的酝酿阶段,“两高”《意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同步开始了。这是其一。

  其二,纪律和法律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相当成功、高效。首先,“两高”《意见》和《八项禁令》二者在实体内容上是高度一致的;其次,文件质量都很高,科学性和严谨性都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甚至达到了从纪律到法律的一体化过渡。这次《八项禁令》质量显著提高的背后,我个人以为,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给予法律支持,是一个重要背景。

  其三,为今后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良好协作创造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其四,一旦这种协作模式成为一个基本经验,就意味着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升。

  《八项禁令》和《意见》不能独立起作用 需要有效的举报制度支撑

  任建明:设置从宽处理期限并非《八项禁令》首创,而是在历史上被多次使用的。历史实践经验表明,“老实人吃亏”或“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也确实存在,执行结果的“老实人吃亏”和“从宽处理”(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出发点相背离。有了这些“经验”,这次《八项禁令》公布后,有些问题干部就可能会持观望的态度,一些主动者也可能是说少藏多。贿赂犯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难以发现是一个主要问题。所以,《八项禁令》也好,《意见》也好,并不能独立起作用,而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撑。最主要的就是有效的举报制度,而在这方面,我们还不是很有力、有效。

  《八项禁令》所列腐败行为都是检察机关应该查办的

  但伟:中纪委《八项禁令》主要禁止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此前检察机关所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受贿行为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权钱交易方式几经翻新后,很容易让人将《八项禁令》中所列行为与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有关条款进行比较,进而产生法无明文规定的感觉。

  现在,《八项禁令》将这些披上了伪装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具体而准确地描述出来,“两高”《意见》继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就表明了这些行为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应该查办的。

  毕其功于一役 是不现实的

  但伟:这次中纪委《八项禁令》中从宽处理的初衷是否达到,目前尚无数据支持。可以肯定的是,还有一些确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并没有如实向组织反映自己的问题。但《八项禁令》讲得很明确,30天仅仅是一个主动交代的期限,期限过后,对违反《八项禁令》的人员仍将进行追究,且要从严。但是,如果希望一个月毕其功于一役,可以说是不现实的。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在技术层面还要不断地“道高一丈”,提高打击腐败的水平和能力。

  如何实现罚当其罪、罪责相当 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但伟:《意见》明确提出要注意区分以交易形式实施的受贿与优惠购物,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与民事借用之间的界限。并且还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应该说这些规定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有定罪的依据还不够,如何实现罚当其罪、罪责相当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具体来说就是如何取证,如何固定证据,并在合法证据中如何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出刑罚谦抑性。这应该是我们在贯彻《意见》方面的技术准备。

  某市纪委“八项禁令”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印发。中纪委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6月18日下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做客本报正义网,解读中纪委八项禁令,本刊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腐败方式越来越隐蔽复杂

  正义网:请您从专家的角度,介绍一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

  任建明: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我们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提高打击的标准,腐败方式也日益隐蔽和复杂。中纪委出台这个《规定》的初衷,就是根据腐败行为的变化,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的对策,从而使反腐败斗争取得积极进展。这次的八项禁令,中纪委已经研究了一段时间,此前曾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向专家征求意见。

  正义网:中纪委这次指出的八种现象,也是非常隐秘的?

  任建明:对,现在的贿赂方式越来越隐蔽。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的名义买房子、车子,这中间的差额部分就是贿赂。假借这种方式交易,做得很隐蔽,让人不易识别。现在的行贿基本上不再直接送钱,而是“伪装”起来,让你难以发现,发现了还难以认定。《规定》中有一条谈期权腐败,就是约定退休之后怎么样。

  正义网:《规定》称“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您给我们解答一下,“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任建明: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这个权力在理想状况下是不能被滥用的,但是我们相关的制度赋予公职人员的公共权力又很难达到这种理想状况,有人总能找到一些漏洞和机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搭便车谋取私利。

  正义网:这里还有一个概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何为“不正当的利益”?

  任建明:从政府制度设计来看,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职人员有正常的工作报酬,除此之外利用职务之便再谋取的利益均为不正当和非法的。

  汽车和房屋是新的贿赂媒介物

  正义网:为什么重点把汽车和房屋的购买列出来?

  任建明:这两种物品是一种新的贿赂媒介物。从改革开放初期的送一点土特产品,到后来送现金,再后来改送各种有价证券、消费卡。从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看,目前以汽车、房子为媒介的贿赂居多。特别将这两种商品提出来,是有充分根据的。

  正义网:请您通俗地解释一下“干股”和“合作”投资。

  任建明:在中纪委的八项禁令里,干股指的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干股也是“合作”投资的一种方式,只不过是不实际出资,这种合作的范围更大些。权钱交易中,官员利用的最核心的资源就是手中的权力。干股和“合作”投资,核心都是权力滥用,无论形式上怎么变,实质不变。

  正义网:“委托投资证券、理财的方式”,具体指什么?

  任建明:这里的“委托”一般是指找一些跟官员职权相关、了解内幕消息的企业。像投资基金要收取费用,而这种官员出了一定的钱委托他人投资,给官员高收益、高回报,超出实际的股份,说得更明了些也是一种贿赂。

  现在资本市场日益丰富多样,因此要严格限制政府官员的投资活动。比如说要求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不许买股票——因为你作为一个监管机构,容易获得内幕消息,你要买股票,就免不了滥用手中权力获利。

  赌博敛财是比较“低劣”的方式

  正义网:接下来,我们谈谈以赌博方式敛财的问题。

  任建明:这在近几年也是比较多见的。严格说,这是比较“低劣”的方式,比较典型的是毕玉玺,承包商就是在赌博中故意输个精光,以此作为主要的行贿方式。早些的时候,还有一些港商、外商跟我们的官员通过打高尔夫球赌博,这个洞谁先打进,就输50万元,这种做法就是让领导干部捞钱。

  正义网:第六条说“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得薪酬”,大家关心的是对特定关系人的规定,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您对这个概念的界定有怎样的评价?

  任建明:我觉得类似特定关系人的界定是比较合适的。腐败的形式是通过第三方,第三方跟领导干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外有规定,第三人就是近亲属。依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就是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我看到一个案例,湖南某地一个领导干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将七大姑八大姨都安排在“肥缺”部门。

  正义网:第七条主要内容是共同违纪的界定,这一条针对的是什么?

  任建明:第六条是安排工作,第七条是以工作为借口,像成克杰写条子、打电话,其情妇李萍收钱。毕玉玺也一样,承包商以借钱的方式送钱给毕玉玺的妻子。

  正义网:请您分析一下第八条“约定在离职后收受委托人财物”。

  任建明:这就是期权腐败。期权腐败的形式很多,说起来很复杂。这里讲的“约定”,往往是口头的。最近我发现,一些领导干部在离职后到企业任职,可以拿很高的薪水,这是期权腐败的一种形式。有的是离职以后再取得腐败的收益,但目前对这种行为的界定还比较抽象。

  某市纪委“八项禁令”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改进作风规定,从“八项规定”到反“四风”,从简化文风会风到清理楼堂馆所,从刹住公款送月饼、贺卡到反对奢靡享乐,从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到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体现了党中央以作风建设为切入口,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为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现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法规制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型及纪律适用、办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应注意把握的问题作一个梳理盘点和解读,便于大家在工作中了解和把握。

  一、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州党委出台的作风建设的相关法规制度及基本内容

  (一)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州党委出台的作风建设的相关法规制度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研究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发〔2012〕11号),针对工作作风问题,从调查研究、文风会风、出访接待、警卫安保、新闻报道、文稿发表、廉洁从政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并提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三年来,中央以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以身作则、以上带下,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以八项规定出台为起点中央陆续印发的法规制度主要有:

  1.2013年1月,中央出台六项禁令,明确规定严禁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2.2013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要求干部在校学习期间,住学员宿舍,吃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3.2013年5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中纪发〔2013〕3号),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要求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4.2013年5月,监察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

  5.2013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6.2013年8月,中宣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中宣发〔2013〕19号),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7.2013年9月,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狠刹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8.2013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严格控制会议规格,精简会议,狠刹会议费支出。

  9.2013年10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10.2013年10月,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11.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就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公务用房等作出全面规范。

  12.2013年11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13.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14.2013年12月,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范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5.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6.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

  17.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18.2014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减少各环节粮食损失浪费。

  省委、州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制定了一批更加具体的制度规定。州委、州政府相继出台了《州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楚发〔2013〕2号)、《楚雄州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楚发〔2014〕5号)、《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楚办发〔2014〕5号)、《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楚办发〔20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级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楚办字〔2013〕48号)、《楚雄州州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楚办字〔2014〕27号)、《楚雄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楚办字〔2014〕42号)等制度规定。

  (二)基本内容

  从中央和省、州党委出台的法规制度看,主要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作了规范。

  1.公务活动方面。明确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为公务活动。党政机关应当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各地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并接受监督等。

  2.经费管理方面。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3.国内差旅方面。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不得乘坐火车商务座。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4.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因公出国(境)方面。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严格报批程序。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不得乘坐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绕道旅行、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

  6.公务用车方面。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7.会议活动方面。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作为会议场所。以本地单位参会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办公用房方面。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超标办公用房一律腾退。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9.廉洁自律方面。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要带头遵守禁烟规定,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二、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类型及纪律适用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中央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先后进行了几次调整,2013统计报表中,“其他”主要包括收送节礼、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庸懒散等问题。2014年统计报表将“收送节礼”和“违反工作纪律”单独列出,“其他”则改为“主要包括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庸懒散等问题”。2015年1月起,统计报表又作出了新的调整,去掉“违反工作纪律”,增加“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将“其他”问题范围限定为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将“公款大吃大喝”改为“违规公款吃喝”,“收送节礼”改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和其他问题。其他问题主要包括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一)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元谋县住建局副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杨红松等6人接受企业请吃问题。2013年11月28日,州纪委暗访组在元谋暗访,发现元谋县住建局副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杨红松、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李飞、出纳周丽琼、会计王洪丽和县环卫站李加坤、罗绍喜等6人接受云南高尔夫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请吃。经中共元谋县委干部作风集中整顿和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杨红松等6人通报批评,责令杨红松向县作风办作出书面检查,其余5人向所在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所产生的就餐费由杨红松等6人共同承担,并退还企业。元谋县委决定,免去杨红松县住建局副局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2.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造成公款消费增加,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形象,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规问题。2013年7月29日,龙胜县一部门新任领导报到,县委书记唐某某与其他县领导商定安排工作聚餐。当晚,龙胜县在家的县四套班子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等36人在某酒店聚餐,共4桌,总计消费3626元。龙胜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唐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副书记、县长王某某,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潘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龙胜县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参加公款聚餐人员承担餐费。

  (二)公款国内旅游及出国境旅游问题

  公款国内旅游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严禁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旅游。违反规定公款国内旅游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段家永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发放过节费、赠送礼品等问题。段家永在担任狮山镇永宁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违规向村组干部发放过节费、电话费共计22540元,违规向上级部门赠送礼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5151元;于2013年11月违规组织村组干部等19人外出旅游考察,用公款报销费用96110元。2015年9月18日,段家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49755元违纪款收缴县财政。

  2.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违反规定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庞某等人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2年8月,时任市广电局副局长庞某(现任石景山区委组织部长)带团赴希腊、西班牙培训十天,违规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2个半天的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调查期间,庞某退出公款旅游费用26149元,其他人员退还公款旅游费用108675元。市纪委分别给予庞某和具体承办人员邓某党内警告处分。

  (三)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1.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行为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某在担任岑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未经审批,同意以镇属企业某电站的名义购买、注册上牌一台价格为26.33万元的上海大众途观1.8T越野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李某受党内警告处分;所购车辆已被收缴并按规定处理。

  2.公车私用行为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29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对公车私用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公务用车下步要进行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州公务员用车改革尚未启动,公务用车改革后公车配备使用的问题还会有新的要求。

  (四)楼堂馆所违规问题

  1.违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行为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违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违规审批办公楼问题。2013年4月,该局违反国务院关于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违规同意审批区质检所业务用房办公楼项目。街道办经科局局长劳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股负责人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行为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典型案例:湖北省孝昌县建设局局长黄华林的办公室面积36平方米,超出规定面积。孝昌县纪委责令该局将超出面积腾退,并对局长黄华林进行诫勉谈话。

  3.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以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行为追究责任。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政纪处理,2013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联合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补贴行为,以发放津补贴形式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使用“小金库”发放津补贴,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补贴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1:2011年至2014年,李建芬在担任牟定县疾控中心主任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227800元,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84000元,其中77500元用于购买服装41套。2011年9月李建芬到山西、内蒙考察,超范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2950元。中共牟定县委决定,给予李建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227800元、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服装的77500元及李建芬超范围报销的学习考察费用2950元,共计308250元收缴财政。

  案例2:2013年至2014年,张亚能在担任武定县狮山镇卫生院院长期间,用上级财政返还资金,先后三次违规发放科室主任补助款162400元。其中,张亚能个人领补助款13500元。中共武定县纪委决定,给予张亚能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162400元收缴财政。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1.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收送“红包”行为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管理和服务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中共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发送和接受“红包”的规定》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或借逢年过节、祝贺生辰、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提拔升迁、工作调动、外出考察、单位庆典、联谊活动、座谈开会等机会利用公款以任何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发、送“红包”。严禁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利用公款向相关单位、单位领导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等特定关系人发、送“红包”。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登记、上交。凡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索要或者暗示对方送“红包”的,从重处分。

  案例: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李斌自2012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先后60余次收受24家单位和人员的礼金共计77000元。2014年4月23日,李斌因涉嫌其它经济犯罪问题,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七)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大操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我州自2014年6月以来,按照省纪委要求,办理婚庆嫁娶双方合办不超过50桌,单独办理不超过30桌,超过此标准即为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领导干部的形象。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作出了“九个严禁”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明确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案例:2013年10月31日上午,双柏县卫生局主任科员孙燕在双柏县城龙翔酒店举办乔迁宴,共办酒席50桌,收取礼金62480元。2014年1月14日下午,孙燕在双柏县新泰酒店为儿子举办婚宴,共办酒席70桌,收取礼金122980元。孙燕身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纪,在较短时间内接连违规举办乔迁宴、为儿子大规模操办婚宴,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9月29日,双柏县纪委决定给予孙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014年2月23日,双柏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施自瑞在县城“娱客醉饭店”举办乔迁宴,共办了酒席50桌,收取礼金66196元。2014年5月19日双柏县纪委决定给予施自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大姚县六苴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樊映明违规举办升学宴问题。樊映明在任六苴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主持全院工作)期间,于2015年8月6日,违规举办升学宴,收取礼金20161元。2015年10月16日,樊映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其他问题

  1、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行为

  该问题已在违规公款吃喝行为中作了解读,这里不再重复。

  2.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属于违反廉洁自律错误。《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福建省清流县余朋乡党委书记邹某、政府办主任赖某某、环保站站长温某某等人,2013年先后3次在KTV用公款支付娱乐消费共计2339元。清流县纪委决定对邹某予以党纪立案调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赖某某、温某某移送余朋乡政府予以政纪立案调查。

  3.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的要求,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住房违规行为

  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办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一)关于公务接待问题

  工作中,应注意公款吃喝与违规公务接待的区别。公款吃喝是指无接待事由,组织、接受或者参与用公款吃喝的行为,违规公务接待是指有接待事由,但存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接待的行为。办理反映公款吃喝和违规公务接待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一是该不该接待,即接待事由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事由。二是接待手续是否完善。即接待是否有公函、电话记录或接待审批单。三是接待地点选择是否恰当。接待一般应安排在单位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公款大吃大喝。四是是否符合接待标准。工作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四是接待形式是否恰当。接待一律不得安排夜宵,同城一律不得安排公务用餐。在处置应急抢险、抗洪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工作延时时可安排快餐。五是接待报销是否符合规定。餐费报销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接待公函、审批表、消费清单等原始单证齐全。招商引资接待尽管招商引资的接待对象有其特殊性,但仍应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关于公款国内旅游及出国境旅游问题

  因工作需要开展公务考察,是政策和纪律都允许的。办理反映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应注意把握:一是是否实行计划管理。外出考察必须有计划安排和考察联系函。考察要有实质性内容,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二是报批备案手续是否完善。正常公务活动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三是组织形式是否合规。公务考察不能委托旅行社安排,更不能开具旅行社的总费用票据。四是考察安排是否合规。考察期间,不得进行与公务考察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借机转道进行参观考察,更不能借考察之机公款旅游,如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活动等。办理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应注意公务出国(境)活动中应严格按照计划安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增加考察内容,不得绕道参观景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私出国(境)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违规擅自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组织保管,并填报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三)关于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办理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应注意:一是车辆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的要求,公务用车要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二是是否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三是是否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如是否张贴统一标识,规范停放,及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规定。四是是否存在公车私用行为。五是是否存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是否存在接受企业捐赠车辆行为。

  (四)关于楼堂馆所违规问题

  办理楼堂馆所违规问题,应注意:一是是否存在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豪楼、造地标等奢华浪费建设行为。二是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三是是否存在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行为。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四是是否存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行为。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五是是否存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行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五)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办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应注意:一是是否存在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除明确规定的公职人员基本工资、规范的津贴补贴和年终目标考核奖外,其他发放的津贴补贴都属违规。如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自行设立公务员奖励项目,借重大活动之机变相发放钱物等。二是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事业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绩效工资管理规定执行,严禁突破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发放。在法定范围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单位发放福利、劳保用品应注意:一是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在机关福利费、工会福利费等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不准超标准、超范围发放,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购买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更不能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老干部福利和职工劳保用品发放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二是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如以年终奖、出勤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巧立各种名目或采取假借购买食品、办公用品等方式为干部职工谋福利等。三是严禁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和电子礼品卡,不得用工会资金购买购物卡券、搞请客送礼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和发放赠送月饼、粽子等节礼。

  (六)关于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

  办理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应注意:一是是否存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是否存在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七)关于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办理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应注意:一是是否履行了报备手续。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等。二是是否存在大操大办。办理婚庆嫁娶双方合办不超过50桌,单独办理不超过30桌,在就餐酒店、迎送车辆、桌数等安排上从严控制,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借用公务用车或管理服务对象所有的私家车辆。三是是否存在借机敛财。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企业老板等参加(有亲戚关系的除外)。四是是否存在违规宴请行为。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八)其他问题

  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在公务接待中已作了讲述,这里就不再重复。办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问题,应注意:一是应严格把握什么是会所。会所是指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实行会员制的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包括在城市公园及文保单位中开设的,占用公园及文保单位内亭、台、楼、阁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的,规模大、装修豪华,只为少数人提供高档餐饮、娱乐服务等情况的私人会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安排,我州对“会所中的歪风”开展了专项整治。通过开展整治,我州为发现会所,未发现领导干部个人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情况。二是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云群办〔2014〕33号)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不得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办理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主要看是否存在多占住房行为。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指的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法规制度解读点评

  中共楚雄州纪委副书记   赵宗喜

  2016年3月11日

      刚才,陈燕青同志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法规制度进行了系统讲解和解读。整个讲习过程中大家态度非常端正,能够认真听讲,并做好记录,收到了预期效果。

      本次讲授主要围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各个类别的各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据运用、违纪事实描述、错误定性描述、情节认定、条规适用等内容逐一讲解。讲清了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州出台的落实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有多少,基本内容是哪些;讲清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9个方面,十二种类型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对应适用的相关纪律条款;讲清了查处每一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应该把握的关键环节、要害问题、注意事项、方式方法,以及目标要求。

      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总体要求是:搞准情况、查清问题、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当前,在审查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仍然存在处理意见统一难、定性处理依据难、量纪标准把握难、办案程序规范难、证据查证审核难等诸多难点和困惑。在工作中也或多或少存在范围界定不明确、定性不够准确、处理不平衡、程序不规范等方面问题。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开展主体业务讲习活动就是要通过开展专题研讨和实作,让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新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党纪政纪条规,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深化“三转”,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切实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同时,通过讲习这个平台,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互帮互助,共同提高。下来之后各纪工委:一要把讲习与实践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学习基础上的实践,以解决实践当中的问题为导向不断进行学习,实现理论向实践转化;二要认真落实讲习研讨实作具体要求,以正在审查的案件或问题线索为案例,认真开展好研讨实作,形成工作记录;三要把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列为纪律审查重点,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不断研究转变方式方法,分析存在问题原因,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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