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发布时间:2021-01-18   来源:材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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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到新时代的阶段性特征和必然要求,是实现新时代战略目标的主观基础和保障.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供大家参考选择。

  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强调“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政党政治时代,任何国家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要实现国家发展宏伟目标,必须坚持正确科学的理论指导、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合理有效的制度保障以及三者的有机统一。由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道路选择和理论创新,最终都要靠制度来落实、贯彻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源于这一制度体系的科学内涵。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源于根本制度的科学内涵。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追根溯源是由该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它是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找到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历史的必然,是中国人民自己的选择。从其内涵和发展看,与时俱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自身的本质特征。一是这一制度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在这一制度框架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还有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上台执政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利益集团的利益。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产生各个国家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这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相互掣肘有本质不同。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和妇女、归国华侨等都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不同于西方议员与党派利益牵涉很深、有自己的议员助手和工作班子的职业政客身份。这一制度正以独特的魅力向世人昭告,它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源于基本制度的科学内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决策和执行进行协商的制度。它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结晶,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党和国家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平台,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制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源于各项具体制度的科学内涵。建立在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其自信源于这些制度的核心、重点、目标与关键。经济体制方面各项具体制度的核心,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国有经济的体制机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现代金融体系。政治体制方面各项具体制度的重点,就是从党的领导体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到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实践;从推进机构改革,到建设、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从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到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从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到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到建立和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文化体制方面各项具体制度的目标,就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弘扬良好思想道德风尚;丰富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为文化繁荣发展培育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社会体制方面各项具体制度的关键,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体制自我完善和发展,为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势。它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

  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国之大典犹在眼前,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生动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壮阔实践和伟大成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全会通过的《决定》集中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就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倍加珍惜制度探索取得的重大成果,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倏忽而至的“飞来峰”,也不是水土不服的“舶来品”。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重大课题。从帝制到立宪到共和,各种制度在历史舞台上起落反复,但都没有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带出苦难的深渊。直到中国共产党成立,并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我们才找到一条正确道路,赢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制度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要从历史视角、实践维度认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巨大成就,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朝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奋力前进。

  回望过去,正是牢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才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化;展望未来,只有继续坚持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持续推动近14亿人口大国的进步和发展,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天下之势,不盛则衰;天下之治,不进则退。”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看世情,世界发展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看国情,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进入收官阶段。行百里者半九十,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艰难险阻,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上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上发展,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刻把握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命题,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夯实民族复兴的制度保障,让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优势充分发挥,沿着党和人民开辟的正确道路大步前进。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蓝图已经绘就,任务已经明确。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各项部署要求,坚定制度自信,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前列、作出表率!

  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基于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历史经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系统化集成,其认识论前提和基础就是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制度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到新时代的阶段性特征和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开放,就是要在“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遭遇历史性挫折的背景下,探索一条更加符合历史规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历史性探索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形成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势、体现人类文明前进方向的“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时代重要的实践特征就是聚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制度集成的巨大优势,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如果说,在以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制度的变革、不确定、效能彰显受一时之限等因素影响,人们的制度认知一定程度上也随之具有不确定性的话,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治理效能得到较充分实践检验的条件下,全党和全国人民就应保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制度自信是实现新时代战略目标的主观基础和保障。但是,由于近代以来西方中心主义历史观的长期影响,由于当今世界意识形态领域本身的复杂性,更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西方制度模式所具有的鲜明特征,制度自信在“四个自信”中所面临的认知障碍和挑战又是最为集中的。中国社会要形成坚定的制度自信仍需要更为坚实的实践和理论支撑。其中,新中国成立70年来所实现的国家治理成就或“中国之治”的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客观联系、制度效能的比较优势以及制度价值与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一致性,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理论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中国之治”的事实构成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

  心理学上,自信是指个体对自身成功应对特定情境能力的心理状态,是成功后的良性情绪即发自内心的自我肯定。因此,今天我们强调制度自信,其最具基础性的底气就来自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治理成就所体现的“中国之治”。“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1](一)“中国之治”的事实先于理论解释,这是中国社会坚定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理论上,国家治理成就这一事实先于理论解释是中国社会具有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首先,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发展是个奇迹,它都是一个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客观事实。即使对中国最具恶意的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中国奇迹已然成为当代世界史上的常用语。对“中国之治”可以有多种经验性描述:比如GDP指标,2010年超过日本后一直稳居世界第二位并不断接近第一位的美国且具备超越美国的态势;比如脱贫人数,改革开放40多年来有超过7.4亿的农村人口摆脱贫困状态;比如基础设施,高铁营业里程2019年底将达3.5万公里,居世界第一,公路桥梁总数已超过80万座,现代化机场比比皆是;还有不断增长的城镇化率、人均寿命、社会安全指数等等。关于中国迄今为止所实现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有着更为准确而又全面的概括:“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推动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进入世界前列,推动我国国际地位实现前所未有的提升,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华民族正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2]对比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的突出景象,国家治理所取得的进步便具有鲜明的历史纵深感。党的十三大在建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时,对当时中国社会基本特征的描述是:“十亿多人口,八亿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占人口近四分之一的状况,同时存在。”

      [3]从那时起的30多年时间里,中国社会的上述突出景象就已然成为了历史。其次,“中国之治”这个客观事实,先于关于它的各种理论解释。因此,所有人包括那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这样那样偏见的人,都无法否认中国发展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所存在的正相关联系。因为无论基于系统论的立场,还是制度与发展、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理论逻辑,都无一例外地支持这一联系。“中国之治”这一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造就这一事实所发挥的作用,理论上是结构在一起的,是一体两面的历史现象。这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

  (二)中国发展进步的成就和趋势,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和推动下实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获得巨大进步的历史事实,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和推动下获得的。成功的经济社会进步过程,其背后一定存在着能够发挥保障和推动作用的进步的制度体系。所谓制度,静态上可分为组织制度和行为规则;动态上包括围绕组织制度和行为规则展开活动的行动者,即建制化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如果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将全国人民组织动员起来,没有这套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政治稳定、法治秩序、发展政策、民族团结、社会保障,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话,中国时至今日所取得的成就和发展态势就是不可思议的。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所保有的制度自信,归根结底就来源于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事实,来源于这一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4]制度在成就“中国之治”中所发挥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集中体现在它始终与改革开放相伴随,进而在实践中获得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构成改革开放历史展开的一个基本方面。其中,经济制度的变迁最具经验性。从“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改革开放最鲜明的制度变迁轨迹和实践特征。作为成文法国家制度的集大成者,宪法修正案体现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制度变迁的基本轨迹: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制度上开辟了道路;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将经济规律深度嵌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中;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将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新的定性;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职能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关系。宪法修正案所体现的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仅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进步的一个基本和重要的方面。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由于经济制度不断变革并嵌入历史形成的制度体系之中,使得整个制度体系发生了适应性变化或“化学反应”,进而使制度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在实践中不断适应实现“中国之治”的规律性要求。

  二、制度的比较优势构成制度自信的基本依据

  坚定的制度自信,不仅要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即认识到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客观联系,更要建立在“知其所以然”的基础上,即更要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如何发挥它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认为“这些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5]。(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将有效发展和现代化核心要素结合起来的结构功能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评价制度、认清制度优势的客观前提。也就是说,制度优势是相对于中国的大国治理和发展进步的要求而言的,即“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6]。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总体性功能特色,就是能够将超大国家的有效发展和现代化核心要素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系统化构成的特征。这意味着不同位阶和层次、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制度各有其特定的结构和功能,表现出不同方面的显著优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和推动了“中国之治”及其态势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超大国家有效发展和现代化核心要素相结合起来的功能特色,集中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第一,保持社会长期稳定的制度功能和优势。《决定》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看做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的奇迹之一。显然,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效能的集中体现。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团结和政治稳定。因此,这一奇迹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社会整合与塑造稳定权威功能的必然结果。“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态和功能,与基于特定社会结构之上所产生的特殊需求密切相关,这个需求之一就是团结即社会整合。由于人口基数大,发展不平衡,民族众多,加之地方主义传统的影响,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与之相适应,必须解决‘团结就是力量’的问题。”[7]而现实中,社会整合与塑造权威又是同一社会过程的两个方面。社会整合的现实过程也就是营造权威的过程,反之亦然。制度只有具备塑造稳定政治权威的能力,社会整合才能具备持久的维护机制和动力。基于历史基础产生的社会整合和稳定权威需要,是我们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理论上,制度功能往往与制度的特定结构密切相关。总体来看,社会整合与塑造稳定权威的制度功能,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所具有的独特结构。本质上,制度体系是一个权力配置体系。如果说现代西方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分权”,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构特色就是权力“分”与“合”的平衡或统一。这一特色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与“多”有机统一的内在结构之中。如国家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属性与“一府一委两院”多元结构相统一。“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8]在社会政治力量格局中,中国共产党强大的组织和领导力量与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统一。经济制度方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即一元基础与多元经济成分并存。国家结构形式中,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为基础,与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制度相统一。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体制在上述结构特色的构成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9]

  第二,集中力量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制度功能和优势。《决定》将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看做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的又一奇迹。这一奇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社会动员和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的必然结果。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明显优势。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因此,制度能不能有效保障和推动发展,是衡量制度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动员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主要是通过以下机制实现的。首先,政治制度体系本身具备适应社会动员的结构。如执政党遍布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组织系统,这一形成于革命时期的系统其重要功能就是社会动员;现行政治制度中的各种会议制度如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一年一度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动员作用。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直保有意识形态动员的功能特色。“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10]体现出意识形态动员的内在要求。意识形态动员方式之所以一直受到执政党的青睐,是因为通过思想引导可以释放群体性的强大能量。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政策动员功能。政策动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宣示与普及;二是利益诱导。前者依赖于全社会的“动员式学习”过程,表现为通过政策解读、政策宣示等所形成的社会动员。政策宣讲、党校培训就是其中常态性的环节。这一动员机制是西方体制所不具有的。后者依赖于政策通过对利益的刺激、诱导、分配进而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影响,表现为政治体系在政策推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动员。第三,保障人民广泛有序参与和优化政策的制度功能和优势。“中国的经济社会成就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所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总体上是正确的。这当然可以在理论上解释为是中国制度体系所具有的政策优化能力。”[11]从理论上看,制度体系仅是一个容纳各种政策要求的框架,而政策内容是由进入制度体系中的各种参与行为所决定的。“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2],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目标。通过有序参与实现政策的社会适应性,是我国人民民主的一大优势和特色。在我国制度体系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四个方面人民有序参与的系统:即政党系统、人大系统、政协系统、信访系统。中国共产党组织网络基本覆盖整个中国社会,通过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形成执政党的政策。这是中国政策优化的核心环节。以选举为基础五个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威决策系统,是最正式的民众参与体系。运行越来越制度化的人民政协,为政策方案的优化和决策前置提供常态化的协商机制。而嵌入整个政治体系中的信访系统,则主要是在政策实施环节实现社会反馈的价值。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民有序参与提供多方面的制度安排。正是这种安排保障了改革开放以来政策总体上的正确性。第四,规范公权力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功能和优势。制度的本质就在于配置权力和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不例外。它的独特性在于要“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度体系的规范公权和保障人民权利这一优势渐成强化态势:其一,在公权力的宏观运作中,政府权力运作的制度化程度有了相当的发展。宪法的权威性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4]其二,在公权力的微观运行中,随着改革开放深度发展,政治体制中的规范因素也大量增长。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功能在渐渐得到强化,对行政机关的质询在有的地方已多次发生;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使得专责监督形成了集约化力量;行政法治不仅在价值层面获得了提升,被人们普遍看作是法治发展的核心,而且在体制上又有了较充分的体现,比如行政诉讼、权力清单制度的发展;行政体制内其他的权力制衡资源也正在被调动起来,比如审计结果的公开制度;网络及传媒公共问责功能的强化更是有目共睹的事情,在当代中国,网络及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规范权力不可缺少的保障性条件;《立法法》的实施在规范立法权的同时,也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作了法律上的区分,等等。其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保障是体现政治进步最具体的方面,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果最直接和最明显的表现。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民与官”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平等状态,并将行政机关行为纳入了司法监督之中。这一制度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将是极为久远的。而民事诉讼中对抗制的采用,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等规范都体现了制度和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比较优势社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然而社会稳定特别是长期稳定,在人类历史上则是比较稀缺的,战乱、动乱从来就没有离开过人类的生活。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根本任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但能够集中力量迅速推动经济发展的国家则十分罕见。就此而言,上述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和集中力量推动经济迅速发展的功能特色,体现和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破解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实践难题意义和比较优势。社会长期稳定,得益于政治稳定;而政治稳定则依赖制度塑造稳定权威的功能和优势。权威是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然而建立一套有能力塑造稳定权威的制度,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难题或缺憾。由于制度缺乏塑造稳定权威的能力,一些国家长期失序,难以实现有机的社会团结,国家的有效治理便缺乏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另一些国家虽然具备构建稳定权威的制度机制,但由于国家组织的系统化程度不够,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则表现不佳。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塑造稳定权威和集中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特色,从推动发展的意义上集中体现着制度的进步性和比较优势。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身显著的特色。如上所述,这个特色即广泛、有序的参与民主从制度上提供了公共政策社会适应性的保障。如果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在根本上得益于公共政策具备社会适应性的话,那么,这种社会适应性则是由广泛、有序的参与民主所保障的。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价值和内涵充分展现的意义,集中体现为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状态。在中国,这一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法治体系的进步正在不断显现。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公共政策社会适应性以及规范公权力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功能特色,从发展目标即现代性的意义上集中体现着制度的进步性和比较优势。总之,把超大国家有效发展和现代化的核心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比较优势。

  三、制度的文明内涵构成制度自信的价值依据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底蕴有二:实践表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就此而言,《决定》就是对这条生命线和幸福线制度化的总结和安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着中国社会高度的共识和价值追求,就制度是价值的规范形式而言,《决定》可以看做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一步的制度凝练。理论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实践中融入我们的制度、凝练到围绕制度展开活动的行动者的行为之中的过程。一定意义上,核心价值融入制度、凝练到行为中的程度,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程度。因此,我们坚定的制度自信,不仅要建立在“中国之治”事实和制度优势的依据上,在更为本质的意义上,还必须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内涵的认知上。各种迹象表明,在当今中国社会意识和社会心理中,某些人制度自信的不足主要源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文明内涵认知不足。这一认知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西方中心主义历史观的影响。西方中心主义是中华文明近代落伍、西方文艺复兴促生工业革命进而殖民全球的产物。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以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为旗号的西方制度模式被一些人有意或无意地奉为圭臬,此乃影响中国社会制度自信的客观原因。二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实践的制度解释不力,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充分的基于实践的价值阐发。其中,关于中国特色民主的理论阐发就具有基础性和典型性。“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15],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价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6]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也是最具权威从而具备说服力、感染力的政治话语,因此,我们的制度自信必须建立在民主的中国价值基础上。基于我国制度实践的民主价值阐发是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内涵极为关键和基础的方面。民主在现实世界无外乎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的:一是民众选择由谁来掌握公权力,即基于民众意愿的公权力授权机制;二是民众参与公共政策选择,即基于民众意愿的政策选择机制。此两个基本问题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民主和实体民主。实践中,西方国家通过竞争性选举机制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具有基于民众意愿实现政策选择和授权的制度同构特点,即选政策的同时选人。虽然西方各国政治制度有所不同,但在通过竞争性选举一套机制同时解决上述两个民主问题的特征上则是完全相同的。而中国的民主实践则与之明显不同。基于民众意愿的公权力授权和政策选择即选人和选政策是通过两种不同的制度机制实现的。前者是通过选举制度而后者则是通过民众广泛有序参与机制实现的。一方面,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实践只解决选人问题,而与政策选择没有直接关联。选人要解决的是谁有能力更好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是候选人之间综合素质的比较而不是不同政策主张之间的比较。另一方面,我国的政策选择则是通过民众广泛有序参与实现的。如前所述,我国制度体系中的政党系统(特别是执政党组织系统)、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人民政协系统以及嵌入政治体系之中的信访系统保障民众广泛有序参与,进而保障政策的社会适应性。广泛有序参与是我国人民民主最具特色的现实展现,构成人民民主基本的实践特征。习近平总书记讲:“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17]通过选举和民众广泛有序参与,满足中国社会基于民众意愿的公权授予和政策选择,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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