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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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查查通作文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

  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子公司、下属各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

  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XX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XX公司董事会下成立编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

  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裁担任。成员为行政人事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及法审人员。具体工作由行政人事部承担。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编委会年终召开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四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XX公司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

  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的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XX公司各类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

  原则;人员编制应当遵循控制总量、压缩编制的原则;相应控制人力投资总额,节约人力成本、费用。做到“定岗、

  定编、定员、定费用”。符合公司事业发展、业务发展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原则。

  第六条 XX公司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

  编委会:

  (一) 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中心或部门。

  (二) 成立、撤销子公司;

  (三) 子公司增加编制;

  (四) 子公司更名;

  (五) 成立公司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

  (六) 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七条 申请第六条所列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发展或战略任务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机构名称。

  (二) 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 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XX公司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机构名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 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行政人事部):

  1、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

  2、 可行性、必要性论证。

  (二) 行政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 行政人事部综合意见后报编委会审定。

  (四) 经审定后,由行政人事部拟XX投资发文批复有关公司、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XX公司各部门、各公司不得自行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

  第十条 对各公司职能管理中心、部门设立采取下列管理模式。

  XX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对中心、部门的增设、撤销或调整等进行审核,并报编委会审定;负责中心、部门的审查工作。

  XX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心、部门的增设、撤销、调整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中心、部门负责人;中心、部门成立后负责对该机构的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XX公司行政人事部对机构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事业发展、业务发展的变化,属于下列情况的各公司职能管理中心、部门,XX公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 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可以由XX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其他职能管理中心、部门承担的,应尽量交给各有关部门或各公司其他职能管理中心、部门,机构名称撤销,岗位合并。

  (二) 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整合或撤销。

  (三) 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四) 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五) 不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各公司职能管理中心、部门,应予整顿。

  第十二条 对各公司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公司应予每年年终向XX公司报送下列年度审查材料:

  (一)《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机构编制年度审查表》。

  (二)上半年度编制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机构设置、编制调整计划。

  XX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在《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机构编制年度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由行政人事部汇总并报编委会评议、审定。

  第十三条 XX公司部门、各公司机构变动将通过内部文件通知或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XX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四年九月 日试行一年。

  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江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岳办〔2015〕20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2015〕18号)精神,设立平江县交通运输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县地方海事处、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所、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县交通建设质量和造价管理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加强全县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对接沟通,负责辖区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地方铁路(含城际铁路)、合资铁路的规划、管理等行政职责及护路联防工作。

  2.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铁路等单位涉及地方相关工作。

  3.负责县政府指定的公路、铁路、码头、物流、车站、桥梁等重大交通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管理。

  (四)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1.推进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发展,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2.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职责,监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和规费政策的实施。

  3.承担全县公路、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4.指导全县公路(桥梁)路政管理和路政执法监督,负责全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5.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职责。

  (五)承接省、市赋予省直管县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1.试点县直接实施,抄送市:

  国省干线公路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备案、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机动车维修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2.县直接实施: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可除外);出租车续牌审批;新增出租车运力审批。

  3.县直接报省,抄送市:

  普通干线公路五年发展规划审批;省立项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较大以上变更设计文件审批;省立项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审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车使用证办理审批;一、二级客运站站级申报、服务质量等级、质量信誉考核;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使公路改线审批;跨越、穿越国、省道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利用国、省道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审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审批;跨省和跨市州进行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在法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审批;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和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港口深水岸线使用预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铁路等行业规划和标准。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落实全县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客运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有关责任。负责全县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港航监督、船舶检验(不含渔船)、水上安全管理及船员管理的有关工作,实施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和通航水域内各种建筑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农村公路(含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落实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负责全县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八)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交通运输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信访室”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务,制定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统计、保密、接待、信访、安全、督办、应急管理、提案议案办理、信息网络化建设、信息反馈、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后勤服务等工作。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政工人事股(加挂“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股”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任免、奖惩、调配及出国(境)人员政审等事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定、技工职业技能鉴定和等级考核、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工作。

  (三)财务会计股(加挂“审计股”牌子)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系统交通运输各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投、融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审查、报批;指导交通行业的贷款,税收与利用外资方面的财务工作;归口管理行政事业收费。

  负责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本系统有关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二级机构经济效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规划统计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总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道路、水路、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综合运输、交通科技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五)基本建设股(加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建设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行业管理;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施。

  (六)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地方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并对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负责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负责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宣传、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执法队伍建设;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负责全县道路、水路治理“三乱”工作;负责行业普法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等法律事务。

  (七) 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承办和组织办理本系统所有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八)运输管理股(加挂“县节假日运输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县道路、水路、管道、地方性铁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业户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政府补贴、政策的落实和定额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拟定;负责春运、军运和防汛、抢险、救灾等运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邮政等各种运输的综合协调和衔接。

  负责规划全县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全县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工作规定;负责对交通基础建设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议;负责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负责全县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管理全县国防交通工程;组织全县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科技信息股(加挂“物流管理股”牌子)

  负责拟定交通运输业物流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物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全县物流园区的发展;协调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物流行业招商引资;负责物流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负责项目技术改造、交通科技工作;负责项目技术改造、交通科技工作、“智慧交通”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十)农村公路管理股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综合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综合信息工作,研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组织开展有关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参与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养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农村公路调查、统计、设计评审和公路路况技术标准评定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绩效考核,指导农村公路行业管理。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章程和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领导职数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正职10名。

  五、其他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严禁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加挂牌子的机构不得分设股长、室主任等领导职务;严禁在核定的职数和职务名称之外,擅自增设职数、任命责任人;严禁擅自超编进人和借调人员;严禁自行制定提前离岗、提前退养、停薪留职的规定。鉴于机关行政编制特别紧缺现状,相关股室正职应采取兼任办法处理。

  六、下设机构

  (一)平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二)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由“平江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更名):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1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

  (三)平江县交通建设质量和造价管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

  (四)平江县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所: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五)平江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

  (六)平江县交通运输规划中心: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三定”规定)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

  行政机构的“三定”规定是行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公开制度)

  本市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制约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人员招录、干部配备、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相互制约的机制。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行政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行政机构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如实填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得突破规定的行政编制或者领导职数。对擅自设置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有关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不得为超编制录用、聘用、调配的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禁止干预)

  行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责调整以及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

  除专项的机构编制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行政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就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以经费划拨、项目审批、考核评比等为条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提高行政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规格、配备或者增加行政编制。上级行政机构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事项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十条(行政机构设置要求)

  行政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额。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行政机构的构成)

  本市的行政机构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其他行政机构。

  第十二条(行政机构的名称和规格)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厅、委员会、局、办公室,为正局级或者副局级。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一般称办公室或者科,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第十三条(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程序)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提出方案,并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依法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性办事机构设立或者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方案)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主要的依据、理由;

  (二)行政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涉及与其他行政机构职责划分的,写明职责划分情况;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职责和规格;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内设机构的设立)

  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为处、室。行政机构为正局级的,其内设机构为正处级;行政机构为副局级的,其内设机构为副处级。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为科、室。行政机构为正处级的,其内设机构为正科级;行政机构为副处级的,其内设机构为副科级。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程序)

  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方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方案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机构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其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按照下列规定程序报批:

  (一)内设机构为处级的,由市级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内设机构为科级的,由市级行政机构审批,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职责配置

  第二十条(职责配置和调整要求)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和调整,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划分。

  第二十一条(职责配置和调整程序)

  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认为行政机构职责需要调整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职责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职责配置和调整方案)

  行政机构职责配置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主要的依据、理由;

  (二)职责内容;

  (三)承担职责的行政机构;

  (四)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责关系;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职责调整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构的职责应当调整:

  (一)职责配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的;

  (二)行政机构设置有调整的;

  (三)行政机构职责交叉,或者职责分工不明确的;

  (四)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要求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四章编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编制管理的要求)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编制使用范围)

  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编制总额管理程序)

  本市行政编制总额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各区县行政编制总额、各区县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和街道行政编制总额,其确定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编制核定、调整和调配程序)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行政编制的核定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核定和调整,由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涉及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编制核定和调整方案)

  行政机构行政编制核定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主要的依据、理由;

  (二)编制核定或者调整的数额;

  (三)领导职数核定或者调整情况;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专项编制管理)

  公安、安全、司法等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其行政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由市级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其行政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由市级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领导职数)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或者审批。

  非领导职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行政监察)

  市、区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行政机构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评估制度)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举报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者的情况,受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构的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设置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或者超越权限提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规格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行政编制,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参照管理)

  本市使用行政编制的其他机关,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指定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7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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