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1-01-09   来源:材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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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以下是查查通作文网分享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责任单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与部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把握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如企业改制遗留的各类矛盾纠纷;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企业经营滑坡、破产倒闭、企业主逃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参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导致金融风险方面的隐患;涉军群体、民办教师、农村电影放影员等不稳定动向;因环境污染、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隐患;工商管理、市场建设、社会办学等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因不服公安处罚、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医疗鉴定可能导致越级上访或引发极端行为人员;其他影响本地区、本系统稳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和热点问题。

  四、各责任单位要坚持经常性排查,要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县联席办一般每月召开1次专门会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五、各责任单位要适时开展集中排查,要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突出矛盾纠纷问题,特别是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等敏感时期,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要按照边排查边化解、重在解决问题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敏感时期易引发的突出矛盾纠纷,及时掌撑动向,分析原因,确保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

  六、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报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每周四将排查化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县联席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七、各责任单位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实施分类化解。

  八、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多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通过“十帮一”和“公开听证”以及民主恳谈等形式,及时协调化解不同群体的矛盾纠纷。

  九、要落实领导包案制度,通过领导包案化解矛盾纠纷。要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包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纠纷,还要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化解方案,确保及时化解。

  十、要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机制。县联席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督导办,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挂牌督办。

  十一、各责任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保障。

  十二、各责任单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对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化解工作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到位,漏查、瞒报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依法依纪对有关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中心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十、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报告请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建设“平安单位”工作的开展,扎实有效地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特制定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一、排查制度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本系统、本单位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使职工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基本及时得以解决,各种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不酿成事端;职工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得有效控制;群体性闹事事件明显下降,有效制止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机关各职能科室、市直文广新系统各单位要抓好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具体做到每月排查一次,及时掌握发生矛盾纠纷苗头,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人头、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包教育、包调处、包防范、包转变、边排边调,调防结合,依法调处,责任到人。责任单位为:机关各职能科室、市直文广新系统各单位。对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所在责任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职能科室积极配合,限时化解矛盾,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出现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群体机械斗,群体性上访事件,保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

  三、报告、移交制度

  1、市直文广新系统各单位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汇报工作制度,工作进度要定期上报,重大疑难纠纷案件要及时上报,做到一般纠纷不出企业,疑难纠纷不出系统。

  2、对有些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事件或当事人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矛盾纠纷,不能强行调解,该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承办的,要及时移交,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四、责任追究制度

  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调解不公,拖延调处时间,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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