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三篇

发布时间:2023-11-28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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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下面是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篇一

  1.落实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本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

  2.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和对村集体的指导。

  3.村集体为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要切实做好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维护、收益分配等基础工作。

  4.县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民宗、发改、水务、住建、卫健、交通、文旅、工信、民政、教科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

  5.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后,资产管护责任单位每年须对扶贫项目资产整体情况在网站、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抵押担保,确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履行民主公开和决策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抵押担保。

  7.县乡两级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实行业部门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8.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9.乡镇和行业部门每年组织不低于四次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督促检查和自查工作,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行督查和通报。

  10.对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流失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借款报销行为,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转让、报废、处置等行为相关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采用财务部门、行政部门、使用部门三级管理的办法,行政部门、使用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表所示:

  使用部门:

  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台账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行政部门:

  1、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账(卡),并按期填报有关的报表;

  2、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3、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提出盘点报告;

  5、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给固定资产编号并粘贴标识。

  财务部门:

  1、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审核并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

  3、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监督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置

  第一条固定资产预算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列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具体配置、购置的数量、单价、金额,成套资产应按各组成部分分别编制预算。

  第二条请购审批

  1、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置

  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买申请单”(一式三份)并申请购置,申请单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由行政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

  具体审批和执行权限如下表所示。

  10万元(不含)以下审批人: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行政部

  一般固定资产购置由行政部办理购买手续;专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部负责办理

  10万元(含)~30万元审批人:相关中心负责人、财务部、行政部

  30万元(含)以上审批人:总经办、财务部、行政部

  2、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

  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应提交《预算外资产购置申请》,经公司财务部、行政部会签并报总经办批准方可进行购置。

  第三条购置方式

  资产购置应坚持多方询价不少于三方的原则,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经济合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验收登记

  1、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总部各部门固定资产验收由采购部门、行政部和各使用部门负责,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才能办理报销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2、固定资产的登记应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1)各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后一周内,应到行政部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手续,固定资产卡片应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行政部在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对固定资产贴具标签。

  (2)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必须记录的事项包括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价格、配置、配件、购入日期、生产厂家、验收情况、验收人、使用单位、使用人及备注(反映固定资产维护使用情况)。

  (3)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一式三份,行政部、财务部和使用单位各持一份。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盘点

  第一条使用与操作

  固定资产的使用办法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进行规范,做到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归程,指定专人操作。

  第二条盘点清查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实物盘点清查,目的是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摸清资产的实际使用现状,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具体要求有以下四点。

  1、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由行政部、财务部和各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审计部共同参加);

  2、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闲置资产要查明情况并制订处理计划,账外资产要做盘盈处理,及时入账;

  3、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和资产毁损,应逐个查明原因,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对导致资产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养与修理

  第一条保管与养护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监测或修缮,确保其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条升级与维修

  各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提高配置、增加器件或进行维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

  1、各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器件或维修,各使用部门应首先向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由行政部统一编制费用预算,按固定资产购置要求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再进行。

  2、经批准后,行政部负责组织进行升级或维修(设备类固定资产由设备部负责)。

  3、财务部负责相应凭证、账簿的处理工作。

  4、行政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变更。

  第五章固定资产核查

  1、每年年底由公司财务部门、行政部门人员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并向总经办提交盘点报告。

  2、责任人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职责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

  3、经核查发现固定资产缺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购置价在五万元以下且没有购买保险的固定资产,若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毁损的,由责任人按净值赔偿。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加强扶贫资产的后续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扶贫资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中宁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宁开办发〔2020〕24)等相关文件,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中宁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用于脱贫乡镇、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发展、扶持贫困户等方面所形成的扶贫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和信息变动情况进行更新维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扶贫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扶贫资产使用行为,加强扶贫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扶贫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扶贫资产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扶贫资产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管理监督,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及资产产权归属

  第七条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扶持到户资产和资产收益分红、债权和股权等。

  第八条公益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村组内饮水管网、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村组及组内道路、路灯、公厕、垃圾池、排污设施、文化广场、舞台、村活动场所、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养殖、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车间、生产设备、温室、大棚、保鲜库、厂房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十条扶持到户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补助,也包括危房改造、饮水设施等形成资产。

  第十一条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通过与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股权的直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差异化原则,进行二次分配使用,并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章  扶贫资产运行管护

  第十三条扶贫资产确权移交后,由村级选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细化分工,加强管护。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建议从村干部、网格员、公益岗等受村委会管辖人员中择优选取。

  第十五条管护人员任务:对管护员实行定岗、定段、定目标,管护项目工程,做到“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七护”(护路、护井、护站、护河、护绿、护桥、护林等),“一查巡”(坚持日查夜巡)。

  第十六条针对不同资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管护:

  (一)道路:管护责任人要保持路面畅通,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发现路面破损及时维修或上报乡镇、部门及时维修。

  (二)饮水、灌溉工程:管护责任人要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水井、蓄水池、水泵、控制柜和管线等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三)公共活动场所:管护责任人要保持文化广场、文化书屋文化活动中心、戏台等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防止扰民;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

  (四)公共厕所:管护责任人负责卫生打扫、公厕破损维修等工作。

  (五)集体卫生室:管护责任人为村医,具体负责卫生室日常维护、卫生环境消毒等工作。

  (六)设施农业、养殖、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车间、生产设备、温室、大棚、保鲜库、厂房等经营性资产:按照“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经营主体在经营期间要加强管护,确保扶贫资产完整,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村级报账员负责项目收入、核算发放、收益分配等工作;

  (七)其他资产: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人员,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将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十八条针对扶贫资产管护员由村委会与管护员签订管护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力。管护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村委会负责考勤在岗情况,县、乡两级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管护良好,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做好公示公告,一是对管护员的选定、职责、工资发放等环节进行公示公告,二是将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三是管护人员有变动及时公示公告,提高运行管护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和知晓率。

  第二十条扶贫资产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的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支付扶贫收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按照精准原则,扶贫资金投入规模要与项目带动效益相匹配,村级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差异化,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十二条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化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需经村委会或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等程序后,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可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属于村集体收益的,鼓励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村级发展等,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激发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针对牛场及附属设施形成的资产,参照《中宁县肉牛养殖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管护要求和资产收益分配标准执行。

  第五章完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村级扶贫资产统计台账,登记造册,由村级报账员(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台账要详细登记资产的资金来源、建设年度、资产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产权归属、规模型号、规模数量、资产总值、管护责任单位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对各级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统计台账。

  第二十八条县、乡、村三级对扶贫资产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必要时,县审计局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乡村和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扶贫资产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作出处置,必要时县审计局或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出处置依据,处置结果报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管理经营情况过程必须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法改变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扶贫资产所有权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扶贫资产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第三十三条县直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确保扶贫资产有效管理,良好运营,持续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积极宣传,树立群管群护意识,抓典型,树样板,开展评比,促进扶贫资产管护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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