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材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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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是指企事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现代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跟以往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素质相对比较高,知识性强。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一流员工队伍,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江西省电力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司系统员工应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省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做一个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的表率;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将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分为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违反商业秩序和违反社会秩序三种类型。各种违章违纪类型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章违纪、较重违章违纪和严重违章违纪。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含县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违反生产(工作)秩序行为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一般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

  4、工作时间饮酒的;

  5、工作场所吵架、斗殴,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6、值班人员、运行人员、窗口服务人员未按时到岗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7、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9、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1、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情节较轻,造成客户向本单位投诉的;

  11、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市级以下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当地政府部门或省公司投诉举报,造成企业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2、其他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较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5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3、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工作)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时间酗酒或赌博的;

  5、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吵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

  6、对同事恶意攻击、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

  7、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在公共场所内展示、张贴非法、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9、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1、擅自对单位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实施侵入或修改的;

  11、盗窃单位和他人财物,或挪用公款金额较小的;

  12、查处窃电、违章用电后私了,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13、为窃电者说情的;

  14、对外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

  15、对客户的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

  16、违反供电服务相关规定,虽客户仅向本单位投诉,但情节较重的;

  17、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省级媒体曝光或政府领导公开批评;客户向省直单位或区域电力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企业较大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8、其他较重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1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

  2、违反省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故意损坏公物,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故意损坏单位计算机网络及外围设备,造成网络运行事故的;

  7、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造成重大事故的;

  8、盗窃单位和他人财物,或贪腐、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的;

  9、因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被中央媒体或全国主流媒体网站曝光,客户向国家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或同级单位投诉举报等,造成企业严重不良影响,经查基本属实的;

  11、内外勾结窃电的;

  12、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商业秩序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较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

  2、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的;

  3、其他较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情节严重的;

  2、在公司业务中,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金额较大的;

  3、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违反社会秩序行为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严重违章违纪处理:

  1、有吸毒、赌博、卖淫、漂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的;

  2、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

  3、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一条为规范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称谓,在公司系统统一为:根据员工违章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单位对员工的违章违纪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理和纪律处分。一般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较重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在1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违纪并受警告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过处分;在2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较重违章违纪并受记过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大过处分;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2次较重违章违纪而记大过处分者,内外勾结窃电者,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的,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员工在安全生产中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管理办法》(赣电安【28】1号)执行;

  2、受通报批评:自通报批评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

  3、受警告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并工资下浮一岗;

  4、受记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4个月,并工资下浮二岗;

  5、受记大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6个月,并工资下浮三岗。

  第十五条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单位竞聘、晋级和评先、评优工作(含参加上一级单位的招聘)。

  第十六条员工被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处拘留、审查期间,停发其工资、奖金等薪酬,仅按所在地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六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员工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员工处分审批表》,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员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十八条员工对违章违纪行为处分有异议的,可在15天之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员工违章违纪有上级管理规定的,是中共党员、干部的除按本《办法》予以追究外,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由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为省公司对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管理的规范性约束文件,各专业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省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违章违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9年元月1日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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