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发布时间:2022-06-13   来源:材料报告    
字号:

【www.jxscct.com--材料报告】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针对特定事项集中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疏导与治理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城市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执法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职权:

  (一)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或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六)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建设施工或清运建筑垃圾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对临街商业门店产生音响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九)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综合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后,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但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

  第十二条因城市管理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录(摄)像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或者物品: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人员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核实扣押工具、物品的数量及特征。被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十九条对于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变卖。

  对扣押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被扣押的物品,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六十日,或者在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需要鉴定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法律救济和行政资助。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职责范围、依据适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城市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或者专项整治活动,可以联合执法。

  第二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应当责令改正。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不履行处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障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属于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区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五)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已实施综合执法,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仍行使原处罚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侮辱、殴打、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124026/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推荐阅读

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锦集5篇)

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锦集5篇)

全国爱国卫生月是定于每年4月。全国爱卫会第八次委员会扩大会议提出,从1989年起,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的同时,要建立爱国卫生月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锦集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4-04-27
电力安全警示日活动总结精选五篇

电力安全警示日活动总结精选五篇

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工作总结。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电力安全警示日活动总结精选五篇,欢迎品鉴!
2024-04-27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范文(通用4篇)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范文(通用4篇)

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指导和各位同志的支持配合下,本人能够认真全面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能够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范文(通用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4-04-2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范文(精选五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范文(精选五篇)

通过总结,人们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它还可以作为先进经验而被上级推广,为其他单位所汲取、借鉴,从而推动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月活动总结范文(精
2024-04-27
大学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800字三篇

大学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800字三篇

作文(composition)是经过人的思想考虑和语言组织,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800字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4-04-27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查查通作文网 京ICP备16535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