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5篇

发布时间:2022-05-11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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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accountingsystem)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二篇: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3步讲解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实录

  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中。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村料/库存商品

  贷:实收资本

  (5)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4)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已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冲销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3、“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第三篇: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和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为记账本位*。

  业务收支以**以外的货*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作为记账本位*,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

  小企业发生外*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账户的外*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矗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支出与资本*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储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篇: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财务部,集中核算全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的集中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对各职能部门实行经济指标考核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采用公历年为会计年度,按本公司制订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核算与管理制度正确处理经济业务。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制订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检查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公司所有者权益,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 会计核算体制。根据十堰市咸兴玻璃钢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特点,其会计核算体制实行一级核算,公司实行财务集中,透明管理,负责计划及预算的统一管理,负责采购及销售的对外财务收支结算以及其他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 

第七条 财会机构设置与定员分工。公司设立财务部,定员编制可定3-4人,其中:财务部长一人,全面负责财务部的各项工作;出纳一人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结算中心存款等业务;会计核算人员1-2人,负责各项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核算形式与方法。会计核算形式与方法,总的原则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精神,实行统一规定的“复式借贷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记账形式。 

第九条 会计制度的选用。公司选用《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科目使用,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选择确定。具体业务的会计分录,按制度规定贯彻执行。 

第十条 账簿组织体系。公司财务核算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选用订本式账簿;其他各类明细账,可选用活页式的账页。 第十一条  凭证编制依据与循转程序。一切会计业务的记账凭证,都必须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原始凭证分外来的发票、收据、运单等;自制的有工资计算表,各项补助发放表,材料收发汇总表和销售明细表及成本计算表等内容组成。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书写齐全的发生日期,明细项目内容摘要,数量单价与金额,并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员签章。 凭证循转的业务程序如下: 

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凭证编号单登记→出纳收付款→返回综合核算并组织记明细账→综合会计进行作凭证(科目)汇总表→据以记总账→编制月计表(试算平衡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余额→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记账规则。记账规则内容和重点,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根据规范编制的会计凭证包括收入、支出、转账三种凭证,登记明细账;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根据总账编制科目试算平衡表,以试算平衡表编制会计报表。 

二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碳素墨水,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记账,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记账。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时,应使用规范化的软件,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电脑核算的质量。 

三各科目明细账,应逐笔序时分账户登记或输入电脑,不得合并加总记账。注意写明记账日期、凭证编制号和摘要内容的真实性。 

四现金与银行存款明细账,规定当天发生的业务应在当天记账完毕,并逐日结出余额,现金要当天核对库存。银行存款要在月终后,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发生差额,应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种类与编制,公司财会部门应按月、按季、按年度编制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的各种明细报表。 

对外会计月报、季度只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报加编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对内编制的报表,公司财务部门加编企业内部管理用的“产品销售明细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明细表”。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年终审计与报表报送。公司的财务决算在年终后,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审计提出的调账事项,应按会计法规,在报表编制对外报送前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书,分别报送合资公司各方股东和当地税务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的体制和原则。根据公司体制特点,财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筹资、投资活动的审批决策权由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具体实施由公司经理或主管财务的经理及财务部长把关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筹集活动的审批。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或扩大规模建设引发资金短缺需要向银行贷款时,由公司财会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呈总经理审阅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财会部门按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办理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发生企业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兼并企业、设立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等项目,均需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可行性投资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作信用担保的限制。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替其他企业作贷款担保,企业资产也不得外借他人作担保抵押物,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批准。 

第十八条  出纳账、钱与印章管理。公司财会部门的出纳工作,应贯彻“账、钱分管,支票

与印章分管”的原则。即出纳员只管钱和现金、银行明细账,不管费用明细账和其他清算科目明细账。出纳员只管支票购入与使用,不管银行支票的印鉴各印章。银行印鉴应备留公司

财务专用章,经理章和财会部主管章为有效。支票印章应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掌握审核使用。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的资金管理。一切物资采购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办理,属于长期固定的供应货物,应订立经济合同,经财会部门审核呈报主管经理批准盖章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技改工程的资金管理。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公司实行预决算审计制,先审查预算并作为预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质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报告确定的审计金额,进行工程财务结算。工程预付款要控制最高限额比例,防止超付而发生扯皮、并难于收回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收、付的管理。公司销售货款等现金收入,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使用。除差旅费、工资、奖金、各项职工福利补贴等可以发放现金外,其余不得随意使用现金支付。 

    一切现金收入,必须由财会部门制票入账。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设账外现金“小金库”。不得在公司金库内办理或存放私人款项,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的考核检查与分析。公司财会部门对各项资金使用,按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分解安排,并按期考核检查分析。按年总结经验与教训,揭露矛盾,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可靠运行,避免造成资金使用中的风险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而非用于出售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可作为固定资产。具体由财务部负责界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购建、折旧、出售、清理、报废等事项的核算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和正常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核算,按原始价值记账,折旧可按“使用年限法”以分类折旧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需要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及大修理时,由资产管理及使用单位填制申请报告,经归口部门审核报公司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签订合同的,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采取复式卡片、台账管理方式:由财务部印制统一的固定资产卡片,每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须填制一式两份卡片,一份存财务部、一份存资产使用部门或责任单位。卡片的项目应包括:序号、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折旧年限、年折旧率、月折旧率、购进日期、摘要、制造厂家、原值、净值、存放地方、使

用部门、责任单位等内容。财务部和分厂财会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内容应与卡片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需出售、转让或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账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建筑、安装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工程竣工后,由公司基建及财会部门,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委托有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决算审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填制固定资产移交表,据以处理会计账务。 

第三十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物资,应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规范验收入库、出库和领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使用或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安全防盗、维修、保养制度并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每年十一月,由财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卡片是否齐全,卡片与实物是否一致,是否健全了安全防火、

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如何,固定资产有无丢失、损坏、闲置等,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购建的固定资产,因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并研究办理追索赔偿的法律手续。因管理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报废,有关负责人员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及维修而储存的各类物资。包括:库存商品、配套件及辅助材料、包装物、工具、修理用备件等。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已发出未开发票的商品视为公司的存货。 

第三十五条 各类存货都应严格收、发、存管理,完善入库、领用手续。各个仓库均应建立保管制度和实物明细账卡。 

第三十六条 存货购入以买价作为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进货费用计入商品流通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各类存货明细账,如实反映收、发、存的数量,正确核算存货成本。存货发出按先进先出法核算。 

第三十八条 仓库保管部门应建立明细账,逐日逐笔登记各种存货的收发存余额。每月终了,编制“存货收发结存汇总表”报送财会部门。 

第三十九条 每年十二月,由公司财务部牵头,安排对各类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短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生产使用的工卡具、量刃具、管理用具、小型检测仪器等。 

第四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实行“按实际需要申报计划,按审批的计划采购,责任到人管理,人为丢失、损坏照价赔偿”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采购和报销程序: 一公司使用部门申报采购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对需要量和价格进行审核并签署采购意见; 三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分管经理)审批; 

四购回后,使用部门按实际采购数量,填写一式两份“低值易耗品活页明细账”,一份交财务部,一份自存; 

五公司财务部查验核对后给予报销。 

第四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活页明细账”的内容应包括:序号、购买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使用部门、责任人、移交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监管;公司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进行明细账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责任人调离公司或调换工作岗位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供一式两份清单,报有关领导审批,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根据清单在原“明细账”上作出记录,使用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盖章后的清单在“明细账”上记录。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一律交财务部门冲减费用。 第四十六条 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的工具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集中购买多次发放的消耗性办公用品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发放部门应建立收、发、存明细账,发放时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每年十二月对账内低值易耗品组织清点,对账实不符和对丢失、人为损失而短缺的低值易耗品,应由有关责任人赔偿。  

第七章  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凡涉及购买各类存货、销售商品产品、筹资贷款、租赁、委托、建设工程、运输、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业务,除即时可结清的以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所有合同条款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设兼职合同管理员1人。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 二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的签约谈判; 三保管合同专用章;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 

五建立合同台账并作好发生业务记录,负责档案管理; 六其他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管理事宜。 

第五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为:在合同双方共同协商或谈判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有关业务部门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书——合同管理员对合法性、规范性、价格合理性进行审核——报经理批准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二条 签订对外投资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订其他经济合同,须由公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复代理人签字。 

第五十三条 有关业务部门的经办人员,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价格及工商登记和签约人的资格、权限等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向对方单位索要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五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刻制合同专用章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员专人保管。 

三合同专用章在使用时,必须按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办理,凡是合同盖章的前期手续未履行的,一律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每次使用合同专用章都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合同管理员应建立合同管理总台账,并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有关业务部门应建立分台账,详细登记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及与其有关的电报、传真、信函、协议、洽谈协商记录、审批单、实物样品及图象等。 

二对方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 三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 

四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合同的有关资料。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五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在审核合同时,若认为有必要,可向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第五十八条 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十九条 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十条  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以及草率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或不利影响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

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账,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止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十三条 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六十五条 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

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六十七条 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第9章  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10章第六十九条 职工因工出差往返车船、飞机及市内的交通费、住宿费,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11章第七十条   职工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按实际出差自然天数 (包括在途天数和住宿天数)以附表中规定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助。 

第12章第七十一条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 

第13章第七十二条 如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通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生活补助费15元。 

第14章第七十三条 凡乘坐火车、轮船,在车船上过夜超过六小时以上的,即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如未乘坐卧铺,可凭车、船票,每人每夜发给15元生活补助费。 

第15章第七十四条 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出差人员,所节省的卧铺票费,按下列比例补助发给个人: 

第16章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     二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60%发给。 

第17章    三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凡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按此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出差住宿、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十堰市以外的每人每天300元,十堰市内的每人每天50元,部门以上负责人每人每天60元。 

第18章第七十五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凡不符合出差乘坐飞机的人员,因故如须乘坐飞

第19章机,必须事先经执行董事审批,报销时凭审批单给予报销。未经批准的,超出标准部分自理。 第七十六条 职工出差回单位后,五天之内到财会部门报销所借差旅费,同时交回多余借款,

第20章否则,财会部门将从本人工资中扣回。 

第21章第七十七条 职工出差不经公司主管经理同意,无特别紧急任务一般不得乘坐出租汽车,未经公司经理同意,绕道他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22章第七十八条 职工因外出市内办事,不能返回单位或家庭就餐的 (指中、晚餐),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经理批准,可按规定标准补助误餐费。 

第23章第七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的补助标准,按国家财政部92年第十七号(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24章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25章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档案主要由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组成。此外公司各部门的经济合同、发票、收据,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制度、规定等,也列入了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26章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及各分厂财会部门负责,财会部门设“财务会计档案室”进行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和借阅等工作。第八十二条 会计档案和经济合同,应于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会计档案室的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需按要求填写一式二分的“档案管理移交清单”,管理员对照清单内容验收无误后,在接收人栏内签名,并退回一份交对方存查。 

第27章第八十三条 档案管理员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后,应进行归案、入柜、上架,并编号登记。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拟定有关文件、制度和规定,凡与财务会计有关的文件正式发布后一星期内送一份给会计档案室存档。 

第28章第八十五条 发票与收据的管理,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在会计档案室设专柜保管。 第八十六条 已用完的发票、收据存根,使用单位自行整理后交会计档案室,经管理员验收后,装入箱内上封,并双方一起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第29章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会人员需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时,必须先向管理员提出申请,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内进行查阅。 

第30章第八十八条 财会人员需借出会计档案,须经财会部门领导同意,并在”查阅登记薄”上详细填写借出时间、事由、档案资料的名称、册数、归还时间并由借用人签名,管理员核对后借出。借出档案资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天,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第31章第八十九条 公司非财会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时,须经财会部门领导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查阅。 

第32章第九十条  公司以外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经财会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专人协助查阅。 

第33章第九十一条 查(借)阅者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任何改动(包括勾划、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撤和销毁档案资料及单据。违者将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34章第九十二条 查(借)阅者如需对会计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必须先征得管理员同意,然后向财会部门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管理员协助复印。 

第35章第九十三条 会计档案资料在国家规定的15年保管期内不得销毁。对长期永久保存的档案要单独存放不得销毁。 

第36章第九十四条 在保存期满时,由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编造档案资料销毁清册,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经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经监督人员在场方可销毁。 

第37章第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和损坏会计档案,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38章第十一章  附    则      

第39章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篇: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尔日期:1999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及时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奖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帐。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算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财、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证券票面面值核算。  (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的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的债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卷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实际成本)/(期初结存票面价值+本期买进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2)票面价值核算。以购进证券的票面价值入帐,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证券的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与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期结转证券的差价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差价率=(期初证券差价+本期买进证券的差价)/(期初证券的票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的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的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规定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帐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帐当日的该种证券市场价格记帐。  自营库存证券的收入原则上按销售价与成本价的差价入帐。  4.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根据金融企业与客户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发售方式进行核算。  其入帐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二是发行期开始。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帐内。  (1)代销方式。金融企业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入帐,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式(也称助销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证券,金融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式。金融企业以合同确定的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的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入帐。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客户进行的买卖业务应如实反映,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算。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的有价证券,不论采用收费保管或免费代保管的方式,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纳入表内核算,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帐簿进行登记。  5.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的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算。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客户以不能上市的证券进行贴现,应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予以贴现。贴现的证券应区别于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并单独反映,如金融企业对贴现的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3)金融企业为客户进行股票过户等鉴证手续,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业务核算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任选一种,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净额法的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租赁用固定资产产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的租金与租出的租金差额收入。  租赁收入应单独核算。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的租赁收益应进行明细核算。  六、投资基金核算规定  共同投资基金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投资基金管理分为专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和兼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其发行受益证券所获得的投资基金,应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  七、手续费收支是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而发生的收支,应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手续费收入都应纳入帐内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帐,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向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金额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算。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凭证或尚未起用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第三章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font size=+1>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贵金属                  4   │ 11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   │ 112  │   存放同业款项               6   │ 113  │   存放联行款项               7   │ 121  │   拆放同业                 8   │ 122  │   拆放金融性公司              9   │ 123  │   短期贷款                10   │ 124  │ 中长期贷款                 11   │ 125  │   抵押贷款                12   │ 126  │   贴现                  13   │ 127  │   逾期贷款                14   │ 129  │   贷款呆帐准备              15   │ 131  │   进出口押汇               16   │ 132  │   应收利息                17   │ 138  │   坏帐准备                18   │ 139  │   其他应收款               19   │ 141  │   短期投资                20   │ 142  │   长期投资                21   │ 151  │   固定资产                22   │ 152  │   累计折旧                23   │ 153  │   固定资产清理              24   │ 154  │   在建工程                25   │ 161  │   无形资产                26   │ 162  │   递延资产                27   │ 163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28   │ 201  │   活期存款                29   │ 205  │   定期存款                30   │ 211  │   活期储蓄存款              31   │ 215  │   定期储蓄存款              32   │ 221  │   财政性存款               33   │ 231  │   向中央银行借款             34   │ 232  │   同业存放款项              35   │ 233  │   联行存放款项              36   │ 241  │   同业拆入                37   │ 242  │   金融性公司拆入             38   │ 243  │   应解汇款                39   │ 244  │   汇出汇款                40   │ 251  │   保证金                 41   │ 252  │   本票                  42   │ 261  │   应付利息                43   │ 262  │   其他应付款               44   │ 263  │   应付工资                45   │ 264  │   应付福利费               46   │ 265  │   应交税金                47   │ 266  │   应付利润                48   │ 267  │   预提费用                49   │ 271  │   长期借款                50   │ 272  │   发行债券                51   │ 273  │   长期应付款               52   │ 281  │   外汇买卖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53   │ 301  │   实收资本                54   │ 302  │   资本公积                55   │ 303  │   盈余公积                56   │ 311  │   本年利润                57   │ 312  │   利润分配                     │      │ 四、损益类                 58   │ 501  │   利息收入                59   │ 502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60   │ 511  │   手续费收入               61   │ 512  │   其他营业收入              62   │ 513  │   汇兑收益                63   │ 514  │   投资收益                64   │ 515  │   营业外收入               65   │ 521  │   利息支出                66   │ 522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67   │ 531  │   手续费支出               68   │ 532  │   营业费用                69   │ 53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70   │ 534  │   其他营业支出              71   │ 535  │   汇兑损失                72   │ 536  │   营业外支出              ──────┴──────┴────────────────────────                                </font>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库存现金。  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2.银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  2.银行将款项存入开户行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期末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贵金属  1.本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2.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如业务资金的存入、调拨、提取或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结算、按规定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2.本科目应按“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等设置明细科目。  第112号科目 存放同业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而存入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3号科目 存放联行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而存放联行的各种往来款项。  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或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时,借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余额,即借方余额,应计算应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拆放同业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第122号科目 拆放金融性公司  1.本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号科目 短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短期贷款。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中长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1年期)以上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每期应计算应收的贷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如发生贷款逾期,经批准后,应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7号科目 逾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放的因借款人原因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仍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兑汇票款等。  符合贷款呆帐核销条件的逾期贷款,经批准后,贷款本金应自“贷款呆帐准备”帐户中冲销;应收利息应自“坏帐准备”科目冲销;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  2.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2.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如补提呆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呆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结余的贷款呆帐准备。  第131号科目 进出口押汇  1.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的款项。  2.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  第132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利息。  2.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利息,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贷款企业设置明细帐。  第138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银行对应收利息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科目帐面金额之和大于当期应提取数,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3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银行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等。  2.银行购入的各种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银行收到发放的债券利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银行出售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3.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银行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银行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银行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银行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价,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银行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银行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银行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银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各项工程,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支出。银行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62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2.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3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活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05号科目 定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定期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活期储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活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5号科目 定期储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定期储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居民个人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财政性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机关团体财政性的存入款项。  2.本科目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向中央银行借款  1.本科目核算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按借款性质设置明细帐。  第232号科目 同业存放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同业存入本银行的各种存款等。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33号科目 联行存放款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日常签发、受理联行划拨款项以及联行存放本行的各种往来款项,即联行往来。  本行签发的“联行往来贷方凭证”或受理的“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应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与“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应按余额较小一方科目的金额对转。本科目大于“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余额,即贷方余额,应计算应付利息。  2.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同业拆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银行设置明细帐。  第242号科目 金融性公司拆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   2.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43号科目 应解汇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异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  异地汇入待解付和临时性存入的款项,贷记本科目。将汇入款项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收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第244号科目 汇出汇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  银行受理委托人的汇出款项,贷记本科目。如汇入银行将款项已经解付,将汇票划回时,借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汇款单位或个人逐笔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收到的单位存入的保证金。  2.本科目应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52号科目 本票  1.本科目核算银行签发本票所吸收的款项。  银行签发本票,贷记本科目。签发本票后,应将款项划缴中央银行,借记本科目;银行兑付本票,借记本科目。兑付本票后,向中央银行送交本票并清算资金,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261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款项以及各项借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2.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6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银行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银行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63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开户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部门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6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银行提取的福利费。  2.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65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银行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银行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银行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与税务机构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66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银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期末,银行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67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银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银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示发生数有差额时,应计入发生期的成本、费用。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7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完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第272号科目 发行债券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为筹借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和代理债券及应付利息。  有发行1年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设4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银行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债券代理发行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4.银行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5.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有关科目。  6.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银行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73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银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时,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未余额,为银行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281号科目 外汇买卖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金额。  2.买卖及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业务须逐笔核算,每一笔业务终了,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并结转利润科目。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外币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外币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银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2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取得的资本公积。  2.银行接受的现金损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银行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03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银行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银行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银行应将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手续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年度终了,银行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亏损作相反分录。  3.年度终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1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银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应交所得税:核算银行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每期终了,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盈余公积补亏:银行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银行从税后润中蜇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银行计算应付投资者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应交特种基金:银行计算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6)未分配利润:年度终了,银行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50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各类存款、贷款的利息收入。  2.当期收到利息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当期未收到利息,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利息收入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款、贷款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与金融企业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2.发生往来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11号科目 手续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收续费收入。  2.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2号科目 其他营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买卖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3号科目 汇兑收益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收益。  2.发生汇兑收益,借记“外汇买卖”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设置明细帐。  第514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等。  2.发生应收及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15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罚款净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收入时,借记“现金”、“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进行存款、贷款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拆借、存款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中核算。  2.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应付利息”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2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与金融企业往来而发生的往来利息支出  2.发生银行与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利息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  2.发生各项手续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32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银行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3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银行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期末终了,按规定计算出本期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34号科目 其他营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35号科目 汇兑损失  1.本科目核算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  2.发生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外汇买卖”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股置明细帐。  第536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非常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 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font size=+1>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应收帐款                 4   │ 104 │    坏帐准备                 5   │ 105 │    其他应收款                6   │ 111 │    拆出资金                 7   │ 112 │    信托贷款                 8   │ 113 │    贷款呆帐准备               9   │ 114 │    抵押贷款                 10  │ 115 │    贴现                   11  │ 116 │    委托贷款                 12  │ 117 │    委托投资                 13  │ 118 │    短期投资                 14  │ 121 │    自营库存证券               15  │ 122 │    代发行证券                16  │ 123 │    代兑付债券                17  │ 124 │    代售证券                 18  │ 125 │    代购证券                 19  │ 126 │    买入返售证券               20  │ 127 │    存出证券                 21  │ 131 │    证券交易清算               22  │ 132 │    缴存准备金                23  │ 141 │    应收租赁款                24  │ 142 │    未实现租赁收益              25  │ 143 │    应收转租赁款               26  │ 144 │    租赁资产                 27  │ 145 │    待转租赁资产               28  │ 146 │    经营租赁资产               29  │ 147 │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30  │ 151 │    长期投资                 31  │ 152 │    投资风险准备               32  │ 161 │    固定资产                 33  │ 162 │    累计折旧                 34  │ 163 │    固定资产清理               35  │ 164 │    在建工程                 36  │ 171 │    无形资产                 37  │ 172 │    递延资产                 38  │ 173 │    待处理财产损溢              39  │ 174 │    外币兑换                     │     │  二、负债类                  40  │ 201 │    应付帐款                 41  │ 202 │    其他应付款                42  │ 203 │    应付工资                 43  │ 204 │    应付福利费                44  │ 205 │    应交税金                 45  │ 206 │    应付利润                 46  │ 207 │    预提费用                 47  │ 211 │    拆入资金                 48  │ 212 │    信托存款                 49  │ 213 │    委托存款                 50  │ 221 │    代发行证券款               51  │ 222 │    代兑付债券款               52  │ 223 │    代售证券款                53  │ 224 │    代购证券款                54  │ 225 │    卖出回购证券款              55  │ 231 │    租赁保证金                56  │ 232 │    应付转租赁租金              57  │ 241 │    长期借款                 58  │ 242 │    发行债券                 59  │ 243 │    长期应付款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60  │ 301 │    实收资本                 61  │ 302 │    资本公积                 62  │ 303 │   盈余公积                  63  │ 311 │    本年利润                 64  │ 312 │    利润分配                     │     │  四、损益类                  65  │ 501 │    利息收入                 66  │ 502 │    手续费收入                67  │ 503 │    证券销售                 68  │ 504 │    证券发行                 69  │ 505 │    租赁收益                 70  │ 506 │    汇兑收益                 71  │ 507 │    其他营业收入               72  │ 508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73  │ 509 │    投资收益                 74  │ 510 │    营业外收入                75  │ 521 │    利息支出                 76  │ 522 │    手续费支出                77  │ 523 │    营业费用                 78  │ 524 │    营业税金及附加              79  │ 525 │    汇兑损失                 80  │ 526 │    其他营业支出               81  │ 527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82  │ 528 │    营业外支出               ─────┴─────┴──────────────────────────                                </font>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金融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  2.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帐款,包括信托贷款的应收利息、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融资租赁资产的应收租赁收益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等。  2.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的,提取的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4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对应收帐款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准备。  2.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3.公司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提取的坏帐准备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科目帐面金额大于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数的,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第105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公司发生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拆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拆借给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本金。  2.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为收入”科目;收回拆借资金及当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拆借银行及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号科目 信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发放的信托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贷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当期收到利息)或“应收帐款”(当期应收未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前期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按信托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委托贷款、抵押贷款和拆出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公司对不能收回的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核销条件冲销提取的呆帐准备。  2.公司应按贷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按全额提取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达到规定比例,应按当年应提取数与本科目的帐面余额的差额提取。应提取数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信托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第114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发放抵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收到抵押品后作价登记,借记“抵押品”表外科目。每期结帐时,应将贷款的应计利息计提入帐,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及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到期贷款收不回,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将抵押品拍卖或转入公司帐内,贷记“抵押品”表外科目;同时转销抵押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拍卖收入与帐面金额有差额时,其大于帐面金额的差额应作为利息收入入帐;其小于帐面金额的差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公司收到企业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票据到期收回贴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票据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款”科目。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并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本期应计的委托贷款利息)、“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贷款的本息交付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贷款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委托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的投资。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款”科目。进行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投资收益并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由款”(应付投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当期收到的投资收益)、“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交给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投资种娄设置明细帐。  第118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  2.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公司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贷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借差,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自营库存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自营买卖国家允许上市的各种库存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以及投资基金证券等。  2.自营库存证券的记帐价格,可以采用实际成本,也可以采用票面价值,由公司自行选择,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1)采用实际成本记帐的,买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票面价值记帐的,应在本科目下设“证券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买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本科目(高于面值的证券差价,如低于面值买进证券的差价记本科目贷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证券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同时,按票面价值,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期计算证券差价率和卖出证券应分担的差价,结转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差价,如低于面值买进证券的差价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并分年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证券的,财务部门应分别面值和金额设置二级明细帐,证券保管部门可以设面值明细帐,柜台分别面值和金额设日报表。每日终了,柜台日报表面值余额要与柜台实有数核对相符,证券保管明细帐面值余额与金库实有证券数核对相符,财务部门的二级明细帐金额和面值余额应分别与保管部门的明细帐和柜台日报表余额核对相符。证券采用面值核算的,各级帐表之间的面值余额也必须核对相符。  第122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国家或企业委托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  2.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采用代销方式的,应按委托方约定的价格或面值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公司单独向发行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将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取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2)采用承购包销方式的,承购代发行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售出承购包销的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证券发行”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科目(如采用面值核算的,还应结转证券差价)。代发行证券的承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应按期转入利润,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借记“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的,发行期间,以代销方式核算,发行期结束,未出售的代发行证券由公司承购,以全额承购包销的方式核算,收到委托方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承购,转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时,应按承购价(或约定售价减去代发行手续费),借记“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承购价款付给发行单位,并转销承购价与约定售价的差额,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约定售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承购价)和本科目(差额)。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3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债券。  2.公司收到国家或企业拨付的委托兑付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国家或企业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借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委托单位未拨付兑付债券资金或拨付的兑付债券资金不足,兑付时公司垫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和“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代兑付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4号科目 代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售的有价证券。  2.代售证券的入帐价格,按约定的代售价(或面值)入帐,收到额户交来代售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售证券款”科目。在公司柜台售出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售出证券,按帐面价值,借记“存出证券 --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售出时,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将代售的证券款交给客户时,借记“代售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公司单独向代售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  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客户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5号科目 代购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买的证券。  2.预收客户交来的购买证券款,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款”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证券时,借记“存出证券--代购证券”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证券”科目。将代购证券交付客户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购证券款”、“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买人返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价格买入企业的有价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企业。  2.公司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返售给企业时,按返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入价,贷记本科目,按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合同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7号科目 存出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采用多方清算而存入证券结算中心的有价证券。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自营证券;(2)代购证券;(3)代售证券。    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自营证券。存出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取回时作相反分录。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卖出时,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卖出证券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代购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证券,借记“代购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代售证券。存出代售证券,借记本科目(约定价或面值),贷记“代售证券”科目;卖出时按实际售出价,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存出代售证券如有到期未售出的,取回时,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存出证券日记帐逐笔序时进行登记,每日或定期业务终了,存出证券日记帐应与证券交易所结算中心的日记帐核对相符。  4.本科目余额反映公司存在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  第131号科目 证券交易清算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而发生的帐务清算。  2.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卖出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销售”(自营买卖证券)或“存出证券”(代理买卖证券)科目;结转自营买卖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买入证券,借记“存出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回应收的差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收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收帐款项目;贷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付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付帐款项目。  第132号科目 缴存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有关规定缴存的各种准备金。  2.公司缴存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准备金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各种准备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应收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单位收取的租赁物资的应收款项。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采用净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  2.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可采用总额法,也可采用净额法,由公司自行确定。  (1)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同时,租金、利息等收益部分,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当期收到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二级科目,并按租赁合同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未实现租赁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收益总额,包括租金和利息。实行净额法核算的公司不设置本科目。  2.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应收的租赁款项总额),贷记本科目(应收收益部分)和“待转租赁资产”(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每期收到租金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同时将应收租赁款中的租赁收益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或“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担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应收转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转租赁业务发生的应收租赁款项。转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项应按承租业务的应付款项核算,即采用净额法核算。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款项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转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实际收到转租赁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转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租赁合同或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融资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经营性租赁购入的财产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租赁物资时,按实际支付的租赁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移时,借记“待转租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待转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合同起租后,公司租出的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  2.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合同到期,根据合同将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给承租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物资”科目。  进行转租赁业务,公司以承租人身份承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公司进行转租赁时,借记“应收转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6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  本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二级科目。  2.购入经营租赁资产是,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每期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  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租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收到赔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在“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下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性租赁资产的累计折旧。  2.经营租赁资产的折旧,应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期初已出租的资产帐面原值按期计算。本期内出租的资产,当期不是折旧;本期内收回的出租资产,当期照提折旧。  公司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期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出售、报废、盘亏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转入清理,应按经营租赁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经营租赁资产原价,贷记“经营租赁资产”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出租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出租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经营租赁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4个明细科目: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应计利息。  4.股票投资: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股票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分得的股利,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银行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债券票面金额和支付的交易费用等),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有关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有关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其他投资:公司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有关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数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投资数小于帐面数的差额,冲销投资风险准备,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7.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2号科目 投资风险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以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2.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投资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投资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2.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公司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价,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62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公司应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金融企业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4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支出。  2.公司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公司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公司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72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2.发生的递延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在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资产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73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174号科目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金额。  2.兑换业务发生时,兑入的货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兑出的货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金融市场上做的外汇买卖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上。但外汇买卖须逐笔核算,每一笔业务终了,按买入和卖出的汇率差计算损益;并结转利润科目。发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发生亏损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设“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外汇买卖”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本货币的卖出数,贷方余额为本货币的买入数。“兑换”明细科目期末汇总报表时应无余额。  第201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公司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的结余或超支。  第205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公司计算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公司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与税务机构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06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每期终了,公司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07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2.公司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拆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  2.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资金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未付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付帐款”(应付未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信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接受的信托存款。  2.公司接受信托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存款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委托单位提取存款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营业费用”、“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3号科目 委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客户指定的单位进行贷款或投资而收到委托人存入的款项。  2.收到委托人存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贷款利息或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存款及贷款利息或投资收益交还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人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受托代理国家或企业发行证券的应付债券资金。采用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受托代理发行证券时,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向委托单位支付代发行证券款项并收取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单独收取代发行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2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国家或企业等单位,兑付到期的债券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如果委托单位不预付资金而由公司垫付,不使用本科目。  2.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兑付后,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将债券交回委托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科目。代理兑付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3号科目 代售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出售有价证券发生的应付证券款项。  2.收到委托人交来代售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有价证券未卖出退还委托人时,作相反分录。有价证券售出后,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售证券”科目。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并收取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理买卖收入”科目。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面值)与实售价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科目或“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委托客户和代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4号科目 代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客户购买证券,预收客户的购买证券款项。  2.客户交来购买证券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代购证券与客户清算并收取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代购证券款不足,交割时客户必须补足款项,借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代购证券款尚有余额,交割时一并付与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和“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25号科目 卖出回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给其他企业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按合同规定价格买回该批证券。  2.公司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合同规定日期买回该批证券,按合同规定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与卖出价的差额,借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按卖出时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租赁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  2.收到客户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最后几期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客户到期不交租金、公司以保证金抵作租赁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科目。  客户违约,公司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或“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32号科目 应付转租赁租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转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给出租公司的租金。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每期支付应付的转租赁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出租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1年期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完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第242号科目 发行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公司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公司每期提取应支付的债券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公司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超过面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公司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按期摊销和计算应计利息时,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应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43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公司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2号科目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  2.公司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第303号科目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司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11号科目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公司应将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手续费收入等各项收入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税金、费用和其他支出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年度终了,公司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亏损作相反分录。  3.年度终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12号科目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应设置“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下:  (1)应交所得税:核算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每期终了,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盈余公积补亏: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应付利润:公司计算应付投资者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应交特种基金:公司计算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6)未分配利润:年度终了,公司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50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各类存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业务的租金收入中含有的利息收入,在租赁收益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的各项存贷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贷款种类等设置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手续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以及按国家规定不交纳各项税金的手续费收入,可直接从本科目转公积金、公益金。  3.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03号科目 证券销售  1.本科目核算公司证券自营买卖中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差价。  2.公司售出的证券,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证券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月终将证券销售差价收入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发生亏损,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分年度设置明细科目。  第504号科目 证券发行  1.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采用代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出售代发行的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证券发行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月终将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如果发生亏损,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代发行证券种类分年度设置明细帐。  第505号科目 租赁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发生的各项租赁收入(不包括租赁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租赁收益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应按租赁种类或租赁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06号科目 汇兑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外币兑换或外汇买卖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收益。  2.本期发生汇兑收益,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设置明细帐。  第507号科目 其他营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信托贷款、投资、租赁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企业往来以外的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08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银行以及金融性公司之间往来而发生的收入。  2.发生往来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09号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股票的应收股利等。  2.发生应收或收到投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时,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投资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10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罚款净收入、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收益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进行信贷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2.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2号科目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业务经营及代理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  2.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3号科目 营业费用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4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公司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期末,按规定计算出本期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25号科目 汇兑损失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  2.发生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外汇兑换”科目。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币种设置明细帐。  第526号科目 其他营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发生其他营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期末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其他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27号科目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银行及金融性公司之间往来而发生的往来支出。  2.发生往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528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非常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  2.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结转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font size=+1>  一、会计报表种类───────┬──────────────┬───────────────   序号  │    报 表 名 称   │     表  号    ───────┼──────────────┼───────────────   1   │   资产负债表      │   会金01表        2   │   损益表        │   会金02表        3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会金03表        4   │   利润分配表      │   会金02表附表1  ───────┴──────────────┴───────────────    二、会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金01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流动资产:               │    │     │ 现金及银行存款            │ 1  │     │    贵金属                │ 2  │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3  │     │     存放同业款项             │ 4  │     │     存放联行款项             │ 5  │     │     拆放同业               │ 6  │     │     拆放金融性公司            │ 7  │     │     短期贷款               │ 8  │     │     应收进出口押汇            │ 9  │     │     应收帐款               │ 10 │     │     减:坏帐准备             │ 11 │     │     其他应收款              │ 12 │     │     贴现                 │ 13 │     │     短期投资               │ 14 │     │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 15 │     │     自营证券               │ 16 │     │     代理证券               │ 17 │     │     买入返售证券             │ 18 │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 19 │     │     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 20 │     │     流动资产合计             │ 21 │     │    长期资产:               │    │     │  中长期贷款               │ 22 │     │ 逾期贷款               │ 23 │     │     减:贷款呆帐准备           │ 24 │     │     应收租赁款              │ 25 │     │     减:未收租赁收益           │ 26 │     │     应收转租赁款             │ 27 │     │     租赁资产               │ 28 │     │     减:待转租赁资产           │ 29 │     │     经营租赁资产             │ 30 │     │     减: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 31 │     │     长期投资               │ 32 │     │     减:投资风险准备           │ 33 │     │    固定资产原值              │ 34 │     │  减:累计折旧              │ 35 │     │ 固定资产净值             │ 36 │     │     固定资产清理             │ 37 │     │     在建工程               │ 38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 39 │     │     长期资产合计             │ 40 │     │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    │     │   无形资产               │ 41 │     │    递延资产               │ 42 │     │     其他资产               │ 43 │     │     其他资产合计             │ 44 │     │    ────────────────────┼────┼─────┼──────资产总计                │ 45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年初数 │ 期末数────────────────────┼────┼─────┼──────流动负债:               │    │     │ 短期存款               │ 46 │     │     短期储蓄存款             │ 47 │     │     财政性存款              │ 48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49 │     │     同业存放款项             │ 50 │     │     联行存放款项             │ 51 │     │     同业拆入               │ 52 │     │     金融性公司拆入            │ 53 │     │     应解汇款               │ 54 │     │     汇出汇款               │ 55 │     │     委托存款               │ 56 │     │     应付代理证券款项           │ 57 │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58 │     │     应付帐款               │ 59 │     │     其他应付款              │ 60 │     │     应付工资               │ 61 │     │     应付福利费              │ 62 │     │     应交税金               │ 63 │     │     应付利润               │ 64 │     │     预提费用               │ 65 │     │     发行短期债券             │ 66 │     │    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67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68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存款               │ 69 │     │     长期储蓄存款             │ 70 │     │     保证金                │ 71 │     │     应付转租赁租金            │ 72 │     │     发行长期债券             │ 73 │     │     长期借款               │ 74 │     │     长期应付款              │ 75 │     │                        │    │     │     长期负债合计             │ 76 │     │    其他负债                │ 77 │     │  所有者权益:              │    │     │ 实收资本               │ 78 │     │     资本公积               │ 79 │     │     盈余公积               │ 80 │     │     未分配利润              │ 81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2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83 │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万元:抵押品     万元。──────────────────────────────────────                                   损益表                                 会金02表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 行次 │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一、营业收入               │ 1  │     │      利息收入                │ 2  │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3  │     │    手续费收入               │ 4  │     │    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 5  │     │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 6  │     │    租赁收益                │ 7  │     │    汇兑收益                │ 8  │     │    其他营业收入              │ 9  │     │   二、营业支出               │ 10 │     │  利息支出                │ 11 │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12 │     │    手续费支出               │ 13 │     │    营业费用                │ 14 │     │    汇兑损失                │ 15 │     │    其他营业支出              │ 16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17 │     │ 四、营业利润               │ 18 │     │      加:投资收益              │ 19 │     │    加:营业外收入             │ 20 │     │    减:营业外支出             │ 21 │     │   五、利润总额               │ 22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会金03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 行次 │ 金额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1.本年利润                   │ 1  │      加:不减少现金的费用和损失           │    │      (1)累计折旧                 │ 2  │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 3  │      (3)固定资产盘亏               │ 4  │      (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 5  │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6  │                              │    │           小   计              │ 9  │     2.其他来源:                  │ 10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 11 │      (2)收回长期投资               │ 12 │      (3)收回中长期贷款              │ 13 │      (4)增加长期负债               │ 14 │      (5)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 15 │      (6)资本净增加额               │ 16 │                              │    │          小    计              │ 19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20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1.利润分配                   │ 21 │      (1)应交所得税                │ 22 │      (2)提取盈余公积               │ 23 │      (3)应付利润                 │ 24 │      (4)应交特种基金               │ 25 │                              │    │          小   计                │ 29 │     2.其他运用:                  │ 30 │      (1)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 31 │      (2)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          │ 32 │      (3)偿还长期负债               │ 33 │      (4)增加长期投资               │ 34 │      (5)增加中长期贷款              │ 35 │                              │    │         小   计                │ 37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38 │  三、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 行次 │  金额──────────────────────────┼────┼──────一、流动资产增加数:                │    │ 1.现金及银行存款                │ 40 │     2.贵金属                    │ 41 │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42 │     4.存放同业款项                 │ 43 │     5.存放联行款项                 │ 44 │     6.拆出资金                   │ 45 │     7.短期贷款净额                 │ 46 │     8.短期委托款项                 │ 47 │     9.贴现                     │ 48 │     10.自营库存证券                │ 49 │     11.代理证券                  │ 50 │     12.买入返售证券                │ 51 │     13.短期投资                  │ 52 │     14.应收帐款净额                │ 53 │     15.其他应收及暂付款              │ 54 │     16.待处理财产损溢               │ 55 │     17.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 56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57 │                              │    │    二、流动负债增加数:                │    │  1.短期存款                   │ 58 │     2.短期储蓄存款                 │ 59 │     3.财政性存款                  │ 60 │     4.向中央银行借款                │ 61 │     5.同业存放款项                 │ 62 │     6.联行存放款项                 │ 63 │     7.拆入资金                   │ 64 │     8.应解汇款                   │ 65 │     9.汇出汇款                   │ 66 │     10.应付帐款                  │ 67 │     11.卖出回购证券款               │ 68 │     12.其他应付暂收款               │ 69 │     13.应付工资                  │ 70 │     14.应付福利费                 │ 71 │     15.应交税金                  │ 72 │     16.应付利润                  │ 73 │     17.预提费用                  │ 74 │     18.发行短期债券                │ 75 │     19.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76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77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78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利润分配表                              会金02表附表1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 行次 │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一、利润总额             │ 1  │      │      减:应交所得税          │ 2  │      │    二、税后利润             │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5  │      │        上年利润调整         │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 7  │      │    三、可供分配利润           │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 10 │      │        应付利润           │ 11 │      │    四、期未未分配利润          │ 12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font>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会金01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编制本表是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库存现金的情况,本项目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本项目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项准备金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而存放于同业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联行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相互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则填列本项目;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则填列“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业务。本项目根据“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或“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短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贷出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短期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贷款”科目和“信托贷款”科目中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进出口押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进出口押汇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押汇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进出口押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应收手续费、应收证券买卖款项、应收租赁收益等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坏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贴现”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工业、流通等企业提出的票据,按一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金融企业已经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予以扣除。本项目应根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短期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项目,反映非银行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的贷款和投资。银行办理的委托业务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5)“自营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自营买卖证券业务而购入的所有证券。本项目应根据“自营库存证券”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6)“代理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发行、兑付、代售、代购等证券业务。本项目应根据“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代售证券”、“代购证券”科目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7)“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买入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材料物资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的,本项目用“-”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9)“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部分。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0)“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贷款。本项目根据“中长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1)“逾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回贷款。本项目根据“逾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2)“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本项目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收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未实现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未收的全部租赁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收转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转租赁业务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转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购入的租赁资产的成本。本项目根据“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待转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已租出资产的所有权。本项目根据“待转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经营租赁资产”项目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累计折旧,包括已经出租的和尚未出租的资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经营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内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30)“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按期末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所有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及已提折旧和净值。“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应根据前两项的数额计算填列。  (3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短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存款”科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和“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财政性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性存款,本项目应根据“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往来发生的联行资金存放于本企业。期末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和“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往来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存放联行款项”项目。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3)“拆入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同业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或“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应解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进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外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本项目根据“应解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汇出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汇出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委托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进行放款或投资业务,企事业单位存入本企业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委托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应付代理证券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兑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应付给客户的款项,包括代理发行证券款项、代现兑付债券款项、代售证券款项、代购证券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代理证券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卖给企业一批证券,到一定日期后,再买回该批证券。卖出证券时收到的款项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应付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包括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或“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其他应付款”项目和“应付工资”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其他应付及暂收的款项和应付未付的工资。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应交税金”项目和“应付利润”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和“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本项目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发行短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1年期以下的贷款,本项目根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6)“长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保证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保证金”或“租赁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应付转租赁租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转租赁业务应付给出租企业的租金。本项目根据“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含1年)以上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3)“实收资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及各明细科目的期未余额分析填列。  (64)“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未余额。本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未余额填列。  (6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盈利尚未分配的部分。本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应在本项目内用“-”号表示。  (二)损益表(会金02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本期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金融企业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盈亏增减变化的原因。  2.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业务各种收入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贷出款项的利息收入或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4)“手续费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本项目根据“手续费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5)“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证券买卖业务,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销售差价”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6)“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承购价与包销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租赁收益。本项目根据“租赁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其他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9)“汇兑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0)“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营业支出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2)“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3)“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为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各种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营业费用。本项目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5)“汇兑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损失。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失”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6)“其他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其他营业支出,如卖出回购证券的差价支出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7)“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的经营利润,发生经营亏损也在本项目,用“-”号表示。  (1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股票的股利收入、债券投资的债息收入等。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较大的金融企业,本项目应在本表“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之前,作为企业“营业收入”的内容进行反映。在计算营业税金时应进行调整。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严格区分营业和非营业的界限,不应将营业收入和支出列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营业外收支各明细项目,还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详细列示。  (2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本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会金03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2.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3.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实现的营业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数”栏的数字填列。  (2)“累计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9)“收回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中长期贷款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中长期贷款”或“信托贷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中长期贷款应在本表“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后的数额填列。  (10)“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转租赁租金”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金融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的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11)“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用固定资产对投资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4.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期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期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期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5.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的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金02表附表1)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包括: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尔日期:1993年03月17日 实施日期:1993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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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总结,顾名思义,就是对所做活动进行总体归纳和全面概括的具体结论,我们可以从中获得经验。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学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总结集合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4-04-28
护士节活动总结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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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活动所指定的书面计划,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对具体将要进行的活动进行书面的计划,对每个步骤的详细分析,研究,以确定活动的顺利,圆满进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护士节活动总结精选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4-04-28
劳动心得体会1000字大学生范文(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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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心得体会1000字大学生范文(精选三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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