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九篇】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材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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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Wages,Salary)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九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1、班主任津贴约占总额的15%班

  主任津贴:津贴标准×班主任人数/总人数

  班主任津贴标准按人均的40%;45%;50%计算,结合考核结果按等次发放。标准根据班额大小确定

  2、岗位津贴约占总额的25%

  副校长:津贴标准×副校长人数/总人数

  中层干部:津贴标准×中层干部人数/总人数

  语数教师:津贴标准×语数教师人数/总人数

  专职教师:津贴标准×专职教师人数/总人数

  津贴标准:副校长为人均的50%。中层干部每人为人均的45%。语数教师按人均的35%;40%;45%计算,标准根据班额大小确定。专职教师为人均的30%。(注:岗位津贴根据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岗位特点浮动,)

  3、超课时津贴约占总额的15%(总额-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

  学校各工作量均折算成课时,超过平均课时部分工作量发给超课时津贴,每课时津贴根据超课时津贴总额和超工作量总额计算

  4、教育教学成果奖占总额的45%

  分教学质量奖和特殊奖。教学质量奖=教育教学成果奖(45%)-特殊奖

第2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为了保证农民工都能拿到工资、拿全工资,我公司目前设立突发应急小组,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应急机制,制定了应急方案,并拿出义部分资金,作为应急资金。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年终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1、建立农民工返乡工资发放监查制度,公司及时掌握各项目部农民工返乡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工地负责人能解决的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统筹解决。

  2、公司成立以总经理(滕强)为组长的应急小组,分管经理亲自抓,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通报。

  二、明确责任,把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1、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认真核对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款支付凭证,排出工资支付计划,明确农民工工资如期支付。

  2、农民工的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并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中,防止承包商私扣农民工的工资。

  3、公司建立工资发放档案制度,每次发放时,农民工在场点清发放的工资数额后,并且在工资卡上签字,防止民工工资冒领、错领、漏领等现象发生,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制度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访突发事件。

  公司建立应急机制,成立应急小组,完善联系管理网络,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加强与农民工之间的协调,同时筹应急备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不发生群访事件。一旦出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平息事件,以防事件进一步的扩大。

第3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为规范xx集团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各项目部的各劳务协作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制度所指各劳务协作队伍,是指在我公司所承建的各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土方、石方、混凝土、木工、钢筋工、架子工、装修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钢结构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劳务协作单位。

  三、各项目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均可对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部各劳务协作队伍应当依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新工人进场3日内将劳动合同签署完毕),明确工资结算方式与具体月工资数额,所有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项目部一份。同时,进场的所有劳务工人必须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交与项目部存档。

  五、每月25日,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表)、工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员书面签认,并按手印。

  六、项目部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及劳务队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30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如无30日的,本月最后一日即为工资发放日)。根据各项目部劳务队伍劳工合同而定,如合同签定三个月支付以合同支付时间为准。

  七、项目部内各劳务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根据劳动合同注明的工资标准,或劳务协作队伍提供的有关工资计算资料统一造表发放。

  八、根据公司的要求,各项目部内的劳务人员工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或办工资卡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劳务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劳务人员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钞票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如工资卡发放财务转账单留存。

  十、项目财务部负责本项目部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项目部安排专人对劳务人员的进场情况,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上报新增人员的有关资料,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项目部内各劳务人员工资计入相应劳务队伍劳务费中,项目部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各劳务协作队伍的劳务费用计算出来并提供给财务部复核,确保工资总额在劳务费总额之内。若有工资总额超过劳务费用的情况,将动用相应劳务协作队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予以补平,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十二、财务部每月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每月28日前将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表)、工资计算表、工资表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不管工资是否发放都必须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做到工资每月一报制度。

  十三、项目部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项目部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项目部范围内的任何员工、任何农民工有权就劳务协作队伍出现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向项目部、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项目部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工作,如情况属实,将一次给予协作队伍1万元罚款,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我部将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以下几方面行为都属本项目部禁止出现的行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五、根据公司规定,项目部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账户,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每期期中计量支付额的2%,专项基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5%,在银行开立农民工专项基金最高限额和最低保障管理,当账户余额达到应提取的总金额时不再提取。

  十六、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做到及时发放,月结季清,绝不拖欠,并欢迎业主和监理对本部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如项目部未能及时发放,当所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三个月,项目部将动用专用资金代替劳务协作队伍进行支付。如专项基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将接受业主动用施工保证金支付。

  十七、项目部必须积极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本项目部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本制度解释权属于xx集团有限公司,日常解释工作由工程管理中心、财务部负责。本制度如有遗漏,项目部财务部、办公室、工程管理中心将及时予以修订。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同时,统筹解决中小学教师待遇,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补贴补贴。这次新增的工资性津补贴的部分作为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支配,以体现岗位责任和工作业绩。为了调动我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融教[20xx]60号《福清市教育系统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在上级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科学安排,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分配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岗位及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

  2、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科学安排,建构符合我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分配方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工会及其他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师工作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及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解释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公平、公正地发放。

  四、发放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教师。

  五、绩效金额分配额度、构成

  1、绩效工资分配度

  这次新增工资性津补贴中月人均400元,作为学校绩效工资分配额度,由学校自主分配。

  2、构成部分

  绩效工资由工作量(任务)补贴、管理岗位(责任)补贴、业绩奖励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工作量补贴占绩效工资构成的60%,管理岗位补贴占20%,业绩奖励占20%(其中的2.5%作为学区统筹)。

  六、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工作量补贴的分配

  1、核定工作量的基本依据。

  (1)教职工正常工作量按闽教人[87]104号文件规定计算。

  (2)教学计划及小学教师教育教学任务和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3)学校实际工作内容。

  2、课时量补贴

  A、每学年学校教导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均衡分配教师课时量,按不同的岗位规定不同的工作量标准。

  (1)根据闽教人[87]104号文件规定,小学专任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不少与18节。

  (2)任实职的中心校正职校级领导任课时数不少于4节,副职校级领导任课时数不少于6节,其它任实职的学校中层干部、中心校财务人员、任课时数不少于8节,中心校生管、图书管理员(计生专干)任课时数不少于10节,为满工作量。

  (3)其他科任教师课时量的计算为全校平均课时量,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周课时量规定。其中语数包班教师递减4节,数学跨班递减2节,英语跨校递减2节,教研组长递减1节(享有管理岗位补贴的不再递减)。

  B、课时量补贴:完成规定周课时量,每人每月补贴110元;低于规定周课时量的少1节月扣10元;高于规定周课时量的每超1节月奖10元。

  3、超工作量补贴

  A、公代补贴:公代每节补贴5元,由教导处安排公代,校长签字确认。

  B、导辅补贴:导辅每天补贴10元(月封顶50元)。

  C、节假日值班、加班补贴:节假日值班人员每人每天补贴30元;节假日因公事加班人员每人每天补贴50元。晚上加班每晚按半天计算。节假日值班按上级要求排班。加班的需填写加班申请表,报校长予以审批方能认可,并按月予以公示。

  D、英语教师跨校教学补贴:根据福清市教育局融教[20xx]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E、学校专刊补贴每期30元,由德育处负责布置。

  量化工作量,情况复杂,不可能把所做工作都包括在内,教师应发扬奉献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4、考勤奖励办法。

  根据《东张中心小学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签到制度。

  A、月满勤者学校发给月满勤者奖50元。

  B、教师因病请假,病假由学校安排代课的每天扣5元。病假两天以内且自己调课(需请假并将调课安排表上交学校确定存档)者不扣,超出两天的每天扣5元。

  C、事假每天扣10元;

  D、旷课一节扣20元,旷工半天扣50元,旷工超过三天的取消当月工作量补贴。

  E、迟到、早退每月3次内不计,超过3次的前3次扣10元,后面每次扣5元(另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每月超过5次以上计扣)。教师违规签到(代签等)情况,每次扣30元。导辅迟到或早退(含人在校不在岗)一次扣10元,缺岗一天扣50元,并负当天该岗的一切责任。

  F、学校规定的活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临时性通知及其他集体活动)缺席者,每1次扣10元(公假不扣)。

  G、教师签到由当天值班行政负责监督,学校抽查,当天值班行政人员监督不到位的扣20元。

  (二)管理岗位补贴

  1、采购、保管、事务等人员每月管理岗位补贴30元。

  2、年段长、艺体组长每月管理岗位补贴40元。(图书管理员+计生专干)每月管理岗位补贴50元。

  3、工会主干人员每月管理岗位补贴60元。

  4、班主任、中心校生管教师、中心校财务人员每月管理岗位补贴80元。

  5、中心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每月管理岗位补贴90元。校级领导每月管理岗位补贴100元。

  相关岗位管理人员要完成本职岗位任务才可享受相应的管理岗位津贴。兼任多种管理岗位取最高一档。担任班主任同时还兼任其他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补贴可追加10元。

  (三)业绩奖励分配

  按《福清市东张中心小学教师工作业绩评估细则》每学期对每位教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按学期发放。业绩奖励包括教育教学常规奖、突出贡献奖、优质教学奖、竞赛指导奖、教科研成果奖、师德考核奖、年度考核奖等。

  其中学区统筹每人2.5%,用于教学点、完小校超工作量补贴等,剩余款项并入各校年度结算。

  1、教学常规奖

  以《福清市东张中心小学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条例》为考评要求,每学期对教师的教案、作业批改、安全管理、课堂教学、班级常规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

  2、优质教学奖

  根据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从平均分、提高分、优秀率、合格率四个项进行综合评估。跨学科、跨年级任教统考科目的,按双班或多班的平均后进行评估。

  平均分低于及格线,及格率低于50%的则该项不奖励。

  技能科任课教师,优质教学奖取该校教师获得奖励的最低一档。

  获得第一名的学校每项奖励20元,奖给完小校长。(本项由管理岗位津贴部分支出,中心校不参与此项奖励)

  3、竞赛指导奖

  凡辅导学生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进修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各类竞赛(由学校选拔),学生获奖的指导教师,均可获竞赛辅导奖。

  学生作品市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30元,省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50元。

  竞赛指导奖具体奖额如下:

  4、教科研成果奖

  (1)教师优质课(比武课)获奖(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

  (2)公开课执教者奖励:省级500元,福州市级300元,福清市级200元,教研片100元,学区性50元,学区内教学片30元。

  (3)承担市级课题研究工作且任务完成良好的课题组成员每位每学年奖励120元。

  5、师德考核奖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乐于奉献、为人师表,遵守《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每师每学期奖励50元。详见《东张中心小学师德考核细则》。违反《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和发生安全责任的此项不予以发放。

  6、年度考核奖

  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者,每师每学年奖励100元。考核不合格、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未定等次者不发放。

  7、突出贡献奖

  学校每学年评选出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奖金额由校务会议视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公示后予以发放。

  (1)数学跨两班补贴:两个班人数和超过70人的,每学期补贴200元。

  (2)教学点补贴:南胡、金芝每学期500元,岭下、芦岭每学期200元。(本块资金由学区统筹部分支出)

  (四)工作量补贴、管理岗位补贴可按月发放,业绩奖励按学期或学年发放。各校在绩效工资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月份的奖金和分解的权重可统筹使用,若有剩余的,期末累计后按在岗教师均分。

  (五)中心校校级领导的绩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400元。

  (六)暑假(7、8月份)的绩效工资,扣除当月的管理岗位津贴、节假日值班、加班费用、业绩奖励后,余下金额按在岗在编教师均分,于当月发放。寒假的绩效工资凭原方案执行。

  (七)绩效工资发放情况当月公示,学期累计。上述项目中,若有剩余的,期末累计按在岗教师均分。上述项发放总额若出现不足的,则按比例适当下调。

  七、其它具体事项

  1、不参加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五章第十五、十六条款规定的“甲方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象,即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重违反师德,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擅自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失职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胜任工作调整或培训后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等。

  2、当月取消绩效工资参评的对象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融政人[20xx]58号关于“扣发当月考勤奖的对象”,即月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每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法定假除外);以及《聘用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其他可扣发当月考勤奖情形的。

  3、经组织选派挂职、支教或进修学习人员,按有关规定完成任务的,按满工作量计算。这些人员由挂职单位、支教学校、培训学校提供出勤及表现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4、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相应领导责任的按责任扣除50%岗位管理津贴。

  5、分娩假的教师每月领取绩效工资150元。

  八、有关要求

  (一)辖区各校应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管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及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解释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公平、公正的发放。各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在核定拨付的绩效工资额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二)辖区各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报学区审核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分配办法要与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业绩贡献结合,加大向一线教师、成绩突出教师倾斜的力度,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三)除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绩效工资外,各学校不准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补贴、资金和实物。违反规定的,要没收违规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学校对每个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责任目标及资格条件,同时要制定与岗位职责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把目标管理和制度管理结合起来,做到有章可循,严格考核,确保每个具体岗位责任目标和学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各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进行分配制度改革。

  九、本《方案》解释权归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十、本《方案》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一、工人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的签订所有入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劳务公司、劳务工人本人签字盖章的“建筑工程劳务用工合同书”,合同文本统一,留存工程项目部备查。

  二、实名登记制度和用工档案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实行身份证实名登记制度,形成“项目部劳务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留有个人亲笔签名,以备发放工资时核对签字。建立“劳务作业人员用工档案”,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劳务用工合同书、用工档案三者须对应一致。

  三、工程量确认验收及上报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队伍对每个作业人员的工程量进行及时的验收确认,对当时做出的奖罚必须经个人核实确认,对出现中途退场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由工人个人签字确认退场前发生的工程量。以上两项均须报项目部备案,避免因工程量多少形成误解和纠纷,并以此为基础汇总成本月由发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当月上报分包结算资料。每月27日前,项目部根据劳务队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形成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上报公司财务处,该资料须加盖分包方公章并有项目经理、劳务队伍负责人、工人个人签字认可。

  四、工资发放农民工的工资要发放到个人手中,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存放项目部备查。并且在工资发放时必须提供以下依据到公司财务处方可发放,缺一不可,分别是:

  ①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②工人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③农民工花名册(须有个人签字)

  ④审批后的当月“工资发放确认书”⑤用农民工身份证办理的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该卡的办理由财务部门根据花名册和个人劳务用工合同书办理,用于工资发放)

第6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3、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4、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签认。

  6、工资发放登记表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7、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8、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9、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10、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11、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第7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实行优效优酬,将教师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相挂钩,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特制订如下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一、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0分)

  教学工作量100分

  教研成果100分

  师德师风100分教学效果360分教学常规200分考勤安全140分

  二、发放原则与方法

  原则:由学校统一筹集,统一考核量化,统一计分标准,统一发放到位。

  方法:三档五级(详见下表)

  三、考核机构与程序

  1、学校成立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组长:刘卫林

  副组长:徐新华

  成员:洪少龙

  陶尽峰

  员

  2、考核程序

  ⑴收集、整理原始材料

  ⑵考核小组对每个教师逐项量化

  ⑶校内公示

  ⑷向中心学校上报考核结果龚金国吴再柱洪汉江欧贵华李维卿余仲民许亚军齐鹏飞刘俊郑航军杨德元工会委

  四、考核细则

  (一)师德师风考核(100分)

  1、因师德有问题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或上级上访,告状的,每次扣50分;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每人次扣50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政治活动的,每人次扣20分;

  4、乱收费、乱推销资料物品的,每人次扣50分,并加倍罚款;

  5、教师本人或组织学生进行考试舞弊的,每人次扣50分;

  6、影响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每人次扣50分;

  7、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家属、家属与家属打架斗殴的,依次扣双方当事人(家属由该户教师负责)50、40、30分;

  8、不服从学校分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每人次扣50分;

  9、向学生或家长直接或变相索要钱物的,每人次扣50分;

  10、工作期间参与赌博,影响较坏的,每人次扣20分。

  (二)考勤安全考核(140分)

  1、未办请假手续或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离校的,每天扣20分;

  2、早操未到操的,办公无故缺勤的,班主任晚寝未到岗的,每次扣2分;

  3、上课迟到或早退的,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每次扣5分;

  4、学校或上级开会,或其他大型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0分;

  5、无故旷课的,每节扣20分;

  6、由于考勤受中心学校以上领导批评的,每次扣40分;

  7、课余时间,本班学生打架斗殴导致流血受伤的,班主任扣10分,科任教师每个底分扣5分;

  8、教师值班、班主任周末护路未到岗的,每次扣10分;

  9、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岗位,由于自己出现过错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0分,造成重大事故(理赔金额在2000元以上),本项考核分为零。

  (三)教学常规考核(200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时次扣5分:

  ①校内备教检查,作业、备课、听课不足次数的;

  ②坐着上课的;

  ③上课接听手机的;

  ④上课期间会客的;

  ⑤未备课上课或未带备课本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①监试不履行职责的;

  ②阅卷不按时参加的;

  ③试卷由学生代阅的。

  3、中心学校备教检查中,作业、备课、听课每少1时次扣20分;

  4、在教学常规视导检查中,被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30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

  (四)、教研成果考核(100分)

  1、本人撰写的论文、教案或主讲的公开课,获国、省、市、县、镇级奖励(或发表)的,依次计分如下(累计分不超过70分);

  国家级:70分

  省级:一等60,二等50,三等40;

  市级:一等40,二等35,三等30;

  县级:一等30,二等25,三等20;

  镇级:一等15,二等10,三等5

  2、完成学校规定的公开课、教学随笔、教研活动的,得30分;未上公开课的,扣10分;未按时上交教学随笔、教学计划总结的,每次扣5分;不参加教研活动的,每次扣5分。

  (五)、教学工作量考核(100分)

  1、教学工作量包括包括任课课时(正课、朝读、坐班、晚自习等)和教学岗位(校长、主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年级协管等),由教务处每月具体考核,发放课时津贴,期末不再另行量化。

  2、全体教师根据任课节数计算月课时工作量,其公式为:2.75元×每周课时数×4周=月课时工作量(元)

  3、以上计算,不分年级任课,不分主次课,朝读、坐班计1课时,晚自习计2课时;

  4、毕业班课时上浮20%;

  5、特殊岗位人员工作量每月津贴数为:

  体育教师带操:15元/月(缺一个早操扣款2元);

  备课组长或教研组长:10元/月(负责计划,本组教研,记载,阅卷),不累计;

  年级协管:25元/月(协助管理年级事务);

  班主任:0.4个标准工作量(负责第一或第三节晚自习,如缺岗按旷课扣分);

  主任、副主任:0.4个标准工作量;

  团书记:0.3个标准工作量;

  副校长、工会主席:0.8个标准工作量;

  校长:1个标准工作量。

  (六)教学绩效考核(360分)

  1、七、八、九年级每期均按期中、期末两次考试进行教师教学绩效考核,期中考试占60分,期末考试占300分(中心学校组织),六年级只按期末考试(中心学校组织)考核评估;

  2、学校或中心学校举行的教学质量检测,评估科目及学科计位方法均按《濯港镇中学教师教学绩效评估方案》执行;

  3、绩效评估方法:

  ①本校组织的考试第1~4名依次得分为60、45、30、15分;

  ②中心学校组织的统考相应位次得分为:

  年级

  七

  八

  九

  12345678910300290280270260250240230220210300290280270260250240230220210300290280270260250240230220210

  年级111213141516171819

  七

  八

  九

  200190180160140120100200190180170160150140120100200190180170160150140120100

  ③六年级位次得分参照《濯港镇小学教学质量评估方案》中“计分表”,按其相应分值10倍积分(最高值360,最低值100);

  ④教师只任教一个班一门学科,其考试位次积分即为该项得分;在同年级跨班级任同学科课程,其积分之和除以任教的班级数所得分值即为该项得分;跨年级任同学科课程,该项得分为高年级的6

  0%加上低年级的40%;跨学科任教,该项得分为中考分值的学科积分的60%加上分值少的学科积分的40%。

  五、非教学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方案另行制订。

第8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为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到2018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二)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18年底前,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工程项目达90%。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到

  2018年底前实现全区政府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零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到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到2018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三、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完善劳动保障、公安机关、住建、财政、信访等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督查,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通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相关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工作。各部门间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持续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全面推进并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减少欠薪隐患。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

  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9篇: 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红头文件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11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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