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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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

  摘 要:值班律师的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正当性的体现和保证,由于目前存在值班律师地位与职责设定失衡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不畅,值班律师的职责不能有效行使,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正当性的保障功能失灵。应配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根据案件的罪行轻重、适用程序分类划定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势力范围”,在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其职责和参与的程序环节,赋予保障其职责充分行使的相应诉讼权利,并采取按量计酬、弹性补贴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职责;诉讼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9)02-0096-1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要求。为了贯彻中央部署,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又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拉开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18个省市开展试点的大幕。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早在速裁程序试点时就被要求建立的值班律师制度,2016年进一步被规定在了认罪认罚的《试点办法》中,进而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写进了第三十六条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标志着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制化,也推动着值班律师制度的全面铺开。早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就普遍建立或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还在起步阶段,值班律师职责定位不明确、相关赋权不完善等问题,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设置了障碍,让诉讼流程中的各机关对制度选择与贯彻产生了困惑,本文试图根据现行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前遇到的难题,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以及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 问题提出:值班律师的地位与职责失衡

  (一)形式上不具有辩护人地位

  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具有辩护人的地位,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究竟是不是刑事辩护,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从试点时期的司法改革有关文件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值班律师职责的规定大约整理于下表中:

  在这些文件和法条中,基本都将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区别表述,用“法律帮助”一词来界定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的文件中明显将“辩护”与“法律帮助”进行了区分,将指定或者委托辩护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称为“辩护”,而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称为“法律帮助”。如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值班律师工作意见》)中,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还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中,也规定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指定或者委托律师提供辩护前而提供的“法律帮助”,显然不同于指定或者委托律师的“辩护”。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多处法条规定中采取了“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并列表述,也直接表明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有别于辩护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是一种应急性的、更具灵活性的法律服务,形式上与传统的辩护人明显存在诸多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的产生方式只有委托和指定两种。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需要“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值班律师并非委托产生,也与符合一定条件而申请或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对于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而在之前的《试点办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规范中涉及值班律师均用“应当”,可见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的介入是程序正当性的保障和体现,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不依当事人的委托和申请,也不受限于经济困难等条件限制。其产生方式随机性更强,与辩护人存在较大差别。

  2.履职重心不同。传统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参与,但其工作重心一般在审判阶段,而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围绕实质化的审判展开辩护工作将愈加成为趋势。而值班律师具有应急性,虽然之前的《试点办法》规定通知值班律师履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说明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有值班律师介入的可能性,但《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参与程序,可见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都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认罪认罚协商。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庭审,实践中,在无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做法也不一,从郑州的情况看,一些法院認为值班律师审判阶段无需出庭,也有法院要求值班律师参与,律师们的看法也不一致,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探索 加强协调 推动认罪认罚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参与”研讨会暨第十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论文》2017年10月,第197-201页。但2017年8月28日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根据这一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值班律师也不应承担出庭的职责。那是否值班律师就一律不介入审判阶段呢?根据2017年10月11日最高法、司法部最新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见,值班律师还是可以参与到审判阶段,但其提供的服务不是辩护,而是法律帮助,在值班律师不出庭的前提下,这样的法律帮助,可能也就仅仅是法律咨询和建议。因此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参与工作的重心必然是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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