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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五度学习网www.wudu001.com分享的四川养老保险新政策,供大家参考! 四川养老保险新政策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四川2016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尚未出台,我们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二)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四川养老保险新政策。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四川2016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显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四川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四川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四、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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