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范文六篇

发布时间:2023-11-11   来源:优秀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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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汉语词汇。拼音:jiàn yì 释义: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范文六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20xx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部分救助对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线,要以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助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地深入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

  二要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严把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监督检查四道“关口”,切实做到“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及时与银行、房产、税务、保险、户籍、车辆管理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通过资源整合,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畅通退出机制,实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建立统一的救助管理数据信息系统,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要配强基层队伍,提高救助工作水平。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落实在基层。要通过内部调剂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配政治素质高、对弱势群体有感情、有爱心、有耐心的人员充实到一些工作中去,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年度考评和激励机制,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要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重点要在准确认定救助对象、规范审批流程、落实工作责任等问题上加以监督检查。减少错保、漏保、骗保现象的发生,及时发现、纠正、惩处“关系保”、“人情保”,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实施。加大公示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社会救助民间组织新形式。探索建立完善以社会互助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和群众自发组织的慈善会、福利会、基金会等组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鼓励有实力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回报社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汇聚更多爱心,使其成为救助社会困难群体的有益补充。

第二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1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设立之初目的是为解决当时的现状,是帮助当时因失业被迫下岗陷入贫困的人们,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开始是为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才建立了现款给付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领域慢慢扩大到了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地域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社会救助体系。

   1.1建国初期社会救助制度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救助农村和城镇的贫困人口。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社会救助代表会议,会议确定了“在政府领导下,以民众自救自助为基础开展人民大众的救助福利事业”的基本救助原则。1950年7月,全国民政第一次会议把救助救灾工作确定为内务部的重点工作,并且设立了社会主要管理和负责全国社会的相关救济工作。随后,1953年7月,内务部增加设立救助司,主要负责管理村庄救灾事件和社会救助事件。

   各地方政府也开始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事宜,之后社会救助工作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1.2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迅速发展

   在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下,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从救助、五保、扶贫和救灾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系列改革。其中救助有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救助两种情形。享有定期定量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未成年儿童、严重的残疾人、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对象的人群;还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助的相关人员。而享受临时性救助的主要是对低收入人群和生活没有稳定着落的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救助范围中包括了对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的救助。五保中涉及范围主要是指为了满足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對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社会救助活动。

   扶贫是指从思想、政策、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中贫困户给予扶持,让其通过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现状。救灾是指帮助灾民脱离当下的灾难险情,减轻一定的灾害损失,帮助其克服灾后生活困难从而提供的社会援助服务。

   1.3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现状

   首先,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系列制度如何规范落实在现在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有着明确规定,并且规定每年社会救助项目的花费金额也要纳入到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去。其次,我国社会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特困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灾后困难救助以及突发各种特殊情况困难为辅的救助体系,这无疑是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合理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也有利于较好地覆盖各类困难人群。所以,这种制度的反贫困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

   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支持。

   2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2.1关于《收容遣送办法》的问题

   《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进一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原因是实施对象模糊,被救助人员范围一直不断扩大。规定被收容派遣对象的范围是:农村流入城市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的人员。然而让我们感到惋惜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被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一直在恶性扩大,以至出现了“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能力的人员)被送收容遣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全的流浪人员被送收容遣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合法证件、没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者被送收容遣送,最后演变为刚进城市没有找到工作和住所,未及时办理“务工证”和“暂住证”等临时证件的农民工也被送收容遣送。

   第二个原因是收容遣送功能界定不清。《收容遣送办法》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救助、安置和教育的对象是因生活压力过大被迫选择在城市中流浪乞讨的人群;但另一方面又写到被收容派遣的人员必须按照“服从、收容、遣送”的原则执行,这样有利于体现社会救助中收容派遣的福利和功能,并且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办法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

   2.2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农村“五保户”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最早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现实生活中执行落实得最好的救助制度,一提到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两个。但社会救助体系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中包含内容过于狭隘,一大部分都是临时性应急救援,举例来说,某地方突发生山体滑坡现象,若只有极少数家庭房屋遭遇此灾害的话,这个家庭就很难得到社会救助,若是有,政府的救助款也是不够修建房屋的;只有当大批人们房屋造成大面积损伤或毁坏时才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 在农村,虽然有些制度已经制定出台了,但是执行力度却很差,导致有效执行出现了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很多农村人口来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仍然是陌生的,一项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就等于没有这项制度。

   2.3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供需矛盾突出

   资金的解决除了依靠政府外,可以采用社会捐助的方式,用慈善的力量来引领主流思想。但是这样做的问题是有些许多慈善组织最初成立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其逐渐发展就会产生一定的排他性,造成垄断,还有一些社会捐助项目由于优惠政策支持效果不明显,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慈善意识较弱,公益慈善活动氛围低下,公益组织团队建设滞后及一些慈善组织自身深陷丑闻的影响,导致大多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保障。由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也相应的表现出一系列的不平衡状态,在偏远山区的人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大多数人处在贫困的边缘,一些城市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具体落实时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补助,若政府资金不富足则城市低保就会很少,那么会出现满足不了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状况。

   3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使得应当获得救助的却无法获得有效救助的关于效率低下的问题,那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恰恰能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很多问题。

  3.1《救助管理办法》是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发展

   《救助管理办法》是《收容派遣办法》的升华和总结。

   《收容遣送办法》这部法律法规颁布时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和谐团结,安定社会秩序,而《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实施落实社会救助,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收容遣送办法》在落实时,负责主体是扮演“抓”和“押送”角色的公安机关人员。但《救济管理办法》中明文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系统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救助工作,并对流浪救助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就此在管理城市乞讨流浪人员中确立民政部门的负责主体地位。但《收容遣送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收容遣送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直至范围扩大进城务工寻找发展的农村青壮年。至此,救助救援对象范围在《救助管理办法》中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没有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意指并不是城市中的流浪人员都可以得到救助。

   法律对救助对象的界定,既有利于保障救援对象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建设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收容遣送办法》中大部分规定是指对被收容人员的义务性要求,针对救助救援站及其工作人员设定的大多禁止性规定都在《救助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3.2从立法角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在各级人民政府在社會救助方面的基本职责,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对需要救助对象各类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做到为真正为需要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完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加强对救助救援站中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过程中的监督,而且受到救助的人员也需要对救助救援站进行一定监督。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救助人员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防止少数人钻救助政策的空子。

   《社会救助法》的颁布,既能保证我国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又有利于明确我国公民的所享有的权利、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社会救助的性质、社会救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与保障等。

   3.3多渠道筹措资金

   对于筹集资金方面应以政府为主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社会捐助,改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政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官方媒体加大政策信息宣传力度,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益事业中,给予参与者税收方面的优惠补贴,保证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制度中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政府要与民间组织共同承担风险。政府部门也可设立专项救助资金项目。参与社会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可通过申请专项基金项目进行救助,民政部门对此项目需要对申报审核、实地考察及救助反馈进行全程监控,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成功申请救助专项基金后非政府组织必须按照专项申报内容落实,而接受救助的组织必须要有配套的管理机制、财务制度和救助体系,保证救助专项的顺利实施。

   总而言之,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有利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可以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让更多的团体组织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帮助人们摆脱贫困状态,让人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生活安定幸福。

第三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合肥市人大代表陈巧妹反映,自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减轻了贫困群众经济负担,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在调研中也发现,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资金总量不足。全县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慈善筹集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尚未未开展。二是医疗救助标准相对偏低。目前,大病医疗救助除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外,其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一定最高限额,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只是一种政府关爱性资助,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导致出现特殊重大疾病就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救助面相对偏窄。我县目前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界定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特困优抚、城乡困难群众,但在实际生活中,患重病大病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不一定是上述救助对象,导致“同病不同命”现象,使一些发生较大医疗开支的家庭,因没有被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失去救助机会,而成为新的特困群体。四是政策衔接不紧。虽然我县对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政策整合,但在实际工作中与其他单项救助政策没有做到有机衔接,仍然存在各自为政现象,信息数据不能实现共享,横向协调衔接有时出现脱节,重复救助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城乡医疗救助效果。

  为此,建议:

  一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探索将部分社会慈善资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大医疗救助资金蛋糕,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二要改进救助方式,建立“三办合一、同步结算”制度,实行合管办、民政救助与定点医院同步结算;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并符合条件救助对象进行定点定额救助。

  三要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抚对象等扩大为按实际救助需要来确定,使救助范围扩大至可能因病致贫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尽可能地做到应救尽救。

  四要搞好各项社会救助之间的有效衔接,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困难救助等有效整合,实现救助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和同步结算,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重复救助现象,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社会救助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基层社会救助逐步扩展到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帮扶与救助等业务,社会救助工作日益完善;但从基层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因素,制约着社会更加公平的实现。

  一是资金来源单一,救助广度深度受限。近几年来政府和慈善方面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虽然逐年见长,但是需救助的人员涨幅大于资金投入的涨幅,加之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来源较为单一;由于资金少,救助标准仍然较低,被救助对象生活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二是标准制定固化,救助公平公正受限。将家庭收入作为主要的确认标准,没有考虑家庭的刚性支出,致使许多家庭收入高于救助标准,但家庭刚性支出过大的群众无法享受国家应有的救助;将有无赡养人作为特困供养的确认标准,缺不考虑赡养人的赡养能力,造成一些有子女,但子女物质条件不高或者赡养能力差的老人无法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三是项目实施单一,救助体系完善受限。我国当前虽然建立了以生活救助为主,生产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为辅的基本体系,但在具体实施中主要还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其他专项救助仍“徒有其表”,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下列三点建议:一是扩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的广度深度。建立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募捐,把社会救助的“蛋糕”做大,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接受救助后生活能得到明显改善。二是科学制定标准,强化救助的公平公正。建立复合型的救助标准,改变单一的以家庭收入,赡养人情况为主的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建立复合型的救助标准,实现“应保尽保”更加公平公正。三是全面实施救助,完善救助的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实施救助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和更多得困难现象得到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第五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古老的制度。虽然我国在建国初期创建了农村“五保户”制度和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因为当时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保障制度体系从总体上来说比较健全,所以导致社会救助制度的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就建立了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现经多年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1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设立之初目的是为解决当时的现状,是帮助当时因失业被迫下岗陷入贫困的人们,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开始是为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才建立了现款给付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领域慢慢扩大到了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地域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社会救助体系。 

  1.1建国初期社会救助制度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救助农村和城镇的贫困人口。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社会救助代表会议,会议确定了“在政府领导下,以民众自救自助为基础开展人民大众的救助福利事业”的基本救助原则。1950年7月,全国民政第一次会议把救助救灾工作确定为内务部的重点工作,并且设立了社会主要管理和负责全国社会的相关救济工作。随后,1953年7月,内务部增加设立救助司,主要负责管理村庄救灾事件和社会救助事件。 

  各地方政府也开始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事宜,之后社会救助工作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1.2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迅速发展 

  在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下,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从救助、五保、扶贫和救灾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系列改革。其中救助有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救助两种情形。享有定期定量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未成年儿童、严重的残疾人、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对象的人群;还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助的相关人员。而享受临时性救助的主要是对低收入人群和生活没有稳定着落的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救助范围中包括了对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的救助。五保中涉及范围主要是指为了满足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對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社会救助活动。 

  扶贫是指从思想、政策、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中贫困户给予扶持,让其通过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现状。救灾是指帮助灾民脱离当下的灾难险情,减轻一定的灾害损失,帮助其克服灾后生活困难从而提供的社会援助服务。 

  1.3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现状 

  首先,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系列制度如何规范落实在现在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有着明确规定,并且规定每年社会救助项目的花费金额也要纳入到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去。其次,我国社会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特困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灾后困难救助以及突发各种特殊情况困难为辅的救助体系,这无疑是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合理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也有利于较好地覆盖各类困难人群。所以,这种制度的反贫困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 

  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支持。 

  2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2.1关于《收容遣送办法》的问题 

  《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进一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原因是实施对象模糊,被救助人员范围一直不断扩大。规定被收容派遣对象的范围是:农村流入城市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的人员。然而让我们感到惋惜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被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一直在恶性扩大,以至出现了“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能力的人员)被送收容遣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全的流浪人员被送收容遣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合法证件、没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者被送收容遣送,最后演变为刚进城市没有找到工作和住所,未及时办理“务工证”和“暂住证”等临时证件的农民工也被送收容遣送。 

  第二个原因是收容遣送功能界定不清。《收容遣送办法》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救助、安置和教育的对象是因生活压力过大被迫选择在城市中流浪乞讨的人群;但另一方面又写到被收容派遣的人员必须按照“服从、收容、遣送”的原则执行,这样有利于体现社会救助中收容派遣的福利和功能,并且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办法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 

  2.2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农村“五保户”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最早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现实生活中执行落实得最好的救助制度,一提到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两个。但社会救助体系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中包含内容过于狭隘,一大部分都是临时性应急救援,举例来说,某地方突发生山体滑坡现象,若只有极少数家庭房屋遭遇此灾害的话,这个家庭就很难得到社会救助,若是有,政府的救助款也是不够修建房屋的;只有当大批人们房屋造成大面积损伤或毁坏时才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 在农村,虽然有些制度已经制定出台了,但是执行力度却很差,导致有效执行出现了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很多农村人口来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仍然是陌生的,一项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就等于没有这项制度。 

  2.3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供需矛盾突出 

  资金的解决除了依靠政府外,可以采用社会捐助的方式,用慈善的力量来引领主流思想。但是这样做的问题是有些许多慈善组织最初成立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其逐渐发展就会产生一定的排他性,造成垄断,还有一些社会捐助项目由于优惠政策支持效果不明显,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慈善意识较弱,公益慈善活动氛围低下,公益组织团队建设滞后及一些慈善组织自身深陷丑闻的影响,导致大多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保障。由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也相应的表现出一系列的不平衡状态,在偏远山区的人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大多数人处在贫困的边缘,一些城市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具体落实时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补助,若政府资金不富足则城市低保就会很少,那么会出现满足不了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状况。 

  3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使得应当获得救助的却无法获得有效救助的关于效率低下的问题,那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恰恰能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很多问题。 

  3.1《救助管理办法》是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发展 

  《救助管理办法》是《收容派遣办法》的升华和总结。 

  《收容遣送办法》这部法律法规颁布时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和谐团结,安定社会秩序,而《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实施落实社会救助,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收容遣送办法》在落实时,负责主体是扮演“抓”和“押送”角色的公安机关人员。但《救济管理办法》中明文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系统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救助工作,并对流浪救助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就此在管理城市乞讨流浪人员中确立民政部门的负责主体地位。但《收容遣送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收容遣送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直至范围扩大进城务工寻找发展的农村青壮年。至此,救助救援对象范围在《救助管理办法》中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没有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意指并不是城市中的流浪人员都可以得到救助。 

  法律对救助对象的界定,既有利于保障救援对象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建设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收容遣送办法》中大部分规定是指对被收容人员的义务性要求,针对救助救援站及其工作人员设定的大多禁止性规定都在《救助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3.2从立法角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在各级人民政府在社會救助方面的基本职责,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对需要救助对象各类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做到为真正为需要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完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加强对救助救援站中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过程中的监督,而且受到救助的人员也需要对救助救援站进行一定监督。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救助人员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防止少数人钻救助政策的空子。 

  《社会救助法》的颁布,既能保证我国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又有利于明确我国公民的所享有的权利、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社会救助的性质、社会救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与保障等。 

  3.3多渠道筹措资金 

  对于筹集资金方面应以政府为主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社会捐助,改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政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官方媒体加大政策信息宣传力度,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益事业中,给予参与者税收方面的优惠补贴,保证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制度中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政府要与民间组织共同承担风险。政府部门也可设立专项救助资金项目。参与社会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可通过申请专项基金项目进行救助,民政部门对此项目需要对申报审核、实地考察及救助反馈进行全程监控,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成功申请救助专项基金后非政府组织必须按照专项申报内容落实,而接受救助的组织必须要有配套的管理机制、财务制度和救助体系,保证救助专项的顺利实施。 

  总而言之,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有利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可以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让更多的团体组织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帮助人们摆脱贫困状态,让人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生活安定幸福。 

第六篇: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一)加强救助政策宣传。要进一步加强对已有政策的落地普及,持续拓宽政策的知晓度,重点围绕社会救助政策的系统性宣传和普及,以社区为阵地,以重大活动为载体,以“两微一端”为路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对救助条件、办理程序、资金发放、就业激励政策等内容的宣传,确保救助政策领导干部熟知、工作人员精通、广大群众了解,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制度政策的普及率,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树立低保对象主动退保的典型,加大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措施及案例的宣传,为实现精准兜底救助保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力度。要着重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配齐配强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同时在城乡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社会救助协管员。此外,对从事社会救助服务的社工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并根据《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关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相关规定,采取政府决策、政策调整、社会救援等多种手段,积极发展社会救助民间组织,鼓励、引导、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会救助,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提高入户调查准确率,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力量薄弱问题,不断充实社会救助队伍力量。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机制。要树牢社会救助“一盘棋”思想,整合和统筹配置现有整个社会救助资源,衔接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达到互通、互联、互补,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机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效能。要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联系帮扶人信息台账,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严格按照社会救助工作规程进行操作,建立必要的审计、检查制度,将社会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多渠道设立公示社会救助投诉电话、邮箱,实时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透明,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社会救助的精准认定。要严格实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每季度对所有在册和申请的社会救助对象进行集中信息比对,从根本上解决低保户确定不精准的问题。要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直接按人施保,对低收入对象、重病重残对象、一年内申请救助未获批准对象等,开展摸排核查,予以重点关注;对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待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动态清退,做到保人保户相结合,实现应保尽保。

  (四)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金,并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对其本人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xxs/17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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