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清退住房规定范文(通用5篇)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优秀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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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退是指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构或由其指定的有关单位。解释就是将办毕的公文返回原机关的程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部队清退住房规定范文(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1篇: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贵州预师、人武部: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事关军队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协助部队把这件利军利民的大事办好。根据军委、总部和成都军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和开展清理有凑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号)精神,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现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按无房户对待,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以及房改有关优惠政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地方购买房改房的,按地方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二)地方人员购买军队住房有关问题。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余员、已故军队人员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后营字第530号)和《成都军区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联营字第284号)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后营字第516号)和《成都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联营字第283号)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佰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支持并免收土地出让金,对按规定应减免的有关各种费、税要予以减免。

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当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优先安排。

(四)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问题。

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字第316号)执行。即:无其它住房的军队复转干部及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的,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地方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自有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其他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未搬出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取租金。地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军(工)龄、职务(职称),而且涉及夫妻双方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一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及房改部门、纪委和主管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

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部后营字第516号、530号文规定执行,由成都军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方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善师范的通知》(建房18号规定执行。办理军队房改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税费;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的,登记时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支取问题。

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后勤部后财字第5号)和《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三总部后财字第18号)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干部、干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干部、干官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干部、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

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军官和士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对转业的军官、士官退出租住军队公寓住房前的租金,按本文第一条第四款标准计算,所欠租金从其住房补贴中扣除;已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2号)规定,经批准,其住房补贴直接兑现给本人。军队士官退出现役后,其住房补贴兑现方式参照执行。

二、关于开展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清理多处占房,是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其中有一部分同志在地方工作并分配了住房或购买了自有住房,现仍然继续占用部队住房,既违反了军队和地方有关规定,又给部队建设带来了影响。为纠正住房上的不正之风,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军委有关指示精神,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的工作,清退多占住房。

(一)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地方已分配住房或已购买住房现仍住用军队住房的,必须退还军队住房。

2、已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安居房或参加集资建记的人员,在地方又分配住房的,一处已达标准所有制早退出其中一处住房。如果退出在军队购买的房屋,由住房管理单位收回并按部队有关规定退还个人购房款。

3、地方未分配住房,住用部队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其中一处已达到本人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如果两处以上面积之和超过本人军队职级标准的,要进行调整。

4、擅自将部队住房转交他人或用于出租的,一律由部队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组织实施。

为保证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年以上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在军队后勤工作社会化保障军地联合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贵州省军区为驻黔部队清房牵头单位。整个清理工作分政策宣传、调查摸索、组织清退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2001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措施及要求。

1、要充分认识做好有关人员军地两年住房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是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三讲”教育成果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同时,也是支持部队建设、为部队排忧解难、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摸底、登记、清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清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2、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于清理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人员较多,时间要求较紧,清理工作归口军队后勤工作社会化保障军地联合领导小组领导,军、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主动退还多占的军队住房。军、地要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做好有关人员违规占房清退工作。

3、要严肃纪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政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继续违规占用部队住房,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除收回住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2篇: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

  (一)指导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则上与军队在职干部执行统一政策;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

  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确定。已列入安置计划,其住房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实,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实的第四、五批离退休干部,其建房地点不再改变。

  二、实行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

  (四)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五)补贴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之后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

  (六)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离退休干部安置地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安置计划确定。地区补贴标准与军队在职干部地区补贴标准相一致。

  (七)住房补贴额计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离退休干部的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计算。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

  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2月以前离休、退休干部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计算:1992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干部,已下达离退休命令的计算到当月止,没有下达离退休命令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计算到1992年6月止。

  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职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八)补贴发放原则。根据安置计划和国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补贴资金及房源情况,实行先退先补的原则,优先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九)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开工建设的离退休干部,不予退房。其中,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末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三、现有住房的出售与出租

  (十)现有住房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现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四、五批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离退休干部标准房。第四、五批已开工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由承建单位按原方式建成。

  (十一)现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后出售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根据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现有住房的出租。离退休干部继续租住现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现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留存3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专户存储,严禁挪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新建住房的建设与出售

  (十四)新建住房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四、五批建房计划尚未开工建设和第五批以后需建设的离退休干部住房。

  (十五)新建住房的建设。离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建设。户型、面积应考虑离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经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批准,也可参加所在部队或地方组织的住房建设;地方政府承建的第四、五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计划管理。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是国家住宅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继续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

  (十七)优惠政策。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关于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的规定,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设单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遗孀购买住房,可按房改成本价计价,按有关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军(工)龄折扣。集中统建的住房,优先向规划安置在该点的离退休干部出售,适当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自建、自购的住房,产权归己。

  (十九)附属用房。附属用房与离退休干部住房一起规划建设,具体建设比例另行制定。附属用房建设经费已下达的,应保证专款专用。

  (二十)公共维修基金。新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

  第一章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

  第一条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采用保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发)文登记簿进行登记,以规范管理。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收(发)文时间、收(发)文单位、文件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文件份数、收(发)文编号(即按年度编排顺序号)等。各项登记均应准确,无误。

  第三条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四条接收秘密文件、资料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将件数、发送编号、密级、收件单位与送件单位进行认真对照,核实无误后,在回执清单上签上姓名、日期和加盖文件收发专用印章,证明已经收到。

  (二)签收后即打开包装,检查是否存在错发或数量不对等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出单位查询,防止漏失。如无差错,应随即在收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文件、资料的首页上方加盖本单位的收(发)文印章,并填上收文编号和日期。

  第五条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程序如下:

  (一)按照确定的发放范围,在发文登记簿上按对应的栏目要求进行登记。

  (二)在文件、资料首页上方盖上单位的收(发)文印章,用号码机打上发文编号。

  (三)在信封面左上方标志好秘密等级及发文编号,并准确书写收件单位的地址和名称。

  (四)核点数量并进行封装。如果在同一信封内装几份或几个不同内容的秘密文件时,要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清楚,信封面上要标明其中的最高密级。

  (五)秘密文件发出前,要认真清点核对,确保收件单位、发文编号、密级准确。

  (六)由单位保密员按发放范围发放。

  第二章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阅

  第一条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由保密员专人负责。先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文件、资料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以及工作实际,确定知悉的范围,然后由保密员负责传阅;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绝密级的,保密员必须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接触人员姓名、文件编号、签领时间、退回时间等。

  第二条阅读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在保密室或符合保密要求的阅文室进行。阅读其它密级的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其它办公场所内进行。如因确工作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

  阅读和使用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阅读和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三条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传-阅时必须采取直传方式,不得在阅读人之间自由传阅,保密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资料的去向。

  第四条阅读人不得擅自留存、摘抄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传达秘密文件、资料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三章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

  第一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条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条密码电报严禁复印。

  第四条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五条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的机关、单位、份数和日期及编号,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六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要请示原制发单位,经批准后方可汇编。汇编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

  知悉范围,并且要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志和管理。

  第七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

  第四章秘密文件、资料的清退销毁制度

  第一条秘密文件、资料必须采用保密部门监制的电脑密码文件柜存放,并单独设置保密室,由保密员统一管理。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的场所,必须配备防盗铁门、铁窗。

  第二条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

  第三条保密员要定期核查、清退所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须按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保密员每月要进行清点,每季度核查、清退一次,当年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全部清退完毕。如确需立卷归档或需延长使用时间的,应当向发文机关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涉密人员、保密员离岗、离职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所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需要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六条如果单位被撤销或合并的,应当将秘密文件、资料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办理好登记、签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与会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给保密员登记、保管。保密员要主动跟踪会议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有关文件、资料丢失。

  第八条要建立定期的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按政府有关要求集中清退和销毁文件,文件的清退与销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文件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

  第九条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由单位保密员按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进行销毁,并须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4篇: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

  一、 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缺少工作魄力,热衷应酬

  (1)关于教学工作。

  学校的中心任务是教学,但我们的个别校长整日忙于学校事务性工作或应酬,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较少,不愿深入课堂参与教师教学活动,导致业务不熟练,教学常规管理松懈,对新的教育理念缺乏正确的认识,使教学业绩大打折扣。

  (2)关于学校常规管理工作。

  在学校的常规管理上,我们的个别校长不调查、不深入,不作为或乱作为,或忙于各种应酬,把所有事务推给下属,当甩手掌柜,不抓实际工作,浮于表面,或家长作风严重,搞一言堂,学校的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不商量,听不进别人的不同意见。

  (3)关于教师管理工作。

  在教师管理上,个别校长也存在领导力不足的现象。有的校长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学校的行政管理事务上,将责任推给分管副校长,基本对教师的专业发展放任不管,或者过于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忽视了教师的心理需要和情感需要,使教师在工作过程中感到压抑和不满。

  2、缺少思想

  我们的个别校长没有自己的教育思想,缺少对先进教育教学理念的学习与领悟,教育观念陈旧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缺少一心为公、执教为民的思想,看问题常常目光狭隘,思考问题往往缺乏深度,解决问题因循守旧。对自己的工作不反思,不反省,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或者就不执行,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根本不落实在行动上,基本上是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甚至师德滑坡,沉溺在几个人的小圈子里忙于应酬,影响极坏。以上种种原因必然会影响到校长领导力的发挥,影响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不能适应教育变革的需要。

  3、缺少危机意识

  个别校长凭老经验管理学校,不善于从学习中吸收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看问题缺乏深度和广度,处理问题随意性大,缺少危机意识;“有为才有位”,但我们的个别校长看不清形式,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考虑的不是学校的未来和发展,而是个人的前途命运,“占着位子”不作为,改革创新的忧患意识淡薄。

  二、思考与建议

  1、加强管理能力,强化领导干部表率作用

  (1)抓好校长的带头作用。

  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排头兵,带头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校长要带头做好每一件事情,“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从小事抓起,一步一个脚印。其次校长要能扬长避短,整合领导班子的长处,凝聚成为较大的集体力量,在决策上实行民主、科学,避免造成损失,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良好局面。

  (2)抓好骨干教师的培养。

  重视骨干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全面打造优质教师队伍。学校要从教师实际出发,制定骨干教师培养发展规划,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力度,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在学校内形成一支精干的骨干教师队伍。利用讲授示范课、观摩课、教研、座谈等方式,开展学科培训和业务辅导工作,大力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为骨干教师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师德表率、育人模范、业务骨干”的作用。

  (3)抓好全体教师的管理工作。

  一是从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关注教师的利益和需求,通过细心、周到、优质、高效的各种服务,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二是尊重教师的意见,了解教师的精神需求,保障教师的利益,提高教师待遇,为教师发展解决后顾之忧,使教师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专心于教育教学。三是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缓解教师的压力。四是为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学术交流和培训、研讨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促进教师在交流与研讨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

  2、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工作执行力

  (1)抓落实,实施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提升学校整体执行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我认为,我们的校长在实施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以计划为前提,以制度建设为基点,以落实到位为关键,从小事入手,对每个细节都要精益求精,尤其在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和落实上,一定要在“精”字上做文章,在“细”字上下功夫,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努力做到人人会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能管理,杜绝管理上的漏洞,消除管理上的盲点。

  (2)抓细节,树立严谨的细节意识。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是一种关注、一种体察、一种创意,教育过程的意义就隐藏在学校生活所有细节中。我们的校长,要树立严谨的细节意识,要始终坚持“从小事入手,于细微之处见品质”的管理方略,才能不断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一是规范管理行为,着眼细处,把小事做好。看似一件小事,但它折射出来的是学校规范的管理。学校管理更多的时候是需要我们做一些具体的琐碎的事, 从细处入手,把小事做好,定能奏出学校管理的和谐乐章。二是提高管理效能,抓住环节,把事情做实。抓住环节,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把事情做实,做出实效,才能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三是提升管理品质,经营细节,把事事做精。关注学生成长与发展,重视人文关怀的育人理念。把小事做精、做到极致,才能不断提升管理的品质。

  (3)抓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

  提高执行力,完善制度是保障,健全机制是关键。我们的校长要在建立、修订和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上下功夫,要科学设定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加强过程控制,逐步建立起科学民主的目标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用制度来体现清晰、有效、简洁的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用制度来克服责权利不对等、信息流通不畅、职责不清、工作推诿扯皮等影响执行力的因素。

  3、规范制度管理,提升校长的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考察学校校长综合能力的基础,在规范学校的制度管理中如何提升公信力?对校长来说,做到“公、正、宽、明、廉、情、诚、信”尤为重要。

  一是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校长不仅要“以声司法”,更要“以身示法”,凡是要教师做到的,自己要身体力行,凡是要学生做到的,自己要率先做到。作为一校之长,位在师生之上,有一定的“政权”,但不搞特权,时时处处为人表率。

  二是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设制,也不能因人废制;不能对一部分人讲制度,而对另一部分又讲“自由”;不能在强者面前绕道走,遇到弱者却毫不客气。无论亲疏,无论长幼,在制度面前应该一律平等。校长在执行制度时,应如古代名相诸葛亮所言“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我的心象秤一样公平,对人不分亲疏持秉公道),使上下诚服,赏罚无怨。

  三是一以贯之。执行制度不能一曝十寒,时紧时松。学校一般爱出的毛病是开学那阵抓得紧,期中特别是期末就放松;上头要来检查时抓得紧,检查过后又放松;问题成了堆,搞点突击性的整顿时抓得紧,整顿结束了平日又放松。这些作法都是不妥当的。对于制度,我们的校长应经常讲,经常用,长抓不懈、始终如一,力争收到潜移默化、相沿成习之效。使人们不断地强化制度观念,毫不动摇地相信制度的作用。

  总之,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是学校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不断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办人民满意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努力开创我处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5篇: 部队清退住房规定

  当前,疫情处于较为严重复杂时期,疫情防控更是处于关键阶段,需要有人能站出来真正担当作为,"安抚"公众情绪、"控制"恐慌状态、"有条不紊"度过难关每一项工作都刻不容缓。这是一场看不见敌人的"战场",面对严峻考验,全体党员干部,坚定信心、众志成城,让担当作为成为人民群众安心最大"定心丸"!

  冲锋在前,奋战一线率先抓落实,不缺执行力。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在这危难时刻,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挺身而出、英勇奋战。基层一线的党员干部"临危受命","逆行"冲往防疫最前线。阖家团圆日,奔赴"疫区"支援,他们说"国家的大事,我们义不容辞",直抵防控最核心战场,他们说"若有战,召必回,战必胜",率先抓防控落实,需要他们冲锋在前,这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更是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所在。落实防控责任必须依靠基层一线强有力的执行力,疫情防控目标和各项措施需要落到每个岗位、每个党员干部的具体行动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的过程就是给老百姓"定心"的过程。

  铁拳出击,积极应战抗疫现成效,不缺战斗力。疫情严峻亟需引

  起全面重视,但绝不是制造恐慌,公众的恐慌来源于抗疫信心的缺失,党员干部的战斗力就是人民群众"驳击"恐慌的最有力支撑,任何时刻任何情形,党员干部都不缺战斗力,铁拳出击、有条不紊就是最"扎实"的担当。面对疫情阻击战,医务战线的党员干部前赴后继迎难而上,有了他们的"不计报酬、无惧生死",才有了"疫霾"下一点一滴的"捷报频传"。每一份请愿书承载着的都是勇敢的决心,他们说"作为医护人员,我责无旁贷",疫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他们不眠不休从未言弃,这是党员干部的担当,更是击退"肺炎"的战斗力所在。好消息不断传来,千万人心的汇聚就是真正的信心和力量。

  科学应对,钻研科普及时解疑难,不缺"免疫力"。在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役中,"病毒"是我们共同的且是唯一的"敌人",科学应对、信任依靠、尊重扶持是增强"免疫力"的良药。科研战线的党员干部与时间赛跑、与"病魔"赛跑,开展疫情应急科研攻关,强化防控诊疗技术研发及成果应用,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提供科技支撑,他们一直在行动,这样的科研"智囊团",是人民群众的自豪与信任所在。情绪状态与"免疫力"密切相关,科普战线的党员干部与谣言抗击、与质疑抗击,信息公开不隐瞒、专家回应解疑惑、稳定情绪增定力。尊重科学是提高"免疫力"的不二法宝,党员干部要带头理性应对,让科学、透明、作为成为抵抗病毒的强有力屏障。

  特殊时期需要特殊方案应对,非常情况需要非常手段防控。在这场疫情阻击战中,党员干部要"有所作为""有所担当",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让担当作为成为人民安心最大"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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