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3篇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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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林员是指巡护森林的人员。其职责是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协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查查通作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林区森林资源,加强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林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设置、有效管理项目护林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班玛县林业局根据生态工程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需要所聘用直接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护林人员。

  第三条护林员的选聘原则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处事公道、身体健康,能胜任护林工作。

  第四条护林员队伍是班玛县林业局在基层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直接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由所在乡镇负责具体管理及工作安排,由林业局负责技术培训及考核。

  第六条护林员的编制由局以管护站为单位,根据辖区管护面积、管护难度及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第二章 项目护林员聘用与辞退

  第七条护林员选聘程序

  护林员由各乡镇、各管护站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实行考察推荐,县局组织实行公开选录,在公开选录阶段,各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要切实履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则有录取社会护林员,坚决杜绝不公开录用,导致“世袭制”,“亲戚制”继承的现象发生,确定后签订《班玛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防火办备案。

  第八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九条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及民族团结,自觉贯彻、执行、宣传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当地护林公约、乡规民约,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热爱林业工作,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情、地形、林情。

  (三)、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岁以上、55岁以下,身体健康满足护林工作需要。学历高、或者曾获得乡镇级以上嘉奖和优秀的青年可凭相关手续优先报考社会护林员职位。

  (四)、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吃苦耐劳,为人正直,办事公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敢于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自备有通讯工具、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者优先。

  第十条护林员实行管护区承包制,承包期为1年。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护林员因不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需要在承包期内辞退或更换新的项目护林员,管护站需及时按选聘条件和程序推荐新的拟聘人员,报林场、林业局审批、局天保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乡镇报县局同意后予以辞退,解除承包合同。

  (一)、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行为的。

  (二)、不服从管护站管理,不遵守管护站、林场、林业局规章制度,工作散漫,纪律松弛,情节较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护林工作的。

  (四)、管区内发生毁林案件,情节严重的。

  (五)、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六)、监守自盗采伐林木的

  (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损失的。

  (八)、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与非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

  (九)、破坏内部团结,影响管护站内部管理及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

  (十)、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十一)、道德败坏、社会舆论较差的。

  (十二)、从事其他活动,对林业形象造成损害的

  (十三)、上级部门停止拨付项目护林经费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及局、场规定应予辞退的。

  第十三条  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胜任项目护林员工作岗位的,不再聘用。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地方及局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

  (二)、在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查,保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做好每日检查记录。

  (三)、及时发现并全力制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荒等破坏(危害)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各乡镇。

  (四)、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处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和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案件。

  (五)、督查并制止违章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参加扑救。

  (六)、积极参加管护站组织的其他工作。

  (七)、积极参加并完成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公益林建设及病虫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任务。

  (八)、积极协调局、场与当地群众关系,妥善解决有关林牧矛盾和各种纠纷。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各种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二)、护林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护林工作提出建议,管护站及县林业局须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是否采纳。

  (三)、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工资等待遇。

  (四)、护林员在承包期间对解除合同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宣布解除合同(考核)结果的10日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章护林员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社会护林员管理纳入乡级管理工作当中,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监管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县林业局要加强对项目护林员的监督、考核。每年年底,县林业局要组织以人事部门对各乡镇护林及社会护林员进行年终考核,并制定考核办法。管护站站长为项目护林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护林员因工作原因受到处罚时,管理第一责任人也须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护林员实行划片承包制

  护林员实行持证上岗支付,各管护站根据辖区面积、地形及森林资源、人员状况进行划片承包,将山头、地块、林班落实到每个护林员身上,签订管护承包责任书,县林业局工具社会护林员基本信息,管护面积等制成上岗证,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承包责任书做好对护林员的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管护站对护林员按照局有关职工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严格考勤及上下班制度,严禁迟到、早退和旷工等现象发生,严格请销假制度。

  第十九条  护林员原则上实行在管护站居住,集中管理,各管护站根据本站条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各管护站要加强对护林员的学习组织工作,定期组织项目护林员认真学习有关《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及局、场文件,并做好学习记录,不断提高项目护林员的思想认识及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根据安排,护林员要积极参加局、站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并加强自学,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护林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护林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管护站检查护林员工作、学习及巡山记录情况,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依据。

  第五章护林员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社会护林员按照国家要求只享受国家每年拨付的工资外,无任何其他经费,县林业局在年底考试时可适当抽出资金对全年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护林员给予表彰,护林员每年均配发巡山记录本,巡山袖章等,均由林业局解决。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护林员在承包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护林员在担任护林员期间,责任区内无森林火情、违章野外用火,未出现森林病虫害,无偷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毁林砍柴和破坏造林地、封山育林区及其他林业建设基础设施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功的。

  (五)、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作斗争的。

  第二十六条在承包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护林员无故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扣发500元),一个月内达3次、全年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含5天),予以辞退。

  (二)、护林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查获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0元,当月累计达3次的扣当年工资的50%;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给予辞退。

  (三)、护林员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管护站管理的,不佩带护林标示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50%;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半年内累计5次的,给予辞退。

  (四)、管区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每起扣发当月工资的20%。项目护林员未及时制止或发现后不及时上报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一年内发生三次的予以辞退。

  护林员管区内发生林业行政案件,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不予处罚。

  (五)、管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的,每起扣发当月工资的20%。护林员不及时制止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一年内发生三次的予以辞退。护林员管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的,可不予处罚。

  (六)、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重特大林业刑事案件的,予以辞退。

  (七)无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不尽责、不作为、不配合的,第一次扣发全月工资,第二次予以辞退。

  (八)、管区内发生非法占用林地5亩以下,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发生非法占用林地5亩以上(含10亩),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予以辞退。

  (九)、管区内发生违章野外用火一次,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300元。

  (十)、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草山火灾的,一年内第一次发生的扣发当月工资50%;第二次发生的,扣发全年工资的50%;全年累计发生3次的,予以辞退。

  (十一)、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一年内发生一次扣发当年工资的50%;全年累计发生2次的,予以辞退。

  (十二)、护林员在工作期间,对管区界限、范围、山情、林情、社情、管护及防火形势不清楚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十三)、护林员不积极参加学习及其他劳动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并给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十四)、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的考核:玛可河林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玛可河林业共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其他地区由县森林

  防火指挥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管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乡镇(街道办、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办事处、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

  (二)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

  (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

  (五)代行所有者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林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镇、街道办)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下属林场(区、管护站所)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森工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

  第八条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应当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选聘与解聘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

  (二)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森工企业职工延伸管护集体权属地块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管理,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聘用护林员的选聘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可优先选聘。

  第十三条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三)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低于80分的;

  (五)管护责任区一月内发生火灾2起或脱岗发生火灾1起的,发生较大病虫害、林木盗伐2-5立方米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一年一签”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制订相关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及时向护林员按管护协议(合同)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管护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县年度管护方案,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森林火险期护林员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统一组织,履行招投标程序,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的方式,探索实践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新模式,逐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和实施细则。县、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认真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集体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的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将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3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试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林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林业站负责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态林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2.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3.管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环境,具备一定的管护生态林技能和劳动能力,男性年龄在20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20周岁至55周岁。具有工作必须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4.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林管护员。

  第六条、生态林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1.护林员上岗着装整齐,必须佩带袖标,携带二号灭火工具,按时做好巡山预警工作。

  2.对负责管护区域内的山林,月巡护时间25天以上,并建立管护登记簿,记录每天管护情况,定期向村委会汇报情况。

  3.巡山护林与守护。及时劝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毁林开垦、乱砍滥伐、偷

  砍盗伐、乱占林地、毁林采石﹙砂、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挖掘天然林树根和林下野生药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区、镇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与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向林业站报告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并积极组织扑救与防治。

  5.护林员要服从调度,听从安排。配合林业站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抚育,建设护林设施等工作。

  6.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管护好辖区内的护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第七条、生态林管护员的考核管理

  1.生态林管护员工作,实行考核制,每月按管护责任人实际出勤天数,确定补偿金额。

  2.严格执行“四落实”,即人员、地块、责任、报酬要一一对应,责任区要明确。

  3.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火情、火警、森林火灾﹙野外用火﹚、林木病虫灾害、毁灭林木和在野外放牧等,要对管护责任人进行扣除补偿金的处理。对在一年内发现有两次违反规定的管护员,取消其管护员资格和扣除当月补偿金

  4.在防火期内,经区防火部门和镇林业站检查时,发现护林员一次不在岗扣50元,两次不在岗扣100元,连续两次不在岗解聘。

  5.重要地段发生一起火情、火警,并不在现场的扣100元,及时到现场扑救的酌情处理。

  6.加强对散养羊群的监管工作,管护员要积极配合林业站做好宣传、巡视工作,阻止散养羊群毁林案件的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牛、羊进山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凡发现生态林管护人员或直系亲属放牧的,取消该管护员资格。

  第八条、护林员不服从管理或管护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年管护费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1.未经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损失严重的。

  2.经查实监守自盗的。

  3.发生森林火灾、严重森林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不报的。

  4.发生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制止不力,损失严重的。

  第九条、完善村级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制度。

  1.村委会根据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完善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办法,包括人员选择、上岗、请假、处罚、奖励、人员调换和轮岗等内容。并报镇林业站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管护员上岗履职的主要依据。

  2.村里要选派专人负责管理,结合本村的管理办法,对生态林管护员进行年度考核。村委会每年组织考核评比,报镇政府批准,选出优秀管护人员,并给予适当奖励。

  3.对于扣发的补偿金,可以用于表彰奖励管护工作突出的管护员或者用于和生态林管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实行生态林管护员全员投保制度。凡选用的生态林管护员都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要求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

  第十一条、建立镇村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把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统一的年终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护效果好,成绩突出的村管理人员,经年终考核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绿造发

  [2009]14号)文件要求,生态林管护补偿标准每三年上调10﹪,2015年7月1日开始,山区生态林管护员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月484元提高到532元。

  第十三条、补偿金的发放。以村为单位,按季度发放补偿金。每个村的补偿金数额由该村的生态林面积和管护员人数来确定。

  1.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补偿金下拨至镇财政所。

  2.每年的7月上旬,村委会都要根据轮岗后实际管护员人数,制定本村《生态林补偿金分配方案》,经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3.村委会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报镇林业站。

  4.镇主管部门对村级《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审核后,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资金发放申请。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96851/


《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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