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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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方案要把某项工作的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实施的方法步骤以及领导保证、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要落实到工作分几个阶段、什么时间开展、什么人来负责、领导及监督如何保障等,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一、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收尾工程,及时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收尾工程的重点制定作业计划u>
  2.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
  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经理部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时在职能部门的指导、配合下按照政府有关要求编目建档。
  3.竣工验收的预验收
  竣工验收的预验收,是初步鉴定u>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内容上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即室内工程全部做完,室内外地下管网及散水、明沟、沿步、斜道全部做完,内外粉刷(贴面)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且水流灯亮,窗明地净。
  住宅工程还要求对讲系统、煤气等尽可能完成。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经理部预检
  当工程施工完后,根据工程进度计划,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部有关职能人员,对拟报竣工工程的情况和条件,对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合同的规定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主要包括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及使用要求等。
  对工程质量外观的缺陷,装饰面层的空鼓、开裂,成品之间的相互污染,使用功能的要求等方面进行逐层、逐间、逐处铺地毯式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见附表一)。检查记录由项目质检员汇总填写。
  对检查出的缺陷或不足之处,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力量整改,限期完成。
  当工程项目经检验并确认完成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项目部进行单位工程自评并填写《竣工验收通知单》报告公司总工。竣工验收通知单式样见附表二。
  2.公司复检
  根据项目部的申请u>
  3.竣工报告
  当公司复检项目部的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后,项目部负责填写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见附表三),竣工报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项目部将监理单位返还的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竣工报告送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作为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专项验收;同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房产 交 接
  一、自行开发房产的交接
  当公司自行开发的工程项目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施工)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各项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公司总工组织工程部、质安部、项目部向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时进行交接,并填写房产交接单,交接单经各方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签字后由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档案资料保管。
  房产交接单详见附表四。
  二、外购房产的交接
  公司外购的房产原则上应由房地产公司负责接收。接收前应通知质安部检查验收,检查记录由房地产公司作为档案资料保管(质安部检查记录见《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附表五);对于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房产,由公司总工负责通知工程部、安装部进行装修,经质安部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公司接收。
  房地产公司对于接受后的外购房产应做好一些善后处理,并及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为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和《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分级负责、限时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机制,实行“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确认”,将联合验收时限控制在12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的验收时限压减为5个工作日。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其他类别工程参照执行。
  三、联合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二)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三)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完工,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四)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建成,具备节能专项验收条件。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完毕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具备档案验收条件。
  (六)完成人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八)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九)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四、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其中,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
  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以下简称“简易工程”)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的项目。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联合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前,可以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工程审批平台”)申请验前指导服务,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指导,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一次性提出指导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指导意见。同一事项最多提供两次验前指导服务,两次指导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验前指导服务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
  (一)网上申请。建设工程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选择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和验收图纸(涉密内容除外),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各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审核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反馈审核意见的,视同合格。审核通过的,牵头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审核不通过的,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补齐补正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同一事项的申请材料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现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参加现场联合验收。不需现场验收的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反馈。在联合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2个工作日内),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需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验收(监督)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再次申请,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验收。
  (四)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后,备案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推送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管理。
  六、职责分工
  (一)市行政审批局职责。
  1.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牵头完善工程审批平台联合验收模块。
  3.汇总、公布联合验收申请表单、办事指南、验收内容等。
  4.受理联合验收申请,送达联合验收意见。
  5.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认定(备案)、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备案)。
  (二)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职责。
  1.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材料、时限、标准等。
  2.主动做好验前指导服务,积极参加联合验收工作,协调、督促、指导区(市)验收(监督)部门开展验前指导服务和联合验收工作。
  3.按职责分工开展验前指导服务和验收(监督)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公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节能认定(现场验收)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3)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和城市公用供水、排水、节水设施验收监督。
  (4)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现场验收)。
  (6)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7)市气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8)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和备案。
  (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职责。
  负责做好市政设施接入服务,主动完成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接入,移交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配合相关验收(监督)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四)建设单位职责
  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绵城市等标准规范,自主完成环保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和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合验收,配合专项验收(监督)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监督)意见及时完成整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实到位。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联合验收工作专班要对各验收(监督)部门、各区(市)联合验收工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争议问题。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将其列为不诚信信息,推送至全市统一的审管一体化平台,相关验收(监督)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区(市)统筹。各区(市)政府要确定本区(市)联合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统筹区(市)验收事项纳入工程审批平台办理,定期将相关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上报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结果共享。联合验收合格后,工程审批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并与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收集和存档纸质档案文件。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不断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第三条 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认可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通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决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不合格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认可。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时,应成立认可小组,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结束后,认可小组应当提交认可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应当公开进行,认可结果应当公布。规划认可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认可的,可以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的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认可)。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1%;
  (五)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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