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级监督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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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级监督的调研报告

  监督同级党委是党内法规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强化党内权力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是健全党内生活,实现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如果纪委不能监督同级党委,在监督下级党组织时势必不可能真正到位。但实践中依然存在“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会监督”等难题。

  一、存在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抓监督,往往眼睛盯着下级部门,而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仍是薄弱环节,造成新的“灯下黑”,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监督意愿不够强。目前,还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己肩负的责任认识不够深刻,责任感、使命感还不够强。少数地方和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视纪委为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个别领导干部漠视和淡化纪委在同级监督方面的职能,轻视纪委的地位和权威,虽在口头上承诺接受监督,却在思想上抵触监督,在行为上逃避监督,常常把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此外,少数纪检干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怕得罪领导,有“老好人”的思想,把依纪依法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对立起来,过多地强调对党委的服从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纪委的监督职责,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风不正、言行不检、为政不廉等问题不够重视,不愿、不敢、不能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

  (二)监督体制不够顺。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又是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者,客观上使得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以业务工作方面的指导为主。加之,目前对党政正职人事管理上提,有些党委班子主要领导还兼任上级党委常委等,使对其的监督权与管理权脱节,客观上导致了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监督渠道不够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各级纪委在开展同级监督中,普遍感到有心无力,尽管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已有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在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何时监督等问题上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畏难情绪和本领恐慌,导致同级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近期,各地脱贫攻坚等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党委部署给纪委参与的工作越来越多,纪检机关存在“十处打锣九处在”现象,事事参与、无所不管,甚至角色错位,部分工作越俎代庖等,造成了人手紧张,对本职工作反而顾不上。加之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对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学习得不够、新的监管手段掌握不好,导致了不善于履行监督职能,最终使得同级监督的效果不得不打了折扣。

  二、对监督同级党委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廉政教育意识。加强对党委班子及常委会成员的教育。重视发挥廉政教育的实效性,积极构建常委会领导班子的教育引导机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从党纪法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四个方面入手,把提高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定期举办党委常委会成员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利用正面典型和反面教材,通过学习讨论、辅导讲座、测试答题、观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常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新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党委常委会成员正确认识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是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的重要表现,自觉为同级纪委监督提供条件,创造广开言路、诚纳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一是建立同级党委常委会接受同级纪委监督机制,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途径。二是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初步核查制度。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三是通过开展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会述廉;开展纪委主要负责人直接向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搭建监督平台。

  (三)积极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纪。加强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纪委查处违纪的党委常委会成员。根据党章的规定,对违犯党纪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纪委经报同级党委会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就可以进行立案检查。这是一种直接的监督,但是,这样的监督往往因为碍于情面,关系复杂,阻力较大,不好查处,具有局限性。因此,纪委一般不直接查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而是按照干管权限通过上级纪委来进行。这是一种间接监督,其好处是可以摆脱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容易冲破一些阻力,查处起来更得心应手,效率也会高些。纪委应借助这个渠道,加强与上级纪委的联系和沟通,以积极的姿态协助和配合好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包括查处在内的监督。

  (四)做好舆论收集及时反馈。党委常委会成员,在本地区是领导核心成员,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广受关注,尤其是一些不当甚至是负面的言行,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纪委这时的监督,就体现为,及时收集这方面的社会舆情,包括民间的、媒体的、上级的、下级的、党内的、党外的各方面,随时掌握这些动态信息。通过梳理、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形成质量较高的意见或建议,在适当的场合或途径反馈给常委会成员,让他们“照照镜子”“洗洗澡”“治治病”,把不当的、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打铁要靠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树牢纪律和规矩的底线。准确把握纪检监察职能新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持续深化“三转”,不断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以铁的信仰立身,坚定政治立场,做对党忠诚的卫士;以铁的纪律律己,保持清正廉洁,做个人干净的楷模;以铁的担当尽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做敢于担当的先锋,认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职责。

  关于同级监督的调研报告

  监督的前提是规范,将党委的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强化纪委同级监督的基础。一是科学配置权力。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厘清党委的职责和权力,划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权力的边界,详列权力清单,明确每项权力的基本内容。根据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运行步骤、责任和监督,并合理分解权力和责任,将党委权力配置到具体的常委会成员,确保行使职权时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规定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强化常委会成员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二是公开晒权。以党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三是完善民主集中制。创新执行党内民主制度,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试行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常委会一把手或参会排名最前的常委会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时不提前表态和定调,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以改革纪检体制为契机,保障纪委监督权相对独立

  同级监督的本质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通过纪检体制的改革拓展纪委的权力资源,是强化同级监督的有效途径。纪检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同级监督提供了有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新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二是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初步调查处理机制。探索改革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和案件查办的模式,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查处理机制。试行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以监督重大事项为重点,加强程序性监督

  监督与管理相区别,不是简单的全覆盖,必须把握住监督重点,尤其是对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民主性进行监督,增强针对性。一是抓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界定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相关议事规则,规范流程,对重点监督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二是抓监督程序建设。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常委会议事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检查程序,不搞临时动议;健全完善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制定监督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纪委介入监督的程序。制定纪委对涉案党委常委会成员处置规则,最大限度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保障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相对独立性。制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确保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都能按照程序行使权力。三是抓执行中的监督。将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常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纪委按照有关监督程序和规定,对党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具体分管的党委成员必须进行答复和解释。纪委通过一定形式,跟踪参与常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程序,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以严肃问责追究为手段,强化监督实效

  责任追究是同级监督的难点,也是强化监督的着力点。要确保同级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决定》明确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相关的制度规定缺失或不落实,鲜有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党委或纪委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被追究责任的。要强化同级监督,必须树立正确的问责导向,构建刚性的问责机制,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一是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如果本地区本部门出现严重党风廉政问题,包括本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出现了严重的党风廉政问题,党委都要承担主体责任,最后还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和常委会成员问责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实情况,该请示的请示,该上报的上报,需要问责的,可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如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也要倒查并追究责任,问责纪委主要负责人。三是有序导入社会监督。纪委的同级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彻底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搭建开放的监督平台,既要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的监督力量,也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培育公共监督的客观精神和理性表达,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公信力。要确立社会监督的结果导向,将群众的监督诉求与党政机关的治理绩效相衔接,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

  关于同级监督的调研报告

  加强同级党委监督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中央推进全面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今年以来,我区按照市纪委办公厅《关于“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改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进行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试点,总结积累了一些加强同级监督的工作经验,如何在更具体深入有效上实现突破,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

  一、**区加强同级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在实践中,我们充分运用中纪委、中组部在我区开展的“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成果,广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纪检改革试点的有益做法,坚持党委领导统筹推进,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编笼”关权务实推进,借鉴纳新创新推进,以常委会成员为主体,突出监督重点,逐步探索形成了以“两重点、三报告、双问责、双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

  (一)抓关键,强化党委组织领导。加强同级监督是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决定,更是对同级党委的一场自身革命。因此,党委重视、领导推动是加强同级监督的关键。一是“一把手”带头推动。区委书记、区长亲自听取情况汇报,亲自审定推进方案,亲自部署工作任务,深入思考加强监督的有效措施,并带头接受监督,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一班人”主动推动。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区委常委一班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发挥了群策群力的作用。三是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区委其他常委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召开5次联系会议,商讨完善方案,协调工作推进。四是精心准备积极推动。出台《**区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区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监督试点工作分工》,拟制《**区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监督试点工作推进意见》,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同时组织人员到江苏、湖北等地学习考察,邀请四川大学、新华社四川分社等单位学者教授座谈咨询,为同级监督试点顺利推进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重创新,构建新型监督模式。习总书记指出,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如何破解同体监督的难题,必须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探索实践中,我们着力构建新型的监督模式,一是在监督内容上突出“两重点”,注重针对性。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突出出来,加强对区委常委会成员履行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监管责任的监督;加强对执行上级党委和区委决策指示部署情况,遵守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反对“四风”、遵守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党委权威、严明组织纪律、维护班子团结。二是在监督方式上实行“三报告”,注重操作性。通过实行重大事项通报、廉政情况专报和廉政履责“双报告”,做到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区委常委会成员进一步提升廉洁自律意识。目前,区纪委已编发报送3期廉情专报,提醒督促相关常委会成员负责牵头抓好整改,效果比较明显。三是在监督责任上强化“双问责”,注重约束性。严格按照《**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区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或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发生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案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四风”行为和发生系统性腐败等8个方面问题,区纪委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四风”不力等6个方面问题,启动“双问责”,做到责任共担、风险共担、压力共担。四是在监督机制上建立“双保障”,注重实效性。作为推进同级监督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加强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逐步构建统一的组织领导机制、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责、履职到位的合力监督工作格局。

  (三)固成果,形成同级监督长效。坚持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固化制度成果,把同级监督引向深化。一是着力推动“两个责任”深入落实。通过实行廉政履责“双报告”,开展区委常委会成员向区纪委全会述责述廉,以及启动“双问责”,对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随案问责分管区委常委会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和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既让区委常委会成员进一步明确在党风廉政方面“担什么责”、“如何担责”和“应该担责”,也让区纪委进一步明确“问什么责”、“如何问责”和“必须问责”,推动形成从责任分解、责任检查,到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闭合系统,促进了“两个责任”深入落实。二是着力推动领导干部廉洁勤政。通过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实行廉情专报制度,以及区纪委对区委常委会成员违纪违规问题在“双报告”的同时按程序进行初核,对区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或分管领域发生问题的进行问责等,让区委常委会成员深刻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监督才能护航,时刻感受到“身边的监督”无处不在、“组织的保护”无处不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着力推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通过完善并公示职责权力清单、权力运行清单等制度,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常委会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公示,以及加强常委会成员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措施,使领导干部行使“三权”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得到制约。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实践中,我们感到,加强同级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会监督等思路困惑和破解难点,主要表现出的问题及原因是:

  一是监督意愿不强。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一些部门和单位视纪委为同级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对班子成员—“领导中的领导”进行监督,需要很大的勇气,冒很大的风险,付很大的代价,主动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不够。

  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在目前体制,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会成员,所有的人财物管理都由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也是业务上的指导,客观上带来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监督的难度。

  三是监督制度不细。纪委加强同级监督,尽管党章等党内法规已有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时机、监督保障以及监督问责等问题上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措施,导致在实践探索中不好把握。

  四是监督方法不多。现实中,党委常委之间分工不同,班子成员各管一块,各种信息难以及时掌握,加之又没有有效的沟通途径,容易出现监督盲点。从实践探索情况看,同级监督还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监管防控少,权力运行监督多、思想作风监督少,领导干部本人监督多、亲属身边人员监督少等问题。

  五是监督能力不足。打铁还需自身硬。从纪委的自身建设来讲,还存在不会监督、不懂监督的问题,导致在设计一些新的工作载体和抓手上容易出现畏难情绪和本领恐慌,影响同级监督的效果。

  三、深化同级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试点成果,增强监督的实践性。通过前期的实践探索,取得初步成果,形成了**区《关于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监督的试行意见》。下一步,一是加快试行完善。用半年时间作为试点运行期,进一步细化“两重点三报告双问责双保障”的相关办法和操作规范,推进试点工作向常态工作转变。二是拓宽改革视野。更加主动向市纪委汇报试点情况,及时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加强同级监督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丰富完善,拓宽深化改革举措。三是注重探索创新。督促加快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努力创新探索出一套符合纪检体制改革要求,强化“两个责任”落实,体现**监督特色的改革思路和具体办法。

  (二)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自觉性。加强同级监督,接受监督是基础。党委要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自觉强化接受党内监督的意识,克服不愿意接受监督或仅仅把监督当作一种形式的错误思想,真心诚意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纳入党内监督的范围之内,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时时约束自己,做到不越雷池一步;积极主动地与纪委加强沟通,按要求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廉洁自律遵守情况,自觉把自己置于纪委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纪委的意见建议,督促抓好分管系统、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支持的态度为纪委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创造条件。

  (三)压实主体责任,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加强同级监督,党委和班子是主体。一是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重点厘清党委的职责和权力,划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权力边界,详列权力清单,建立“负面清单”。二是进一步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并公布党委及班子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稳步推进班子成员权力运行情况和个人信息公开。三是进一步完善程序性监督机制。创新执行党内民主制度,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严格落实一把手“五不分管”制度、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推行党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四是进一步建立问题倒逼机制。通过纪委编发廉情专报,以及整改通知单,倒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抓好分管单位的问题整改,不断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四)强化上级领导,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一是建议制定区(市)县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措施意见,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从机制层面进一步解决“同体监督”的难题。二是探索细化“两为主”、“双报告”的实施细则,在内容、时机、程序和关系等难点上予以明确,增强操作,不断赋予同级纪委的监督权威。三是推行区(市)县纪委书记易地交流、易地提拔和定期轮换制度,试行纪委各室主任、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提拔任用向上级纪委报备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纪委受同级党委制约的程度。

  (五)推进纪检改革,增强监督的专业性。一是加快推进机构调整,尽快出台区(市)县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调整指导方案,进一步优化构成,整合力量,聚焦主业,着力建设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纪检监察机关。二是深入推进“三转”,进一步明晰区(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厘清各职能部门工作边界,切实实现应转尽转,集中精力和人力抓好主业。认真落实区(市)县纪委书记、派驻机构纪检组长、街道纪工委书记不分管或兼职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逐步解决好专职监督“不专”的问题。三是创新纪检监督体制,探索推进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及成员向集中精力监督下级党组织和班子成员,协助上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转变,进一步强化纪委的监督能力。四是持续打造过硬队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坚持从严内部监管,努力建设一支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六)加大问责力度,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责任追究是同级监督的难点,也是强化监督的着力点。一是严格执纪。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督促推动党委班子成员严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恪尽职守,坚守纪律底线。二是“双向问责”。既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又严格实施“一责双问”,对本系统、本部门出现严重党风廉政问题,既查处当事人,又问责分管领导甚至分管党委常委,同时还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三是“搭台”监督。善于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的监督力量,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公信力。要确立社会监督的结果导向,强化社会评价的结果运用,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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