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章程2024年全新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6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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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下面是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工会章程2024年全新制度,供大家参考。

  工会章程2024年全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总部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会组织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总部工会组织。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条总部工会委员会按照“三级管理”的模式建立各级工会组织机构。总部工会委员会为兴事发总部工会组织,下属的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属于总部工会委员会管理,各分工会围绕总部工会开展工作,工会小组在分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节总部工会委员会

  第四条总部总部工会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推选总部工会主席1人,工会委员12人。

  总部工会委员会下设三个职能委员会,分别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工会主席负责总部工会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会委员负责对外工作衔接,协调,对内除完善软件资料外,主要是指导开展分工会工作,调查了解并协调解决职工工作中的困难疾苦问题以及组织工会活动开展。

  第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按照工会财务制度,审查经费的提留、开支、建账、余额等。对不符合工会财务制度的任何事项,申报整改;同时配合工会日常工作。

  经审委员会设2名委员。

  第七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负责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了解女职工的工作疾苦,家庭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女职工参加企业有益的活动,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同时配合工会日常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设2名委员。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劳动纠纷调解工作,收集职工劳动争议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调解和处理,提出整改事项,检查落实情况,同时抓好职工维权工作和配合工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4名委员。

  第二节分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总部工会委员会下设10个分工会:

  (一)总部总部分工会;

  第十条分工会主席由各分工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指导分工会委员和工会小组开展工作,组织职工技能竞赛,做好职工维权工作和企业文化、企业制度的宣传和文娱体育活动的开展工作,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办好职工福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根据分工会的具体情况,下设工会小组。工会小组以车间或部门为单位,重点涉及基层员工。

  第三章工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工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十四条工会领导机关,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总部工会委员会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章工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总部工会委员会接受上级总工会领导,完成上级工会安排的工作,传达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主要负责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并向总部工会汇报。程序为:工会小组→分工会→总部工会。

  第十八条总部工会委员会收到各分工会汇报材料后,组织总部工会委员或请示总部领导研究制定解决措施,由总部工会与分工会及工会小组配合进行处理,工会会员也可单独向总部工会汇报情况。

  第五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工会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时,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对职工来说是工会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条工会具有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因此各级工会干部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上行使四大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一条工会委员会对工会经费的收缴、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会财务的建立:工会经费由各公司建立明细账独立核算;总部工会建立总账和现金日记账,每月底与各公司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另根据兴事发总部的具体情况,工会开立专户。

  第六章工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的会费,但是本企业为了简化财务人员工作量,按照每人每月向工会组织交纳2元的会费,此笔会费转入工会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上缴和留用:按《工会法》规定企业拨缴的2%工会经费中以40%上交区总工会,60%留本工会使用。经费开支、使用范围按《工会章程》的规定范围使用,费用开支签批程序采取:至下而上的申报程序,经批准后开支。申报程序为:经办人在OA系统填制经济类工作申报→公司总经理审核→1000元以下总部工会主席审批→1000-2000元以下由总部总经理审批→2000元及以上由董事长批准(采购慰问品控制在现金200元内)。费用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慰问金需2人以上签字)、采购发票、工作申报单→公司总经理审核→总部工会主席审批→董事长助理(财务)批准→资金结算部(财务部)付款。经费的管理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财务上应按规定建立工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活动方面:组织全员活动开展郊游、参观、联欢、电影、舞会、游园,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二)职工活动方面: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它活动。

  (三)工会业务方面:用于履行工会职能、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

  (四)工会干部的工资及务工补助、差旅费、工会办公费。

  (五)工伤职工及非因公职工住院期的慰问费。

  (六)困难职工救助,特困职工的资金捐助(指突发事件)。

  (七)劳动竞赛、技能比武费用(含奖金)。

  (八)其它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费用。

  第七章各级工会干部的待遇及误工支付

  第二十六条补贴对象:工会小组长,分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总部工会委员,补贴标准:工会小组长50元/月,分工会委员60元/月,总部工会委员80元/月,各分工会主席100元/月(若身兼数职的按最高标准计算职位补贴)。

  第二十七条工会委员的误工补贴:管理人员、固定工资人员因工会工作所误的工时不再给误工补贴。生产一线的计件制工人因工会工作所误的工时,按100元/天的标准记付工资(包括职工代表)。

  第八章厂务公开管理

  第二十八条计件数公开

  各车间应选派思想素质好、心态端正,作风正派,有一定统计知识的人专门记录本部门、车间的计件数,要求项目齐全,记录准确,个人签字认可。当天计件数必须第二天上午10点前以表格形式进行公布,若有职工发现自己的计件数有错时,必须在当天内核对清楚。

  第二十九条临工公开

  各车间的临工必须是与本工序工作无关,与整个部门的工作有关的事,才能开具临工,内部调剂部门工作。临工单必须写明工作内容并由所在工序负责人确认。临工的标准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标准。部门任何领导不得随意抬高标准和不得虚开临工。所有临工由部门计件员设统计表,半个月统计一次并上墙公布。

  第三十条奖励和扣款公开

  此奖励指总部工会给员工的奖励。受奖人员必须有具体的奖励事迹,如积极参与工会活动的组织、策划、开展等,领导不得照顾情绪或徇私舞弊而虚发奖金;扣款必须事实清楚有依有据,并给被扣款人书面通知。由部门负责人半个月统计一次并上墙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给部门的奖励补助、工价补差等公开

  凡属此类奖励补助、工价补差都是有针对性的。部门在分配过程中,必公正分配。不能全部吃大锅饭,并将分配结果先在班前会上公布,然后再公开上墙公布,严禁私分和贪污。

  第三十二条劳保用品、岗位津贴公开

  各部门按各公司规定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领导临时签批的标准统一领取,统一发放,不得随意扣留员工劳保。岗位津贴也是如此。任何部门领导不得虚报人员或隐瞒已离厂人员领取劳保、岗位津贴。特别是对于没有从事应领津贴工种的人员,不得发放津贴。并将每月领劳保、岗位津贴的申报表上墙公布。

  第三十三条工资分配公开

  计件制工资属所有计件工资加其它项目工资减各类扣减,财务实际转入个人帐户的工资,在每月28日前公布上墙。

  第三十四条工价调整公开

  各生产车间因产品更新、技术改造等原因,经常会出现工价调整现象,在调整前,首先要考虑合理性以及工艺难易度,并按程序报批。以最终权限领导批准的单价公布于众,并将本车间所有工序工价上墙公布。

  第三十五条离厂员工的计件数以及交验不合格产品被扣减的计件数公开

  所有计件制部门,凡出现在工资结算前离厂的员工,他们的计件数由各部门统计员单独记录,包括不合格产品扣减数。每月28日前向职工公布。禁止设假户头或记入其它员工户头套领工资。

  第三十六条员工出勤公开

  各计件单位的员工每天上、下午上班时必须设专人考勤,每月28日前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张贴上墙。职工的出勤与当天的计件数相匹配,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集体活动的经费来源、开支公开

  举行集体活动,应当经本车间(部门)总人数10%的职工代表讨论决定。并明确资金来源、活动方式、经费支出总额。然后再申报至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按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只限于本部门干部职工和相关上级领导2-3人。活动结束后将整个费用开支情况凭票向职工算帐公布。对活动中剩余物资不得私自分配,必须折价处理,抵减总开支,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十八条其他公开

  年度经营目标,干部任前公示,干部廉洁承诺等经总部同意可公开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员工要认真监督本车间、本部门“厂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公开的资料中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反映,及时纠正。对未公开或未纠正的内容,每一位员工都有权利向本公司总经理、总部公司领导、总部工会主席、董事长反映。各级领导接到员工反映后应尽快组织调查核实,对违纪现象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总部工会、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到各单位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各项民主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第九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总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总部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进行监督,对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制度进行讨论和修订,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等。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听取总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的长远规划,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经济责任制度、劳动分配制度、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人事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和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对他们在工作业绩,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正直无私等方面进行评议和监督,必要时也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活动,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起到总部行政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客观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形式抵制和打击歪风邪气,宣传总部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培育具有鲜明特色的企业文化。

  第四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1、思想素质好,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在总部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工作主动,大公无私,积极向上。

  2、思维能力强,能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

  3、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5、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敢于为职工维权说话,排忧解难。

  6、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各项管理制度,善于反映职工意见。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的名额约为各公司在岗员工的6~10%,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首先由各生产小组按比例提名推选候选人,再由各单位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得票超过半数以上,在代表名额以内的员工当选为职工代表。公司董事长和集相关领导作为会议列席人员。

  (三)职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

  第四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步骤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年。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二)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未当选为代表的中层干部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职工代表大会分为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首先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大会主席团。然后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完成会议的各项议程。

  (五)大会期间组织各职工代表组征集提案,组织对大会拟通过的文件进行讨论,然后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职工代表小组的讨论意见,经过研究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给予说明和解答。

  第四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日常工作

  由总部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由总部工会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后的日常工作,主要如下:

  (一)维护职工的利益,督促各单位建立员工工资分配结果公开张榜公布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提高员工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监督和审议总部和各单位各种奖励、扣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做到奖罚分明,以帮助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发现问题由职工代表小组书面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经调查核实后予以调整和纠正。

  第十章工会工作及操作程序

  第四十六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企业各类文件制度的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由总部工会根据当期情况提出重点学习的内容通知到各分工会,各分工会协调本公司行政组织宣讲实施。

  第四十七条了解职工在工作中的困难和疾苦,协调劳动关系,总部工会采取两种途径:一是总部工会不定期到各单位或车间了解职工的工作困难,生活疾苦,思想动态,与各分工会或行政、人事部门及有关领导协调解决。二是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主动收集,了解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情况,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分工会汇报,各分工会向总部工会汇报,也可直接汇报给总部工会,总部工会接到汇报后三天内必须开始调查和解决。

  第四十八条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各分公司出现的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人所在单位行政、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劳动争议协调小组,进行协商解决,对重大争议或纠纷可请示总部工会参加。

  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住院或非因工职工生病住院期间慰问,慰问方式以礼品为主(包括花篮、水果、营养品)标准统一为200元以内。慰问程序是:各分工会有需要慰问的职工,由住院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报到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总部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进行慰问。参加慰问人员由各单位组织,也可通知总部工会参加。参加慰问人数至少是2人。

  第五十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死亡的慰问,慰问方式为发放怃恤金600元。慰问程序是:各分工会有需要慰问的职工,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报到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总部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进行慰问。副总经理及以上的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由总部工会主席出面组织慰问,其他情况由分工会主席出面组织慰问(特殊情况由总部工会进行安排)。详见附件《怃恤金申报单》。

  第五十一条对困难家庭职工的捐助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伤过程没有进入工伤范围,由伤者自负医疗费的根据情况酌情考虑捐助。办理捐助的程序:由受伤者书面申请到分工会主席和所在单位总经理,报总部工会主席签批意见,再由总部总经理批准。

  (二)非因工职工生病住院,被医生确诊为重症的可以考虑捐助。办理捐助的程序:由困难职工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分工会;再由分工会主席和总经理签批意见,报总部工会主席签批意见并确定范围,再报总部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返回分工会办理;捐助方式是倡议全员捐助。

  (三)职工突发事件的抢救和安慰:兴事发总部内所有员工出现了人身意外事故(车祸、跌打损伤,突发性疾病、火灾、水灾及其它意外)工会有责任亲临现场进行遇难者的抢救和遇难家属的安慰,若其中有需要协调和解决的要配合协调和解决。

  第五十二条职工技能竞赛活动,定为一年进行一次。各分工会,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分工会按照活动小组安排的程序做准备工作(包括场地、材料、参赛人员和辅助人员等)正式竞赛时总部工会派人参加。详见《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体育和文娱活动

  体育和文娱活动一般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元旦等节日期间进行,也可临时开展活动。活动开展一般由总部工会与各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联合组织,也可根据活动内容由工会单独组织。各分工会和各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都是活动的直接主办单位,在总部对口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贫困职工困难补助与金秋助学补贴,原则上是每年进行一次。贫困职工困难补助定为每年春节前,金秋助学定为每年8—9月份。办理程序为:总部工会或人力资源部分别根据总部董事长或总部总经理安排发出通知。各分公司对口部门再根据通知精神具体安排和落实,由职工申请或部门推荐,基层工会讨论决定。最后将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总部工会,总部工会再组织相关工会干部讨论审核并公示,最后将结果报总部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第五十五条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一般定为每年一次,也可临时反映意见和建议。详见《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其它工作开展按照组织原则至下而上申报,至上而下传达和安排。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条款的,按照总部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总部工会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会章程2024年全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基层各单位工会工作的开展,作为检查、指导考核全公司工会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工会组织建设

  第三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认真履行建设、维护、教育和参与各项职能,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分公司和项目工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分公司和直属项目工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委)、分公司所属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是分公司工会派出机构,随着分公司和项目部的设立而组建。分公司和项目工委对参建单位工会履行指导、帮助、协调职能,并对本单位使用外部劳务公司工会实行托管。

  第五条分公司、项目工委(工会)一般由5-7人组成,工委(工会)委员会由项目党工委组织进行xxx选举后报派出单位工会批准;工委主任(工会主席)一般由分公司、项目部党工委负责人兼任。工委(工会)应指派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凡有会员25人以上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设立工委主任或工会主席,人员较少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七条凡有10名以上女职工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第三章xxx管理

  第八条公司和分公司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xxx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公司和分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审议,职代会xxx评议企业领导干部要形成制度。

  第九条各级工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形成制度。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对企业管理、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有工会组织职工xxx选举产生的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并通过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发挥作用。

  第十条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节组织,形成协调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有效机制。

  第十一条项目要建立xxx管理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会人员为项目部机关全体职工、施工队党政领导及技术人员和工班长等。xxx管理大会重点解决施工组织方案、项目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及施工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等,同时xxx管理大会要让职工了解掌握项目的总体进度、质量、安全、业主评价及成本核算等情况,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和xxx管理大会程序要规范,资料要齐全,同时要坚持了xxx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完善推荐后备领导干部程序。

  第十三条落实企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技术、组织机密的事项均应公开,包括项目实施性组织方案、施工队的选择、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成本控制、工资奖金、质量安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都要以xxx议事会、情况通报会、企务公开栏、内部刊物等为载体,及时真实地向职工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和xxx监督权。

  第十四条企务公开要有组织、有制度、有内容、有形式、有台帐,内容全面具体,真实可信。

  第四章权益维护

  第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国家和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代表职工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并执行劳动合同,自觉履行并督促行政贯彻落实企业集体合同。遇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进行维权,并与行政达成一致意见予以改正:(1)克扣职工工资和拖欠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2)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的;(3)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4)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5)侵犯女职工特殊利益的;(6)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问题和行为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条突出维护职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时收缴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按职工工资总额1%提取“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把送温暖和“三不让”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建家建线

  第二十二条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思想,真正按照职工的意愿开展活动,努力推进工会工作群众化、社会化,形成上下联动、合力运作、内外协调、富有活力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体现特点,创造亮点,保障职工利益得到最大实现。

  第二十三条加强《工会法》和工会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加强工会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培养和推广典型,及时总结工会工作经验,以点带面,为开展工会工作和发挥作用畅通渠道,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成立建家建线领导小组,公司党政主管任组长,三总师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公司机关各部室部长或负责人任组员,建家建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作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建家建线工作制度,成立建家建线领导小组。坚持“依法治会,突出维护,改进创新”的工作思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完善工作内容、评价体系、维权机制和依靠职工办企业的xxx管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等方面有所作为。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三线”建设。根据项目周期、投资、队伍规模和所处地理环境等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组织开展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会今后对新上场项目拨付建家建线资金的原则是:结合公司工会经费年度收入情况,确定新上场项目按合同额的0.1‰比例拨付建家建线经费。各单位要建立建家建线经费使用台帐。公司工会每年要通过职工代表巡视方式进行检查和指导。公司建家建线领导小组要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建家建线资金进行审核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建家建线资金使用范围:建家建线资金专项投入职工“三线建设”,具体使用方向是职工宿舍生活用品购置、职工文体活动器械及用品购置、职工业余文化设备及用品购置、职工澡堂建设、职工食堂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渠道。拨付建家建线专项资金之前,各单位必须报公司工会本单位建家建线情况及购置计划,待批复后下拨专项资金。

  第六章劳动竞赛

  第二十九条引导和教育职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学习型职工”,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十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劳动竞赛、技术革新、读书自学、建功立业、合理化建议、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确保完成公司生产经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十一条劳动竞赛工作要有组织机构,有竞赛目标、实施方案、评比标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保证措施。

  第三十二条利用各种会议和多种宣传形式进行教育和思想发动。施工现场要有竞赛公布栏、板报、标语、口号、彩门等,营造浓厚的竞赛气氛。

  第三十三条要有定期和阶段性检查总结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要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工会章程2024年全新制度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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