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5   来源:党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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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下面是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供大家参考选择。

  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章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第八条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品种,在进种后30日内应主动向县种子管理站申报并登记备案;县种子管理站对种子经营户经营条件等进行初审,我局对初审合格经营户受理备案(或年审)。

  二、种子管理站接到种子经营者填写的“种子经营备案(或年审)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资质(经营门市、仓储设施等)考察,如实填写培训、守法经营等情况,对符合备案(或年审)要求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我局对初审情况予以复审,复审合格,颁发《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或在《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年审栏加盖公章。

  三、委托经营范围:规范为“自治区审(认)定、农民满意农作物品种”。

  四、有效期限:规范为如“2012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备注:年检合格有效)”,年审时间超过60天吊销《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

  五、经营假、劣种子与未经自治区审(认)定农作物品种者吊销《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年度内有2次违法经营情节者《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不予年审,《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未年审的视为未办理《农资(种子)经营登记备案证》,依《种子法》规定从严处罚。

  六、违法情节达到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者,我局依法建议县工商局吊销违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保障全乡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乡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我乡农村居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家庭宴席时,在家庭举办的非营利性群体性聚餐活动。

  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红白喜事服务队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村主任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负责人。

  三、村主任为食品安全信息员,具体负责本辖村的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及信息联络工作。

  四、管理原则:实行乡政府、村委会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五、申报备案程序:农村集体聚餐30—60人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婚嫁等红事,聚餐承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村主任申报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村主任申报备案,同时,村主任派村医生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村医生若发现聚餐承办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乡食安办报告,乡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聚餐人数在60人以上的,实行所在村的村主任向乡食安办、乡卫生院报告,乡食安办、乡卫生院派专人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做好《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申报表》及《农村家庭集体聚餐登记备案表》登记,若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程序处理。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每季度次月5日各村主任将每季度的聚餐情况报乡食安办。

  六、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卫生院报告,同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乡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组织救治和维护秩序等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洪山食安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集体聚餐举办地所在村委会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压力锅炉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监管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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