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范文(精选6篇)

发布时间:2022-05-07   来源: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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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发展对象是指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范文(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

  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xxx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党员。

  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11、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2、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基层党委备案。

  13、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14、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15、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6、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8、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9、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工)委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20、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则

  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统计上报。

  2、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他们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地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流出前,应对其外出的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要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

  第六条 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对持有效证明的流入党员,应及时受理登记,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对表明党员身份,但又没有有效证明的流动人员,要积极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慎重地开展认定和接收工作。各级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按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党组织创造接收条件,并对其接收流动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和县民政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所联系的流动党员群体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落实工作之前需外出的,要主动为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

  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其所在地党组织。党员6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在征求本人意见后,可转移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相关党组织在做好组织关系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等工作。

  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高度重视、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或口头向支部负责同志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支部查验。到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将报到情况主动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反馈。在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变化的,要同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章 党费收缴和党员发展 第十条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要与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联系,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入地党组织要如实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双向联系、双边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在外来务工经商、非公企业员工等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员发展规划。要积极接收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认真受理流动人员提交的入党申请,并落实专人进行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由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由流动党员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应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书面征询对流动党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议时要认真审查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材料。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入地党组织鉴定材料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在评议后应将评议结果告知本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流入地党组织。

  第十七条 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党组织要对表现突出的党员予以表彰;

  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置。

  第五章 权利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

  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组织定期走访制度、流动党员谈话制度、流动党员联系帮扶制度等。

  第六章 作用发挥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二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要积极为家乡经济建设献言献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专长的流动党员还要积极返乡创业,为家乡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中积极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主题党建活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流动党员搞好服务。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认真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咨询、法律维权、帮扶救助和协调等服务。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沟通,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利用各级党建联席会议,整合公安、民政、计生、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和办理暂住证时,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并逐步实现流动党员信息化管理。要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站),开设党务服务窗口,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关系接转、管理登记、教育培训、帮扶救助、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底要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在工作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其他工作制度,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党章及其他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威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四、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七、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四】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四、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七、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五】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机制,提高流动党员的整体素质,促使流动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外来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他们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积极帮助集体外来流动党员建立正式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三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

  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四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七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流动党员,在其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经其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且流动党员人数比较集中的,经原单位党组织批准,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临时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委托其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九条 对外来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地点固定的,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就近就便参加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它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条 对外出时间较长或较短、地点不固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外出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接受原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或县(区)之间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党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及停薪留职、辞职、退职人员在待业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分别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民政局复退军人安置办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居会、村党组织统一管理。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流出地党组织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查验1次,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进行更换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流出党员登记薄》、《流入党员登记薄》,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联系方式等。同时,要对外来党员进行登记,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季度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市、县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建立流动党员接收制度。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接收工作,对拒不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经常与外出流动党员

  所在组织生活党支部联系,与其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并以印发《致流动党员的一封信》等形式,将支部有关工作情况和要求转告外出流动党员。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走访制度。要组织人员经常走访外来流动党员,及时了解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 建立流动党员定期报告制度。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等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流动党员补课制度。对未能参加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回乡后,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其进行补课。

  第二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培训教育制度。要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活动日”,定期组织外来流动党员上党课,观看电教片,参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引导外来流动党员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本地做贡献,为家乡谋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奖惩制度。对在外出期间表现突出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外出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在外出期间违法乱纪、不遵守党的纪律的流动党员,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递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流入地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流动党员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外来流动党员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原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在办理转正手续时,要充分听取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要以原有的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构建“党员之家”,为流动党员提供活动阵地。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城区各镇(乡)党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并逐级总结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抽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推诿扯皮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六】流动党员管理典型特色亮点材料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境超过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局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八、下岗职工党员已经再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再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安排其归属某个基层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暂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员,可把组织关糸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九、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等经济组织以及居委会、个体劳协、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等组织中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负责接收、管理外地流入的党员。

  十一、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局党委组织部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二、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或街道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三、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四、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五、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十六、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七、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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