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方向怎么写范文(通用6篇)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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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工作方案有利于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制定的目标为各级员工指明了组织发展方向,可以使人们的行动对准既定目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发展方向怎么写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发展方向怎么写

  “宽带中国”战略的发布确立了宽带网络在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地位,2018年和2019年两次中央级会议确定了以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为代表“新基建”成为未来拉动有效投资的重要增量。新型基础设施作为稳增长、促创新的重要力量,将有力支持和带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一、背景及意义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重点工作,提出要“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针对下半年经济工作部署,提出要“加快推进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寄予厚望。

  新型基础设施是拉动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正在加速走向深度融合,5G、工业互联网、智能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发展将激发更多新增需求,对实体经济产生全方位、深层次、革命性的影响,我国推广新型基础设施部署,将有助于把握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契机,实现中国智能制造战略性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新型基础设施是带动信息产业升级的新机遇。当前我国面临复杂的国际产业环境,自主创新、安全可控是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新型基础设施的部署是推动产业链生态整体良性发展的关键环节,只有充分发挥国内市场规模优势,在国内优先推广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才能直接引导和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的需求,培育出一批自己的新兴ICT企业。

  新型基础设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国传统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快完善的同时,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前,物与物、物与人、物与网络的连接已经逐步实现,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基础设施向新型基础设施方向发展,能够有效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拉动有效投资的新增量。基础设施建设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将产生长期性、大规模的投资需求,可以在稳投资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也会带动传统领域加大高质量发展建设投入,优化整体投资结构,加速传统领域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二、内涵和认识

  新型基础设施是指融合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处理为一体的新一代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可以分为两大组成部分:数字设施化和设施数字化。数字设施化部分主要是面向公众、企业和机构的通用需求,涵盖“端(数字化采集)—管(网络化传输)—云(智能化计算)”数字基础设施。设施数字化部分主要是面向企业、行业的专业化需求,利用物联网、先进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而建设形成的信息设施。

  新型基础设施重在“创新”。数字设施化是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基础和先导,“新型”强调的是数字基础设施新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5G、千兆光纤宽带、物联网、云计算、边缘计算、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等。

  新型基础设施重在“融合”。区别于传统基础设施,“新型”强调的是信息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的深度融合,助力其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方向包括工业物联网、车联网、电力物联网、城市感知设施、智能化市政设施和城市部件等。

  新型基础设施重在“智能”。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侧重点不只是在网络连接能力建设,“新型”更加重视数据采集和智能化计算环节的发展,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先进计算能力是人工智能的算力基础,需要加强基础研究和统筹部署。

  三、发展展望与路径建议

  未来,5G和千兆光纤宽带的部署将加快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传统领域的融合,形成具备感知、连接、存储、计算、处理能力的新型基础设施,赋能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慧交通、能源互联网、智能制造、智慧服务等发展。

  (一)加快建设双千兆网络

  网络连接是整个数字社会的神经中枢,连接着泛在感知与智能计算。2019年是5G商用元年,在加快形成城镇区域连续覆盖的同时,要结合垂直行业应用做好园区、码头、工厂、矿区、以及道路等场景覆盖。加快推进千兆光纤宽带向机构单位、厂矿企业、工业园区等延伸覆盖。各地结合优势条件可以积极开展信息枢纽、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规划建设,提升端到端网络性能,带动ICT新兴产业聚集。

  (二)统筹部署泛在感知设施

  泛在感知设施是整个数字社会的神经元,是物理世界向数字世界虚拟化的数据源。一是做好感知的连接,重点发展面向物联网应用的4G、5G、光纤等连接设施,大力推进NB-IoT、eMTC等物联网技术商用部署和业务测试;二是推广感知设施部署,充分挖掘感知设施部署场景、应用模式和管理模式,重点推进智能抄表、智慧建筑、市政物联、交通物流、广域物联、工业物联等应用场景的感知设施部署。三是加强标准规范衔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要充分考虑配套感知和连接设施的部署要求,在标准规范中加以考虑,预留新型设施部署位置和空间。

  (三)合理布局智能计算设施

  智能计算设施是整个数字社会的大脑,是数字世界的神经中枢。智能计算设施包括超算、云计算、边缘计算等不同形态,应加强统筹规划,促进合理布局。超级计算从国家层面规划建设;云计算数据中心应结合业务需求差异优化布局,面向时延敏感类业务的云计算数据中心应在需求中心周边区域集中设置,承载冷数据备份及其他高时延应用的云计算数据中心优先在能源充足、气候适宜的地区选址建设;边缘计算设施与5G等技术相结合,靠近用户和应用场景部署,包括工厂、汇聚机房、基站机房等,边缘计算设施数量大、部署位置灵活、建设主体多样,应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其空间需求。

  (四)积极推进新型设施与传统设施协同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牵引作用,推动新型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跨界融合发展。

  市政施设智能化。在构建智慧城市大脑的同时,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中要充分考虑最大程度地利用信息技术,优先要推广物联网感知设施在城市基础设施上应用,预留感知设施连接4G/5G、光纤网络的接口,全面实现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和联网化。

  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为导向,加快路侧通信设备安装、完善5G/LTE-V2X网络环境,积极推广利用传感、采集等设备加快道路、桥梁、信号灯、道路标识等交通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进程,实现交通设施全部联网化,打造智能化的道路环境。

  (五)加快生产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

  生产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要以工业互联网为中心进行建设。一是从顶层设计要做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发展规划和方案设计;二是构建适应生产环境和生产需要的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设施,扩展工厂内5G和光纤网络使用,提升骨干网络性能;三是推广智能传感设施在生产系统中的应用,提升数据自动采集能力和工业系统数字孪生模型构建能力;四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应用到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做好企业上云,打通全流程数据共享。

  (六)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可靠性保障

  随着设施数字化发展,传统基础设施也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可靠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坚持安全和发展双轮驱动,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一是提高网络安全认识,将网络安全理念贯穿到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的各环节,严格执行“三同步”;二是完善和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三是强化新型基础设施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壮大;四是提升和保障网络可靠运行,应统筹考虑新型基础设施的整体架构、路由组织、节点备份,选用成熟稳定技术,做好供电防火预案。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吹响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号角,作为牵引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增量,谁抓住了新型基础设施的先机,谁就将抢占数字经济发展的先机。新型基础设施不仅仅限于发达地区优先发展,基础设施水平相对滞后的地区更应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领域深度融合,按照新型基础设施标准,一次到位构建先进基础设施体系,弯道超车,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

  新基建发展方向

  新基建基建的重心不再是房地产,而是城际交通、物流、市政基础设施,以及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

  我们可以将这次的新基建看作为宽泛定义下的信息基建,主要包括新一轮的网络建设,如光纤宽带、窄带物联网

  (NB-IoT)、5G、IPv6,北斗等,数据信息的相关服务,如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等,以及信息和网络的安全保障等。今年,部分省市也提出了各自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国性的信息基建有望展开。

  因此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为我国新一轮基建重点,从目前政策支持、各地规划,以及未来承接的新兴产业发展空间来看,建议关注5G、北斗、大数据中心和网络安全

  这一轮的基建为“新基建”,这将是2019年的核心主题。“新基建”有以下几个方向:

  1.5G基站建设。从未来承接的产业规模来看,5G将是新技术中最值得期待的方向,我国重点发展的各大新兴产业,如工业互联网、车联网、企业上云、人工智能,远程医疗等,均需要以5G作为产业支撑。全球加快布局5G的大环境下,国内5G建设落地速度有望比计划提前,相关标的:光迅科技、中兴通讯、东山精密、深南电路、沪电股份。

  2.特高压。消息方面国家电网启动十大领域混改,特高压领域首次的开放。包括持续推进装备制造企业分板块整体上市;加快电动汽车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信息通信产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特高压直流工程领域引入社会资本;推进通航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金融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推进增量配电改革试点落地见效;积极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加大综合能源服务领域开放合作力度等。国家电网向社会资本开放特高压建设,打开了市场对行业前景的想象空间,特高压输电是指以交流1000千伏及以上和直流正负800千伏及以上进行长距离输电,特高压输电的优势是高效,特高压是我国原创、世界领先的重大电网创新技术,其研发成功使我国首次在电网尖端技术领域站上了制高点。对于特高压工程来说,技术等级高、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强、运营和收益稳定,以及投资金额较大,是其显著特点。

  3.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发改委近一个月批复基建投资约XXX亿元·近一个月来,国家发改委共批复八个城市及地区的城市轨道与铁路建设规划(包含新增),包括重庆、济南、杭州、上海、长春五个城市轨道交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新建西安至延安、江苏省沿江城市群三个区域铁路建设,总投资约为XX亿元。其中,上海和江苏相关规划投资分别约为XXX亿元和XX亿元。

【篇二】发展方向怎么写

  【摘要】破产制度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在法律上反映出来的经济要求。通过对中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以及世界各国破产法发展的共同规律的分析,文章认为中国应在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从而使其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破产法历史沿革发展方向

  破产制度概述

  破产制度,是债务人由于不限定之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一条之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破产制度归根结底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产生的,这就是破产制度产生的缘起。

  破产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有关追偿债务的制度,当时被称为“委付财产”,即当债务人有恶意避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法官根据债权人之申请和法律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一种做法。其核心目的和具体操作可以说是当今破产制度的雏形。

  随着地中海沿岸的资本主义萌芽,商业逐渐发展起来,在经济交往中需要有更加便利的破产制度,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在意大利诞生了商人破产主义的破产制度,其标志就是在1883年的《商法典》第三卷里专门规定了商人破产制度。

  商人破产制度较之于古罗马的委付财产制度,其主要区别在于:其一,二者的理念不同。商人破产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古罗马的委付财产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其二,破产的原因不同。商人破产制度的破产原因是由于支付不能,不强调债务人的主观过错。而在古罗马的委付财产制度是以债务人主观过错为破产前提的,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客观上支付不能,但是没有恶意避债,那么不能对其财产进行强制。

  中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历史上,中国由于长期处于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发达,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有关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立法规定,自然也就没有破产的法律出现。鸦片战争后,满清为了争取独立的司法主权,对抗外国的领事裁判权,同时也为了变法图强,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修律工程。

  满清时期的破产法。1906年,参考外国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满清制定了《破产律》,共六十九条,以补续《钦定大清商律》的内容。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取缔破产者之诈伪倒骗,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呈报破产、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展限、呈请销案、附则等,共九节六十九条。

  满清立法的指导思想较多受日本的影响,同时注意了“各国法律虽称精美,亦不能尽行援据,致蹈过高难行之弊。”有关破产管辖机关,无论日本还是西方各国都规定破产事件属法院管辖,法院宣告破产几乎为通例。满清《破产律》规定:“破产向地方官及商会呈报,由地方官及商会查明属实的,然后作出破产宣告,再由商会选出一名公正者作为董事来处理清理破产等一切事务。”这便是充分考虑了商会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在适用对象上,《破产律》采纳了日本的立法模式,规定适用对象不仅仅包括商人,也包括其他人。《破产律》第八条规定:“凡虽非商人有因债务牵累自愿破产者,亦可呈明地方官请照本律办理。”《破产律》实施后,因各方在第四十条的规定存在重大分歧,最后由商部上奏暂缓实施此条,清政府于1908年明令废止此律。

  民国时期的破产法。北洋政府在1915年参照了德国、日本有关破产法的规定起草了《破产法草案》,该法由实体法、程序法和罚则三部分构成,共三百三十七条。但该法在制定过程中一味贪图理论完备,对于我国的国情缺乏深入的了解,严重脱离实际,因此未颁布实施。

  1933年,蒋介石统治集团制定颁布了《债务清理暂行条例》,不区分具体章节,合计六十八条。该条例的特点是:采纳强制和解制度,在适用对象上仅适用于商人。1934年颁布的《破产法》,系统总结了以往的立法经验,并且吸收采纳了外国的通行惯例。该法分四章十节,共一百五十九条。这是我国第一部生效实施的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破产法。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对农业和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全民公有制,没有破产的情况发生,当然也不会产生破产法的要求。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经济体的改变,市场主体多元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建立激励机制,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与此同时其他涉及破产制度的法律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之中。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存在几个不足:适用范围的局限性;破产原因的多样性;不当的行政干预。①因此,与《破产法(试行)》相比,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扩大了适用对象。《破产法》将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为企业法人,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法人纳入了统一的适用范围,适应了新的形势发展要求。

  明确了破产的条件。2007年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的资格、选任、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重整制度,经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十分之一的出资人提议可以启动重整程序,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该企业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则会提高受偿率,这对企业则是一个“重生”的机会,同时于社会也有益,不仅职工就业不受影响,国家的税收也能得到保障。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优先保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将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调整到有担保的财产受偿之后清偿。如果破产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不配和破产管理将被依法追责,这就打击了“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

【篇三】发展方向怎么写

  【摘要】破产制度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在法律上反映出来的经济要求。通过对中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以及世界各国破产法发展的共同规律的分析,文章认为中国应在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从而使其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破产法 历史沿革 发展方向

  破产制度概述

  破产制度,是债务人由于不限定之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一条之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破产制度归根结底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产生的,这就是破产制度产生的缘起。

  破产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有关追偿债务的制度,当时被称为“委付财产”,即当债务人有恶意避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法官根据债权人之申请和法律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一种做法。其核心目的和具体操作可以说是当今破产制度的雏形。

  随着地中海沿岸的资本主义萌芽,商业逐渐发展起来,在经济交往中需要有更加便利的破产制度,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在意大利诞生了商人破产主义的破产制度,其标志就是在1883年的《商法典》第三卷里专门规定了商人破产制度。

  商人破产制度较之于古罗马的委付财产制度,其主要区别在于:其一,二者的理念不同。商人破产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古罗马的委付财产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其二,破产的原因不同。商人破产制度的破产原因是由于支付不能,不强调债务人的主观过错。而在古罗马的委付财产制度是以债务人主观过错为破产前提的,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客观上支付不能,但是没有恶意避债,那么不能对其财产进行强制。

  中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历史上,中国由于长期处于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发达,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有关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立法规定,自然也就没有破产的法律出现。鸦片战争后,满清为了争取独立的司法主权,对抗外国的领事裁判权,同时也为了变法图强,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修律工程。

  满清时期的破产法。1906年,参考外国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满清制定了《破产律》,共六十九条,以补续《钦定大清商律》的内容。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取缔破产者之诈伪倒骗,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呈报破产、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展限、呈请销案、附则等,共九节六十九条。

  满清立法的指导思想较多受日本的影响,同时注意了“各国法律虽称精美,亦不能尽行援据,致蹈过高难行之弊。”有关破产管辖机关,无论日本还是西方各国都规定破产事件属法院管辖,法院宣告破产几乎为通例。满清《破产律》规定:“破产向地方官及商会呈报,由地方官及商会查明属实的,然后作出破产宣告,再由商会选出一名公正者作为董事来处理清理破产等一切事务。”这便是充分考虑了商会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在适用对象上,《破产律》采纳了日本的立法模式,规定适用对象不仅仅包括商人,也包括其他人。《破产律》第八条规定:“凡虽非商人有因债务牵累自愿破产者,亦可呈明地方官请照本律办理。”《破产律》实施后,因各方在第四十条的规定存在重大分歧,最后由商部上奏暂缓实施此条,清政府于1908年明令废止此律。

  民国时期的破产法。北洋政府在1915年参照了德国、日本有关破产法的规定起草了《破产法草案》,该法由实体法、程序法和罚则三部分构成,共三百三十七条。但该法在制定过程中一味贪图理论完备,对于我国的国情缺乏深入的了解,严重脱离实际,因此未颁布实施。

  1933年,蒋介石统治集团制定颁布了《债务清理暂行条例》,不区分具体章节,合计六十八条。该条例的特点是:采纳强制和解制度,在适用对象上仅适用于商人。1934年颁布的《破产法》,系统总结了以往的立法经验,并且吸收采纳了外国的通行惯例。该法分四章十节,共一百五十九条。这是我国第一部生效实施的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破产法。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对农业和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实行全民公有制,没有破产的情况发生,当然也不会产生破产法的要求。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经济体的改变,市场主体多元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建立激励机制,1986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与此同时其他涉及破产制度的法律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之中。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存在几个不足:适用范围的局限性;破产原因的多样性;不当的行政干预。①因此,与《破产法(试行)》相比,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扩大了适用对象。《破产法》将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为企业法人,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法人纳入了统一的适用范围,适应了新的形势发展要求。

  明确了破产的条件。2007年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的资格、选任、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重整制度,经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十分之一的出资人提议可以启动重整程序,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该企业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则会提高受偿率,这对企业则是一个“重生”的机会,同时于社会也有益,不仅职工就业不受影响,国家的税收也能得到保障。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优先保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将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调整到有担保的财产受偿之后清偿。如果破产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不配和破产管理将被依法追责,这就打击了“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

【篇四】发展方向怎么写

   一、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破产法是由各国不同的法律渊源逐步发展形成。具有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的法律规定,最早萌芽于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古罗马国家,其产生的最初动因,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债务人的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才逐步得到社会重视,被破产法纳入调整范围。

      (一)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萌芽

      古罗马国家是奴隶社会,但其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诞生了罗马法体系,破产制度也萌芽于其中。早期的破产制度完全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调整债务关系的。

      公元前451年至公元前450年间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三表“债务法”中规定,在债务人承认的债务到期后或债务为法庭判决确认后,债务人应在30日内还债。债务人逾期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自行将债务人拘捕起来,押至法官面前,陈述债务人负债及未能清偿的事实,申请执行。如债务人既不能清偿债务,又无人为其担保,法官即裁判将债务人交与债权人带回家中拘禁,拘禁期为60天。在拘禁期间,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谋求和解。和解不成时,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将债务人于集市日三次带到集市,当众宣布债务人负债数额,看是否有人愿为其担保或替其还债赎身。如拘禁期满债务人仍无法还债,也不能找到担保人或替其还债者,债权人便有权将债务人售至国外为奴,还有权将债务人处死。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加入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可以公平分享出卖债务人的价金,还可以将处死的债务人的肢体切块,分配尸体,即使尸体的分配与债权比例不符,也不构成犯罪。这些规定表明,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债的公平偿还问题已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破产法开始萌芽。

      对债务人的处死分尸,一方面反映出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当时制约债务人清偿的有效方法。据考证,罗马人将负债不偿视同盗窃,债权人扣押债务人尸体是对其亲属的严重压力。因为罗马人视亡魂为神明,债务人尸首不能安葬,则亡魂便不能安神于天国,必怨而降祸于其亲属。亲属惧祸降及其身,自必多方设法代为偿债。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元前326年,罗马参议院颁布了帕特利亚法案,禁止因欠债将罗马平民处死或贩卖为奴隶,在债务清偿上废除对人的执行,逐步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此后,罗马法中又建立了总括拍卖、个别出卖以及委付等制度,破产清算法制逐步得以建立。

      古罗马时期的破产法具有以下特点:

      1.破产法的执行对象,由对债务人人身与财产的共同执行逐步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初期,破产往往是以债务人沦为奴隶而告终。古罗马的债务理论认为,“债的效力使债权人与债务人身体发生密切联系。因此,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当然就可以拘束他、监禁他,直至出卖、杀死他。”罗马共和国中期以后,对债务人人身的执行才逐步被废止,转化为仅对财产的执行。

      2.实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以自力救济为主的执行方式,自力救济是指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维护其权益,表现为债权人有权拘捕、监禁债务人,有权处理债务人财产等。公力救济是指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由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维护其权益。在古罗马破产法中,自力救济的程度要远大于公力救济,这是由当时法制不完善、社会盛行自助主义的历史条件决定的。

      3.以审判形式对无力偿还债务者进行清算,债权人平等获偿,债务未清偿部分的偿还责任并不免除。立法为债权人权益而设置,目的是使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和对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能够公正、有序进行。

      4.采取破产惩戒主义。破产人除了要承担财产上的责任外,还要受到其他方面的惩处。古罗马法规定,对破产人给予丧廉耻的处分。丧廉耻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得服兵役,其诉讼权亦受到限制,除为家属和恩主外,不得代他人进行诉讼,亦不得请他人代自己进行”。

      (二)中世纪欧洲各国破产法

      在中世纪的欧洲,破产法律制度得到较大发展。意大利破产法首创商人破产主义,以停止支付作为破产原因,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建立了预防债务人欺诈性转让财产的嫌疑期制度,以追回被非法转让的财产。西班牙对破产法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据考证,和解程序最早便萌芽于其《七章律》。该法律规定,一个值得同情的债务人,有权同其大多数债权人达成一项延期偿还或减少债务的协议,债权人不同意者也得受其约束。

      中世纪欧洲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奉行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自力救济因素,立法以对债权人保护为宗旨,少有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实行不免责主义,实行破产惩戒主义。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破产法

      法国于1807年颁布了《拿破仑商法典》,其第三卷为“破产篇”。这是第一步系统的资产阶级破产法典,对后世影响甚大。该法实行商人破产主义,以停止支付为破产原因,对债务人不免责。

      德国统一后,于1877年制定颁布《德意志帝国破产法》,自187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经修改后于1898年重新颁布,自1900年起施行。德国1877年破产法被誉为经典的百年法典。德国于1978年开始对破产法进行改革,于1994年制定新的《支付不能法》。该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内容:(1)实行单一程序,消除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并存的状况;(2)加大诉讼外重整的力度;(3)采取措施,防止财团财产出现不足;(4)加强债权人自治;(5)提高分配的公正性;(6)实行消费者支付不能制度和剩余债务免除制度。

      比利时在近代破产法上的主要贡献是首创独立的破产和解立法。1887年比利时颁布《司法和解法》,为预防债务人破产提出了法律救济渠道。此后为世界各国效仿,享有盛誉。

      破产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出现较晚,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英美法系国家本以判例法著称,但是破产法却长期体现为成文法的形式。英国第一部具有典型近代意义的破产法,是于1883年修改后颁布的破产条例,曾于1890年、1913年两次修改。1914年颁布新破产法,该法适用于自然人的破产案件,公司法人的破产则在公司法中规定,由此形成公司与个人两套破产程序,这曾构成英国破产法的一个特点。1986年英国颁布《无力偿债法》,将自然人破产与公司法人的破产合为一体,并设置重整制度。

      美国的破产立法产生较晚。美国的破产法属于联邦立法。由联邦统一立法,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利用各州立法的不统一,跨州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美国于1978年颁布了现行破产法典。该破产法典对世界破产立法最大的影响之一,是其第11章所建立的重整制度。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破产法具有以下特点:

      1.破产已经被视为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正常法律现象,破除了破产惩罚主义的影响,免责主义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纳。

      2.以一般破产主义取代商人破产主义,法人作为破产法的主体出现。在投资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破产时,原本需要通过免责制度取得的余债免除利益,股东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制度得以实现,这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出现新的变化。

      3.广义的破产法都是由破产清算制度和预防债务人破产的和解、重整制度组成。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目前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存在缩小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扩大重整制度适用范围的趋势。

      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中国的破产制度始于清朝末年,此前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则适用刑律调整。如清朝刑律规定,对于侵蚀倒闭商民,可由官厅拘捕监禁,分别查封寓所家产和原籍家产,勒令亲属两月内将侵蚀各款偿清。1906年,清朝商部起草颁行《破产律》。但因该法中采纳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的法律规范,并与过去“先洋款,后官款,后华商分摊”的惯例不符,户部遂行文向商部表示反对,而商部及上海、北京等地商界则表赞成。因遭强烈反对,该法于1908年被废止。

    中华民国初期,1915年曾由北京法律修订馆参照德、日两国破产法拟定了一个破产法草案。因草案制定不够完备,未获通过实施。1927年,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破产案件,北洋政府司法部将该破产法草案呈准暂予施行。

      1933年,国民政府制定《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同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1935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破产法》,同年10月1日施行。该法采一般破产主义,并规定有和解程序,对破产人实行非惩戒主义和免责主义。该法经1937年、1980年等数次修订,目前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曾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否认商品经济的作用,自然也就谈不到制定破产法的问题。破产法律制度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和企业法人制度的确立而建立的。

      在1984年5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提案。同时,企业破产的试点工作在沈阳、武汉、重庆等地进行。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沈阳市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的试行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地方性破产规章。同年8月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沈阳市工商管理局宣布给予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五金制造厂、农机三厂三企业《破产警戒通告》限期一年整顿,整顿逾期无效即宣告破产。1986年8月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整顿结果由市工商管理局宣布沈阳市防暴器械厂破产。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第一家破产企业。这些试点工作为破产立法提供了实际经验。

      经过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十七、十八次会议三次审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共6章43条,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当时尚未制定)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生效试行。后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实施情况,《企业破产法(试行)》从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其第二篇中专设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型企业的破产案件,进一步扩大了破产制度实施的范围。至此,所有法人型企业均被纳入破产法的调整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7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意见》),于1992年7月14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外还就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该规定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基本上总结涵盖于内,是较为详尽、全面的司法解释。

      为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试行工作,国务院于1994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作出规定。但此后一些地方出现滥用破产政策的问题。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强调破产之特殊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机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国务院有关部委还对此制定有一些行政规章。国务院上述两个通知中确定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所谓政策性破产(或称计划内破产)制度,其目的与破产法不同,主要在于解决国有亏损企业的关闭与职工安置问题,其实质是行政关闭程序,所以债务清偿顺序与破产法的规定不同,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担保物均可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与职工安置费用,以解决政府财政困难,债权人的利益基本上得不到保障。此后,政策性破产的适用范围又被相继出台的有关规定不断扩大。

      我国的破产法诞生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表明了我国坚决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决心。但《企业破产法(试行)》因受制定时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研究状况的局限,存在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重要制度(如重整、管理人等制度)缺失、政府不正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技术错误等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影响到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总体上看,《企业破产法(试行)》十余年的试行,仍未能在中国建立起规范的破产制度,其作用更多的是在人们意识中逐步培育起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故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确立之后,制定统一的企业破产法,规范破产制度的实施,已是势在必行。

      在1988年曾由国务院制定《破产法实施条例》,解决法律试行中的问题,条例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在1989年年初已完成第二稿,准备提交国务院审议,但因当时社会条件、突发事件等种种原因的制约,条例的制定工作未能继续进行。

      1994年3月,制定一部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被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上日程。第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并于1995年形成立法草案,经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对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安排对这一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九届全国人大召开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个别地方出现职工下岗社会不稳定现象,并出现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认识分歧,终未能实现。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企业破产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21日成立了新一届破产法起草组。破产法起草组到上海、江苏和广东、海南等地进行破产立法调研,召开破产立法国际研讨会,对破产法草案逐条进行了讨论修改,并发往各地、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破产法草案审议稿。

      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新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10月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原计划在当年12月提交第三次审议通过,但因在职工债权和担保物权债权何者清偿顺序更为优先的问题上发生重大争议,立法工作被停滞了近两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删除《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破产问题统一由《企业破产法》调整。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在我国建立起一套新的破产法律制度。2007年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旧破产法衔接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2008年发布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发不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2010年发布了《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1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2012年发布了《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其他司法解释正在逐步制定过程中,其他破产法的配套制度的立法也在进行中,我国的破产法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篇五】发展方向怎么写

  破产这一概念对广大国人而言,相对比较陌生,对其的意义也不尽清晰,但在西方国家,破产对每个人均是十分重要的,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这一概念的产生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第三表,有这样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处死或卖到国外当奴隶。如果债权人在两个以上时,可将债务人进行肉体分割,平均分配给债权人。这种以人为执行标的的野蛮的偿债方式,残酷血腥,并不能给债权人带来实际利益,不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且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总是逃走,因此法官就将逃亡者的财产全部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按比例清偿给各债权人,故对人身的执行方式逐渐被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所替代,随着社会总体的发展,在罗马晚期形成了财产委付制度。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委付做出将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则谕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价金公平分配给个债权人。但在古罗马法中,这种制度仅适用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并具有罗马市民资格的自然人。不难看出这种制度,可谓是现代破产制度的雏形。

  在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各中心城市为了处理商人之间为债权债务纠纷,吸取古罗马法财产委付制度的精髓,建立了商事破产制度,形成了最早的有关破产立法的成文法规。其中的代表有1244年实施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实施的《米兰条例》和1415年实施的《佛罗伦萨条例》。由于当时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都是以自然人的主体形态出现的,所以当时的商人破产仅指自然人破产,并形成了商人破产主义。

  1538年,法国开始颁布有关破产的法令。1807年,拿破仑主持制定了《法国商法典》,其中第三卷的破产法是近代最完备的破产法典。但其适用范围还是仅限于商人。1967年,法国对破产法进行全面修改,由商人破产主义改变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商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西班牙的破产立法对后世也有较大影响。西班牙于13世纪下半叶颁布了著名的破产法《七章律》,该法率先抛弃了意大利破产法所采用的商人破产主义,并采取同时适用商人和非商人的一般破产主义。后世各国相继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如十七世纪,德意志各国引入西班牙的一般破产主义,日本在破产法立法也仿效德国法采用一般破产主义。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于1542年制定了第一部破产法,但该部法律“只适用于欺诈性转让财产而应当受惩罚的商人”。时至1861年,英国改变了原先的理念,重新颁布破产法,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商人之外的所有债务人。早期的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深受英国的影响,基本上是无条件适用英国破产法。美国独立后,相继制定了三部破产法,但直至1898年颁布的第四部破产法,才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

  通过对破产法发展进程的考察,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破产法最先适用于自然人,对于自然人的破产始终贯穿于破产法发展过程之中。对于破产这一制度,在我国破产法立法中,也应当考虑对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定。

【篇六】发展方向怎么写

  4月20日,国家发改委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了“新基建”的范围,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3个方面。

  发改委指出,新型基础设施的内涵、外延并非一成不变,未来将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同时加快5G网络等建设,超前部署创新基础设施。

  新基建三大领域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政府部门对“新基建”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

  今年3月份以来,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多次提及要加快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先前媒体报道将“新基建”概括为七大领域: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

  新基建正成为中国多方发力促发展的一大引擎。

  在4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司长伍浩介绍,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他指出,目前来看,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

  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

  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比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

  三是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

  伍浩进一步表示,伴随着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新型基础设施的内涵、外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将持续跟踪研究。

  分析人士称,国家发改委首次划定新基建范围让社会对于新基建的认知更加明确,有利于加强新基建与原有国家战略的有效衔接,助推新基建行稳致远。

  新基建成效明显

  伍浩认为,近年来,中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正在加快释放。

  从信息基础设施看,高速光纤已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以及99%以上的行政村,4G网络用户超过12亿,这方面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和进步。

  从融合基础设施看,智慧城市建设路径更加清晰,信息技术积极赋能城市精细化管理,助推转型升级的作用日益凸显。

  从创新基础设施看,国家发改委已布局建设55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引领作用,有力支撑了科学技术研究。

  伍浩指出,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联合相关部门,深化研究、强化统筹、完善制度,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

  二是优化政策环境。以提高新型基础设施的长期供给质量和效率为重点,修订完善有利于新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准入规则。

  三是抓好项目建设。加快推动5G网络部署,促进光纤宽带网络的优化升级,加快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稳步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智能+”升级。同时,超前部署创新基础设施。

  四是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合规指引等方式,加快产业成熟和设施完善。推进政企协同,激发各类主体的投资积极性,推动技术创新、部署建设和融合应用的互促互进。

  新基建六大方向

  工信部赛迪智库近日发布的《“新基建”政策白皮书》指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广泛,投资空间巨大,不过“新基建”建设需注意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避免政府大规模投资,要以需求为导向,不搞大水漫灌;在实施上要根据战略规划和市场应用需求,统筹规划好新基建长期发展路线图和年度投资计划,防止“一哄而上”和重复建设,避免短期投资泡沫。

  广发证券分析师郭磊判断,2020年“新基建”的年内投资规模可能大约1.1万亿元左右(大约占去年基建投资总额6%),不含城际高速和城市轨道交通大约4500亿至5500亿元。

  瑞银财富管理投资总监办公室股票分析师陈彦甫认为,“新基建”主要有六大方向的发展。

  1. 跟5G整体相关的技术,这些新技术,包括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支持未来往线上、往智能化来转移。

  2. 工业的物联网。物联网是整个硬件行业未来难得看得到的一个高速增长行业。电脑、智能手机,都已经不是高速增长的行业了。未来硬件上就是物联网,未来所有的东西都会连在网络上。未来在硬件上的增长机会是物联网,包括家电,包括人们用的所有东西都会联网。

  3. 跟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基础建设。从充电桩,包括电池、整个新能源汽车的产业鏈,这在中国未来也是一个大力发展的方向。新能源汽车不是传统的盖一个车厂,更多的是说是否有足够的基础设施来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最大的包括充电站、充电桩,这些基础建设能够更好地支持整个新能源汽车未来的发展。

  4. 替代能源、新能源。包括了太阳能、再生能源。这一块不会因为短期油价的下跌而降低它们未来的竞争力。因为现在很多的替代能源、新能源,其成本已经跟传统石化燃料生产的能源、生产的电,已经非常接近。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新能源、替代能源未来增长还是很高的。

  5. 医疗保健。未来对整个医疗系统资源的投放会大幅增长,这在新冠疫情之下这也会是重中之重,如果还有新一波的疫情冲击,未来在各地的医疗系统,从基础的医院到所有的线上配置,是不是能够应对未来不一样的世界。

  6.智能传统基建。事实上,传统的基础建设也没有放弃,整个基建投入中,新基建、智能基建的比例还是很小的,只有10%~15%,绝大部分的投入还是传统基建,但这并不代表传统基建就不会改变,它们也会改变,所谓的智能城市,从支付、水电、出行等等,未来也会变得更智能,所以这里也会有大量的投入。

  “在市场新基建概念中,可以发现有三四十家公司在2020年和2021年的盈利增长平均都有25%以上,是大幅高于整个市场平均的增长,这些公司的估值也不算特别高。所以我们觉得这些公司未来的增长,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方向上的指引,都会给投资人提供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陈彦甫表示。

  行业龙头

  华泰证券指出,根据国家发改委本次对新型基建的解读,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对于新型基建的实质,建议需要站在一个更高瞻远瞩的视角去看待:新型基建有望承担的是加速社会及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的重任,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时期及未来,将对中国产生历史性影响。

  以5G、数据中心、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为代表的七大产业有望成为新型基建投资驱动下核心受益的关键领域。

  华泰证券建议关注新型基建七大关键领域中的国产化行业龙头:中兴通讯、海康威视、金山办公、中微公司、北方华创、浪潮信息、数据港、中国软件、宁德时代、宝信软件。

  同时,随着新基建的投入和建设,产业应用层领域的成长空间将更为广阔,目前来看应用层有望受益的企业包括:用友网络、科大讯飞、广联达、中科创达、深信服、石头科技、兆易创新、汇川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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