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对策思考三篇

发布时间:2021-06-17   来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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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托是医疗骗子,是指经常出没于医院挂号处、医院大门附近、地铁口、火车站、汽车站、各大网络论坛、健康交流网站、正规医院及周边旅馆,用欺骗的方法引诱患者及家属,向患者及家属推介医疗服务或骗患者到一些无医疗资格的小诊所去看病,对患者进行恐吓、敲诈,甚至抢夺财物,从而牟取利益的人。  他们往往诱骗患者乱服药。查查通作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对策思考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对策思考一篇

  摘要:“医托”是指受雇于不法医疗机构或医生,通过欺骗性或诱惑性手段将患者带到不法雇主处就医,从中获取利益的人。“医托”的雇主往往是一些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小诊所、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个体等,他们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诱导消费、过度诊疗,甚至销售假药、劣药等,以骗取患者财物。不法雇主雇佣“医托”骗取患者的行为就是“医托”行为。“医托”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间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使患者上当受骗,轻则经济损失,重则病情延误。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都相继将“医托”行为纳入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任务。

  关键词:打击;医托; 法律依据;对策思考;

  一、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

  雇主雇佣“医托”骗取患者就医从而获取利益。所以,雇主是“医托”行骗的根源,两者形成利益链条,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行骗行为。打击“医托”行为,就必须同时追究雇主和“医托”的法律责任。

  (一)追究雇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1.追究医疗机构雇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医疗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等,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均有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流程。另外,《执业医师法》还将罚款数额提升到了10万元。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四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分别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均可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或3000元以下,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均有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流程。

  (3)仅是拉患者就医的情况。“医托”往往通过欺骗患者其他医疗机构的专家在雇主处坐诊、贬低其他医疗机构能力、抬高雇主实力等手段把本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拉到雇主处就诊。“医托”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计入信用记录。如果雇主医疗机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医疗机构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刑法》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判处单位罚金;判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违规发放广告的情况。“医托”行骗时往往都会发放雇主的广告,这些广告的发布要么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要么内容涉及功效、治愈率等信息,或者本身就是虚假广告。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主应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根据《刑法》对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判处单位罚金;判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乱收费的情况。“医托”的医疗机构雇主往往通过乱设收费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不明码标价等方式骗取患者财物。《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6)使用假药、劣药的情况。若医疗机构雇主在诊疗过程中还存在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1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判处单位罚金,判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追究医生雇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执业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等,并处1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医生雇主往往通过夸大病情,开具大量检查单和处方等来牟取不正当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但是,该条例未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的相关处罚规定。所以,针对这类医生雇主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

  二、追究“医托”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2015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发现“医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拘留5日以上10日以,并可罚款500元以下。涉嫌诈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根据《刑法》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三、目前打击“医托”行为存在的难点

  (一)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医托”一词。“医托”一词仅在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方案中有出现和界定。但是,这些通知和方案的操作性和法律效力都较低,不能满足现实的执法需求。其次,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过度诊疗行为的处罚规定。雇佣“医托”的雇主往往会采取过度诊疗的方式来骗取患者的钱财,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却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第三,现有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相对久远,处罚比较轻,不能体现责罚对等,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的,最高罚款额仅为3000元,与其违法所得不成正比,达不到威慑效果。另外,现有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有《刑法》才追究违法医疗机构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

  (二)行政部门执法配合协调不够

  根据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处罚“医托”及雇主的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等。这些行政执法部门本应按照“医托”及雇主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是,因为缺乏牵头部门,各行政部门往往不积极作为,配合协调不够,存在推诿现象。

  (三)调查取证难

  首先,很多被骗患者发现被骗并抓住“医托”后,往往都会选择私下退钱了事,不会选择报警处理。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掌握线索,更是无法取证。其次,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患者的就医心切,很多时候都是患者被骗一段时间后才发现上当受骗。这时,“医托”早就逃之夭夭。第三,“医托”的很多雇主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往往通过过度诊疗的方式来骗取患者钱财。何为过度、疗效如何、骗取金额多少等可能因人而异、因病而异。这也给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四、打击“医托”行为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对“医托”行为进行界定,对“医托”、雇主(包括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机构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等)均有明确的、针对性的处罚规定。二是填补漏洞。对过度诊疗行为进行规范界定,增加对过度诊疗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调整相应处罚措施。根据现有社会经济水平,适度调整违法处罚力度,提高“医托”及雇主的违法成本,实现责罚对等,提高法律法规威慑力。

  (二)加强联动,加大配合协调

  治理“医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卫生、工商、物价、药监、司法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建议各地成立一支长期的联合执法队伍,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平时加强信息互通,定期进行线索梳理、研判,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及周边治安管理,提高对“医托”行为的辨识和处置能力。一旦接到群众举报,立即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打击“医托”行为的实效。

  (三)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医托”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医托”和雇主都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患者钱财,这是明显的失信行为。但是,在打击“医托”行为的现有法律依据中,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法经营者计入信用记录。2016年,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仅将“号贩子”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未将“网络医托”纳入其中。2018年,国家发改委、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也只将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纳为联合惩戒对象。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雇主中的很多负责人都不会受到上述处罚,也就不在联合惩戒对象范围内。2019年,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所以,将“医托”及雇主(特别是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有利于打击“医托”行为。

  (四)加强宣传,提高群众辨别能力

  一是医疗机构要做好内部宣传。医院要在显著位置张贴防“医托”告示、悬挂打击整治“医托”横幅、加强院内及周边巡查等,提醒患者不要上当受骗。二是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公交、报刊、网络等平台发布防“医托”公益广告,公布“医托”常用行骗手法等,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三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及时在官网公布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警示其他医疗机构合法行医。

  参考文献

  [1]宋建,何晓燕,汤宇斌.“医托”现象依法处理和防控的对策思考[J].医药前沿,2016,6(16):173-175.

  [2]李克林.解析“医托”现象及对依法处理和防控的对策思考[J].卫生软科学,2011,25(5):335-337.

  [3]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EB/OL].

  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对策思考二篇

  医托诈骗现象在个别地方泛滥成灾且久打不绝,已然成为法治的最大挑战。1998年12月,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明确定性医托为违法活动,行骗的违法人员将受到处罚。时至今日已20年有余,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处于高发态势,在各地开展深入治理的当下,不良医疗机构等公然招募社会人员实施医疗诈骗,其性质十分恶劣。

  在开展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以来,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下称市支队)高度重视,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明确的整治医疗乱象要求,精心部署,迅即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并将专项任务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保持对医托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努力为广大患者营造安全的就医环境。现结合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医托诈骗活动,就新形势下有效开展打击医托诈骗乱象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起底医托的行骗招术

  2015年,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医托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2名(刑事拘留120人),其中医托67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53名。医托们聚集在北京的公交地铁站、大型医院周边等患者集中区域,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部分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到非法定执业场所出诊,甚至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冒充知名专家,诈骗患者钱财。2018年,广西一家医院的女导医因制止医托行骗而遭到报复,当街被砍伤毁容。事件触目惊心,医托竟猖狂到如此地步,可以想象他们背后的医院及其他非法机构是多么的狠毒且肆无忌惮,可怜的女导医深受其害。医托可恨,极大的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不时见诸各大媒体的报道和转载,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

  一般来讲,医托行骗招术花样繁多:他们多是“团伙作案”,有的扮演患者,有的守在公交站点,有的以其找更权威的专家为诱饵,有的扮成大医院刚下班的“熟医生”,趁病人在大型(主要是三甲综合医院)、专科(特色)医院候诊时或在来医院途中,或在病人及家属问路的过程中,主动搭讪,套近乎、拉老乡(所谓的老乡),热情询问病情。不管你得了什么病、他也得过、或家里人得过,然后很在行的说如何难治,终于找到什么专家治好了。对于在路口、车站、码头拦截的病人及家属,通过“同病相怜”“亲身经历”“熟医生介绍”等套路,将求医者骗离医院,再由“同路人”欺骗病人及家属随他们去江湖小门诊、药店就诊,骗取高额费用。医托猎取的主要对象是“人生地不熟”拎着行李的外地患者、“病急乱投医”信息闭塞的留守老人、老实本分的农民,这些饱受病痛折磨、急切渴望康复的病人,一不留神就容易上当受骗。

  医托骗子们组成团伙、编织场景、分工合作,让人防不胜防。被骗病人及家属气得双手发抖、医托嚣张无耻的嘴脸,着实令人义愤填膺,不坚决打击医托不足以平民愤。

  二、正视医托的社会危害

  2018年6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打掉一个以民营医院和下属医托部门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按警方通报,遵义市某民营医院招募大量社会人员,对不特定人员添加聊天,诱导无辜群众前往医院就诊,并在就诊过程中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情、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从大量的案例看,医托诈骗不只会造成公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延误病情而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危及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用“谋财害命”来形容医托并不为过。与其他诈骗相比,医托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受到严厉的惩罚。

  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背街小巷的不良药店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或不良药店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曾经发现:一批医托直接到某大型三甲综合医院门诊挂号处以挂号为由,先和患者拉近关系,后将患者骗至私营医院,骗取患者大量钱财,而患者没有得到有效医治,影响比较恶劣。

  随着国家放开社会办医,少数不良诊所、民营医院又开始雇佣医托,给正规医疗机构和患者带来了较大危害,一方面导致患者就医不及时,耽误治疗的最佳时间,加大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造成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增加了医患纠纷矛盾。

  三、简析医托乱象成因

  为何“医托坑人”问题屡禁不止,其产生、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医疗资源布局不平衡。目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匀,基层优良医疗资源匮乏,公立大医院“一号难求”仍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虽然民营资本允许进入医疗领域,但部分民营医院知名度不高、患者较少、收入不足,导致部分机构为利益趋使,铤而走险,以医托方式牟取暴利。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惩治医托缺乏力度,对其构不成威慑力。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医托违法。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医托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2019年7月,内江市卫生健康委与公安部门的刑侦、治安机构负责人进行了打击医托专题研讨,对医托的处理仍然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样的处罚对在暴利驱动下的医托几乎是没有约束力的,医托往往受暴利驱动一犯再犯。三是患者认识水平不高。患者的需求就是他们的市场,是医托得以生存的“土壤”。由于一些大型医院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医托打着“疗效快、费用低”的旗号,利用患者想省钱的心理行骗;还有一些文化程度低,对医疗安全、科学就医认知水平不高的患者,在医托的游说下,极易上当,被拉到其他医疗场所就医,使患者的医疗安全难以得到保证,致使一些患者延误治疗良机、酿成不良后果。

  事实上,受医疗专业性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依据少和举证难、取证困难、处罚难等因素影响,对医托的打击往往失之过软、失之过偏,有“以罚代法”和“以罚代刑”之嫌,根治难度大。当前,对医托不能以累计违法金额来定性(达不到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则只能“抓了又放”,给予简单的治安处罚了事。

  另外,对医托诈骗现象的治理陷入了“重托而轻医”的误区,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医托受到了治安甚至刑事处罚,而首端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却没有被等同对待,而且对机构仅仅罚款或者等级扣分,惩戒力度和强度不够,一些医疗机构投机获利始终大于风险成本,自然无法遏制违法犯罪的冲动。医托乱象则陷入了“打而不死”的恶性循环中,以至于部分医院“业务医托化”和“人员医托化”,通过依靠医托虚构病情、夸大病情、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如此状况长此以往,令人细思极恐。

  四、综合整治医托的思考

  2018年8月,患者林某来到自贡市一家大型医院门诊大厅服务台向安保人员寻求帮助,称其刚才在门诊三楼妇科候诊区遭遇医托,被哄骗至附近某医院,造成近600元财产损失。安保人员马上将林女士反映的情况上报该医院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人高度重视,当即部署布控排查行动。根据林女士提供的线索信息,仅过20分钟,安保人员便在急诊科将正在继续行骗的医托龙某挡获,并将其带至警务室。在受害人林女士的当面指认和监控视频的证据面前,龙某承认其医托身份和对林女士实施行骗的事实。为预防其再次入院行骗,安保人员随即对龙某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和严厉告诫,并将其相关信息和行为记录予以重点监控。随后,龙某被移交至公安部门。据悉,公安部门经过调查,依法对龙某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林女士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一)整治“医托坑人”问题,不仅需要抓住问题根源,还需要从体制建设、监管力度、完善机制等方面共同发力。一要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整合医疗资源,改革完善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深化分级诊疗制度改革,医疗政策向基层倾斜,资源下沉、重心下移、力量下放。加大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尽快解决农村医疗资源稀缺的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医托赖以生存的土壤。二要加大监管惩治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合力,追究涉案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净化医疗服务市场。比如,对于非法雇佣医托的医院、诊所应严厉查处,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吊证取缔,提高违法成本。三要完善相应举报机制。拓宽群众监督维权渠道,依托电子信息平台,明确投诉反馈责任,为患者维权撑腰。让每一个人都能行使手中的权力,举报身边医托卑鄙的行为。同时,整治医托也需聚焦“患者”这一根本,医托横行问题的根源在于患者自身防范意识不强、医疗知识水平较低,从而导致“病急乱投医”,因此,相关责任部门要联合医院组织开展医疗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患者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样才能真正让医托远离医院这片净土。

  (二)打击医托诈骗“重托轻医”,既难以治标,更无法治本。打击医托不能只盯着“托儿”,没有了医疗机构的主导与参与,医托只会是无源之水。因此,打击医托背后的医疗机构及其违法人员,比单纯惩戒医托更为重要。众多案例显示,有关部门对涉事医院要么通报了之、要么罚款了事,严重一点的则是扣减等级分、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执行“行贿受贿同罪”的原则,对利益链中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以诈骗定性,继而进行法律后果的追溯,关系到医托诈骗现象的治理前景。另外,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执行:《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相关专业法规并无具体罚则的情况下,可参照其他法律给予处罚,或者实施综合整治。为此,应改变时下分段治理和环节打击的短板,尽快建立整体联动的治理体系,比如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让违法犯罪者付出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多重代价,让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令行禁止、敬畏规则、恪守底线。

  (三)做好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查处打击目标。各地结合实际,选定重点地区,对大型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周边治安秩序进行摸排,分析梳理110警情和患者群众的反映,确定重点医院列入挂账整治名单,锁定经常在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医托目标人群,摸清其活动规律。另外,最好采取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查处打击声势。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对所有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医托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和震慑。发现涉嫌医托活动的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相关机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监控,围剿互联网有害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搜集违法网站信息,研判整理互联网网络医托有害信息链接、关键词。发现有害信息网址、链接、关键词,及时报告监督执法机构。严格管理,防止医托扰序。重点医院全面排查可能被医托利用的管理漏洞,强化医院安保人员配备,加装并切实发挥监控探头作用,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导,加强内部巡逻值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属地公安机关及驻院民警加强对群众排队高峰时段重点区域的巡逻盘查,依法查处医托扰序等违法行为。最后还要强化宣传,及时妥善应对舆情。重点医院加大就医流程途径宣传力度,扩大导医服务,引导患者通过正规途径就医。各地要积极宣传集中整治医托方面采取的措施和阶段性成效,正面引导舆论。建立群众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

  (四)以医托问题为线索,全面整治医疗乱象。目前,国家加强整治医疗乱象、打击医托力度正在加大。2019年3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其中就包括利用医托、虚假诊断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

   五、依法打击医托的建议

  (一)认真谋划,建立整体联动机制

  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机构主动协作、积极沟通,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打击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将防范和打击医托等涉医违法犯罪纳入日常工作中。市级大型综合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设立医院警务室,联合医院保卫科形成联动,开展日常巡查、巡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多药店的规范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是制定打击医托推进计划。在充分调研、认真研判基础上出台打击医托文件,安排部署集中开展整治医托专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座谈。深入到市级大型综合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开展现场调研,实地查看医疗机构的门诊大厅及医疗机构外的公交车站台等重点部位。组织召开部分医疗机构参加的工作座谈会、部署会,详细了解医托现状及面临的一些问题,分阶段安排部署打击医托工作。三是开展提醒谈话。对调研和座谈中了解到存在雇佣医托嫌疑的部分民营医院进行工作提醒谈话,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四是专题开展防范医托宣传,在门诊大厅等重点位置张贴防范医托宣传内容,LED屏幕播放宣传标语,同时在医院增加安保力量,加强巡查,努力营造打击医托的高压气氛,给医托以震慑力。

  (二)明确执法依据,公安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要科学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周边的巡逻守护。发现“医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对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认真组织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公安机关加强派驻医院警务室的警力,安派人员每天和医院安保人员在医院门诊各楼层巡视,盯防“号贩子”“医托”“医闹”等扰乱就医秩序的行为。在巡视中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上前警示、驱逐出院。如果发现确凿的医托诈骗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多数医托行为比较隐蔽,还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主要以警告、教育、驱逐为原则,情节严重者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拘留处理,但总的来说震慑力不强,客观上形成了赶跑了又来的反复现象,因此,建议有权部门加强制定与医托相匹配的法规条款,像正在推进中的控烟立法一样,为监管者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形成长效机制,彻底根治医托诈骗行为。

  (三)刀刃向内,强化对医疗机构的依法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医疗监管责任,将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不良诊所和医院予以网上信息公示和通报,有雇佣医托系组织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系医师个人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并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责任追究;对雇佣医托系非法行医的药店等场所,移送药监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危害病人健康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依法重处。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接获医托线索,及时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出现医托诈骗行为,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医托行为只是表象,往往会牵扯出背后各种隐藏问题,因此,必须同时对其行医资格、执业医师证照、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据实扣分,情节严重扣满12分者,责成其停业整顿。同时提醒市民,如果遭遇医托行为,可拨打卫生热线12320或监督执法机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办事,将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的注册信息、医生执业资格、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检查处罚情况公之于众,无疑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讲,信息公开是卫生主管部门对患者最大、最得力的帮助,更是对医托最强有力的威慑,也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四)落实主体责任,构建患者良性就医秩序

  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要合理组织医疗资源,安排好专家门诊,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就医流程,开通网上预约挂号、微信扫码挂号等多种形式,方便病人就医。屡禁不止的医托现象破坏了良性的就医秩序,损害了正规医院的医疗形象,令患者贻误病情,蒙受经济损失,遭遇身心伤害。作为正规医疗机构深受其扰、深受其害。医院安保队伍在巡察中要及时提醒广大患者,患病要到具备合法资质的医院,勿轻信陌生人诱惑。

  (五)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宣传教育,在各大医院显著位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等重点场所设置张贴警示牌、警示标语,通过广播、滚动电子屏宣传等方式,向群众普及防范医托知识。公安机关要授权各大医院采取措施,在各科室、走廊、大厅等醒目处悬挂医托的大幅照片以供广大患者及家属辨认,鼓励患者和受害人积极指证和揭发举报。仅凭医院加强安保措施,防控能力和手段有限,要根治医托乱象,还需要全社会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整治,资源共享,形成强大合力。

  (六)畅通投诉渠道,推进信用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借鉴一些媒体向群众征集有奖新闻线索的做法,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激励广大群众举报医托,投身到打击医托的监管队伍中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打击医托的举报热线,受理受害人、群众和医院举报。加强与辖区医院的联系,主动了解医托活动情况。对医托活动的举报线索要落实查处,做到举报一件、查实一件、处罚一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制度,与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新农合定点资格、医师考核评价等事项挂钩,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全国各地严厉打击医托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彻底根除医托依然任重道远。

  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对策思考三篇

  【摘要】文章对“医托”现象进行分析,探讨了处置“医托”问题的相关适用法律,并对当前预防控制“医托”问题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医托;适用法律;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16-0397-02

  “医托”就是一些受雇医疗机构或医生,到大医院门口将一些挂不到号、住不上院的患者,用诱惑、欺骗的手段拉骗至其雇主处就医购药,从中获取利益的人。1998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医托”行为属于违法活动。但时至今日,“医托”行骗事件频频发生,并有越演越烈之势。“医托”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环境,使患者遭受了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耽误了患者及时诊治的最佳时机。因此,打击“医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一项工作。

  1.“医托”产生的原因

  1.1暴利催生,利益链紧扣

  暴利,是“医托”诈骗团伙最直接的催化剂。随着“医托”行骗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群体性的非法经营模式,其暴利的背后还潜藏着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护士、导医以及医托头目和手下均是得益者。

  1.2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资源的畸形配置,使得到大城市、大医院就医成为稀缺的资源和短缺的市场,“一号难求”就是这个市场的外部特征。于是,黑市买卖就出现了。

  1.3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

  医疗服务市场是一个很特殊的市场,特殊就特殊在买卖双方之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病患对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往往缺少了解,而只有医生才是权威。这样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就给了“医托”可乘之机,诱骗患者以高昂价格只得到效用为负的治疗。

  2.打击“医托”存在的难点

  2.1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998年12月,原卫生部、公安部就联合颁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定性“医托”为违法活动,行骗的违法人员将受到处罚。根据规定,查获的“医托”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相关法规对“医托”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大,“医托”的违法成本远低于拿到的高额提成或回扣,很多“医托”在被处罚后,又重操旧业,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医托”的日常打击陷入尴尬现状,打而不绝,禁而难止。

  2.2调查难、取证难

  “医托”拉客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医托们往往都是经历过多次查处而死灰复燃的“惯犯”,积累了逃避打击的相关经验。一般情况下,“托头”平时极少露面,与合作医院也是单线联系,底层的很多“医托”甚至从来没有见过“托头”。这些都在客观上加大了查处的难度。通常情况下,在对涉案医生调查时往往其会咬定其行为属于正常医疗,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院及医生违法事实的认定更是难上加难,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必须管,却又管不好的尴尬境地。

  2.3受害人辨别能力差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渴望拥有健康的身体,一旦我们自己或亲人出现病情,自然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医治。但在这过程中,有些患者求医心切,心急火燎,到处乱撞,能够遇到“热心人”指点迷津,哪里还顾得上辨别真伪,也不会考虑法律法规,这给“医托”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医托”的骗术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他们只是抓住患者或家属急切期盼康复的心态,并打着所谓“病友”、“老乡”的幌子,通过“同病相怜”的手法把患者及家属的心拉拢,最终一步步达到其诈骗钱财的目的。

  3.打击“医托”必须依靠法律法规

  3.1对雇用“医托”的合法资质医疗机构要依法严惩

  首先,即使“医托”是为合法医疗机构拉病人,该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托”本身就是一种广告的形式,可以称之为“现身说法的活广告”,他们在拉病人的同时也散发小广告。

  这些广告要么说自己能治好各种疑难杂症,要么说某某医院的专家如何神奇,用药如何有效。这些广告均没有经过审批,同时违反了关于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病人或者医师的形象,不得进行疗效宣传的规定。对这种形式的广告,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广告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医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医托”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医疗市场的秩序,侵犯了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对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对雇用“医托”的非法医疗机构要严厉打击

  如果雇佣“医托”的医院本身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医生根本没获得行医资格的,即非法行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等情况出现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医托”,轻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涉案金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直接由司法部门以诈骗罪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体来说,惩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偏低。

  3.3对医疗活动中使用假药、劣药要坚决查办

  如果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存在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倍数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7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4.预防控制“医托”的对策建议

  4.1加强职能部门联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治理“医托”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卫生、工商、公安和药监等职能部门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医院周边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医托”违法行为。建立医院保安、医务人员、周边群众及社会相关人士等信息员队伍,积极提供各类信息。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报案,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梳理汇总。要建立职能部门间情报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切实解决“取证难、处置难”的实际问题,提高打击整治工作实效。

  4.2尽快立法,加大非法行医惩处力度

  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1年,其对非法行医的罚款额最高仅1万元,已不能对雇佣医托的非法行医者起到惩处和震慑作用。建议尽快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增加对有证医疗机构雇佣“医托”行为的违法条款,加大对无证行医等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非法行医的违法成本。

  4.3坚决打击非法行医,切实维护医疗秩序

  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四是严肃处理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清理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问题,规范准入条件。

  4.4建立社区首诊,严格转诊制度

  所谓“社区首诊”和“严格的转诊”,是指市民在患病时(重大伤害等立即威胁生命的状况除外),就必须首先由社区或家庭的全科医师诊治,并根据病情逐级转诊,病情控制后再转回至全科医师处进行后续性治疗。医院不接待没有任何医师或医疗机构推荐转诊的病人[1]。这种制度就保证了患者在患病后,对病情有初步的了解,并知道该如何进行下一步。有了健全的社区首诊,能让很多不需要跑到大医院的患者留在小医院或诊所、甚至家里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就算是大病,配合规范的转诊制度,也能够让患者在大城市树立明确医疗方向,能够尽快获得有针对性的医疗,减少了在陌生环境停留的时间,也就自然减少了被“医托”侵扰的机会。

  4.5医院大力宣传教育,提升联防联控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打击整治“医托”浓厚的舆论氛围。医院可以在院区显著位置悬挂打击整治“医托”的横幅标语,在通道、病区张贴告示,提醒群众谨防“医托”骗术,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有效防范“医托”和无证行医行为;二是加大保卫人员巡查力度,安排保卫人员全天24小时在门诊和住院部值班和巡查,及时打击“医托”现行活动;三是加强电子监控摄像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可在门诊部等场所增设电子监控摄像头,进一步提高电子监控能力;四是医院保卫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联防联控,及时提供打击整治“医托”线索和依据。

  【参考文献】

  [1]朱有为,柏涌海,刘宇,陆莉,陈羽中,蔡剑飞.国外双向转诊制度的启示[J].中国卫生资源.2011.(3):65-67.

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9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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