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公众舆论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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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公众舆论的变化

  经历了黑色的六月,顺利考入大学,转眼间美好的四年大学生活就这么过去啦!又是一年的毕业季,毕业成绩单:毕业论文,总是让人头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新闻传播学毕业论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 要:在《公众舆论》一书中,沃尔特·李普曼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舆论悬于虚空大地的图景,认为公众舆论是不可能的。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传播环境的变化,公众舆论正在一步步地走向可能,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公众舆论;互联网;刻板成见;拟态环境;

  一、引 言

  1922年,美国著名新闻评论家和作家沃尔特·李普曼写下了《公众舆论》一书,被列为传播学的奠基之作,开启了舆论学的大门。它第一次对公众舆论做了全面的描述,分析了阻碍公众接近真相的种种因素,首次提出了“拟态环境”和“刻板成见”的概念,也引发了后来人对议程设置这一理论的研究。如今,虽已过去将近一个世纪,但此书影响未消,我国的许多传播学者也对此进行了解读,如黄旦在《舆论:悬在虚空的大地?》一文中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对整本书进行了评述,而姜红在《舆论如何是可能的?》阐述了李普曼所认为的舆论发生机制,还有一些学者就书中的关键概念“拟态环境”和“刻板成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此外还有对书中所蕴含的议程设置思想和报刊的运行过程进行了解读。

  但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在网络广泛普及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公众舆论进行更多的思考,找寻其存在的特征和意义。

  二、李普曼笔下的公众舆论

  “公众舆论”一词最早出现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公众舆论是理性公正的,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因此理性的公众舆论最终可以主导政府决策。[1]”但李普曼对此却进行了反思并持有相反的意见,他用了整整一本书的内容来讨论这一概念,虽没有下任何明确的定义,但却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舆论是不可能存在的,在他看来,当下的公众并不能自发的形成真正的舆论。

  就舆论的主体而言,其应是公众,“公众是由社会中占大多数的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人组成的。[2]”但在李普曼看来,人们除了具有一定的独立思想之外,还有着根深蒂固的刻板成见。对此他有着非常的经典的描述:“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是先理解后定义,而是先定义后理解。置身于庞杂喧闹的外部世界,我们一眼就能认出早已为我们定义好的自己的文化,而我们也倾向于按照我们的文化所给定的、我们所熟悉的方式去理解。[3]”这表明公众并非是理性的个人,他们会受到所处社交圈子内文化的影响,也会受到先入为主的成见的影响。另外李普曼也明确的说道:“其特点是先于理性被投入应用。这是一种感知方式,它在我们所意识到的信息尚未经过我们思考之前就把某种性质强加给这些信息。[3]”这指出了一个事实,公众习惯于带着成见去看待任何事物,如果看到的完全合乎他们的预想,成见就会进一步加强。因而,固有成见保护着公众,在它们的防卫下,公众能够很轻松地融入所在的社交圈子,也能让他们继续感受到所处的地位是安全的。

  在描述公众舆论的客体时,李普曼引入了“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认为“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3]”真正的现实环境太庞大、太复杂,人们不得不在能够驾驭它之前使用比较简单的方法去对它进行重构,但“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3]”使得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人对环境的调适是通过“虚构”这一媒介进行的,因而即使重构得再精确,也不等于是真正的现实。

  至于舆论本身,由于舆论面对的是一些迂回曲折、看不见摸不着而又令人困惑的事实,而且根本不可能一目了然,因此,不同见解组成的公众舆论变得模糊不清。在李普曼看来,那些带有刻板成见的人在面对拟态环境中的事物所做出来的反映,也是那么的不真实,所以,公众给舆论只能是“他人脑海中的图像——关于自身、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这些对人类群体或以群体名义行事的个人产生着影响的图像,就是大写的舆论。[3]”

  三、互联网时代的公众舆论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人数的迅速增多,网络越来越成为大多数人发表意见的平台,由于网络媒体本身其传播方式的复杂性和交互性,使得网络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陈力丹曾将舆论定义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4]”据此,如果要给网络舆论下一个定义,我们暂且可将它定义为: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基于网络这个平台上所表达的对于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的主体是所有能够接触到网络的公众,客体依然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中的某些现象和问题。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使公众舆论成为了可能。这具体表现在:

  (一)舆论主体——公众已日渐成熟

  目前,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超过四亿,网民们公开发表意见的各种论坛、博客、微博、轻博等也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得以产生,正是这种新的技术,“把人类社会及其多样复杂的各个部分连成了一个新的世界,使人类的连接方式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5]”由此,在新的传播环境下,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网民们呈现出新的特征:

  1.公众的意见表达愿望增强

  互联网传播的自由性使得网民们几乎可以就任何新闻事件或社会问题发表或交流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属“阳春白雪”也罢,属“下里巴人”也罢,只要他有意见表达意愿,都可以表达出来进入到网络空间。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沉默的大多数找到了表达的渠道,有可能变成互联网上的活跃分子。

  2.刻板成见的作用正在减弱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地球村”这一构想成为可能,这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传统媒体时代的人们很难走出固有的社交范围,也很难直接接触到地球另一端的事件,但互联网扩大了人们的交际圈子,它可以让人们接触到不同的思想观念,也可以直接了解到其它地区发生的事件,它消弭了横亘在人与人之间的地域界限,也让更多的人获得了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同的文化之间开始有了交集,一些旧有的成见因为有了新的思想的影响而逐渐消逝,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使得固有的成见正在减少,作用也在慢慢减弱。

  3.意见领袖的身份变化

  在传统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多为记者、名人等拥有大众媒体话语权的人,普通人很难在大范围内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情况正在改变,尤其是在微博上,平民草根的声音借助这一平台得以迅速扩散。以新浪微博的“作业本”为例,他只是一位普通的青岛市民,但他目前的微博粉丝数量已达到377万,其言论的影响力丝毫不亚于知名人士。此外,公共知识分子借助微博也放大了自己的声音,获得了一大批粉丝的追捧,使得意见领袖的组成更加多元化。

  所以说,做为舆论主体的公众,已逐渐走向清醒,虽然离理性与自觉尚还有一段距离,但更应该欣喜地认识到,有了更加接近真实的环境和途径,少了些许的干扰,公众更容易发出属于自己的呼声。

  (二)舆论客体——媒体格局正在改变

  1.互联网改变媒体格局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它的出现成功地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看法,影响了事件的传播方式,但这还不足为奇,“新新媒介”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原有的媒介格局。新新媒介是指互联网上的第二代媒介,于21世纪被普遍应用,如博客网、维基网、脸谱网等。对于这类媒介,保罗?莱文森给出了十分具体的界定:“第一,消费者即生产者;第二,其生产者多半是非专业人士;第三,个人能选择适合自己才能和兴趣的新新媒介去表达和出版……[6]”现在,大众对这类媒介的使用已驾轻就熟,他们也逐渐从信息的消费者变成了生产者,改变了自己的被动局面。

  2.由主导媒介模式逐渐转变为多元媒介模式

  英国传播学者麦奎尔在关于媒介权力的讨论中,认为“通常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一种是主导媒介模式,另一种是多元媒介模式”[7]。主导媒介模式传播由统治集团决定的关于世界的有限的、统一的观点,受众被迫要接受所提供的对世界的看法,而没有太多批判反应的余地;而多元媒介模式允许差异和不可预知性的存在。当下的传播环境正是一个趋向于多元媒介模式的环境,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齐头并进,与之相伴随的各种思想、理念也在不断地输入到人们的头脑之中,因而,人们在认识这个世界时,有了更多的方式,也有了更多不同的角度,这对于他们认识真实世界是非常必要的。

  3.“拟态环境”逐渐明晰

  互联网宽松的准入条件,迅捷的传播速度,广泛的覆盖范围和它的匿名性、交互性、自由性等特征,使得公众能够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李普曼曾这样比喻新闻机构:“它像一道躁动不安的探照灯光束,它把一个事件从暗处摆到了明处再去照另一个。[3]”或许我们也可以将互联网比作是一道光束,与传统的新闻机构相比起来,它具有更自觉和更深入的特征,比如近年来流行的“人肉搜索”。或许网络不足以向我们展现事实的全部真相,照亮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所挖掘的深度和广度都已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

  另外,由于互联网的弥散性特征,使得要想在网络上控制住某一信息不被扩散是十分困难的,虽然互联网面对的审查力量依然十分强大,但在这种博弈当中,我们看到公众的需求总是占据上风,所以网络中凝聚的巨大的民众力量一起把互联网培养成了最敢于也是最能够与以政府为主导的审查力量相抗衡的媒体。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互联网使得公众更加接近事件真相,也更能帮助人们认清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

  (三)网络舆论——日益活跃

  作为意见本身的网络舆论,因为有了逐渐觉醒的公众和一个更能接触真相的途径,因而逐渐从虚空走向实处。近年来,无论是网络舆论发生的数量还是质量较之以前都有了明显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公众致力于寻找真相。

  1.互联网引领舆论潮流

  从“邓x娇案”到“周老虎”、“欺实马”,再到“李刚门”和“药家鑫案”,可以看到在互联网上公众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判断,并将这些意见汇聚成一种公意,一种力量,从而对事件本身产生影响。如果说上述事件还有传统媒体在推波助澜,指引公众前进的方向,那么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呈现出先是在微博上走红,再由传统媒体加以跟进的局面。以温州动车事故为例,微博中发布的事故信息的内容和传播速度大大超过了传统媒体的报道,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传统媒体的缺位。所以说,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下,互联网尤其是一些新新媒体充当了舆论的风向标,引领着舆论的潮流。

  2.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作用削弱

  曾经,报纸电视做为大众获知信息的主要来源,牢牢地控制着大众媒体,影响着人们的所思所想。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获知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元,也更易发表自己的见解,所受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度也越来越小,甚至在有些时候,在对待某一件事情上,传统媒体的立场与互联网上的论调形成对立的两面,如学者张颐武在谈到2012年伦敦奥运会时,这样说道:“在本届伦敦奥运的全过程中,中国的互联网还是相当公道的,它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舆论的方向,使得舆论的主流趋于中道和理性。对开幕式的评价如此,而当羽毛球女双的问题被激烈抨击,许多主流媒体都参与抨击时,网民觉得她们却有不当,却惩罚过度,这也矫正了主流媒体的选择,公道自在人心。”这一评论反映了在某些问题上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的对立,沉默的大多数人有了自己的主见。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互联网上的声音并不全是理性而客观的,有的偏激刺耳,有的以偏概全,尤其是微博等新新媒体,由于发布信息的便捷性和言语的碎片化,导致它们成为了语言暴力、非理性化情绪和谣言滋生的土壤,这就需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舆论的进步。

  四、结 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对公众舆论的影响是深刻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舆论发生的主客体条件,使得公众舆论已渐渐地走向了可能,但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的弊端也在日益暴露中,如何使网络时代的公众舆论走向正途,除了如李普曼所说,需将希望寄托与于社会精英阶层外,更多的是需要每一位网民能够剔除内心的成见,以理性和自觉去了解事实的真相,然后再依据理性和真相表达出公正的意见。这样形成的公众舆论的质量才会逐渐提高,也才会构建出更加明晰而和谐的社会。

  浅析网络舆论司法监督治理问题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兴起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逐渐成为社会监督司法的主要形式。有着独特优势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由于网络舆论中存在非理性内容,一旦被聚焦放大必定有损司法权威。因此,立法规制;建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培养司法工作者职业素养,对网络舆论的司法监督治理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监督;舆情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普及程度和社交平台用户数量也随之迅速提高、增加。这一背景下,网络舆论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形成并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当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进行互动时,社会监督司法的新形式随即产生。但由于互联网用户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其中夹杂着非理性的声音,一旦被聚焦放大,将有损司法权威。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完善和规范工作不容忽视。

  一、网络舆论监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而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媒体及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舆论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首先对舆论作出定义,“在我们看来,舆论是一种暂时的,或多或少符合逻辑的一连串判断,这些判断是对现实问题作出的回应,是生活在同一时期、同一国家和同一社会里的人们作出的相同判断”[1]这是塔尔德对舆论所下的定义。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中网民身份的匿名性、参与的开放性以及表达的互动性与便捷性,人们在作出判断后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观点,相同的判断交织聚合,网络舆论由此形成。司法监督通常被理解为,司法是监督的客体,即由各种监督主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约束和限制。由此可以对司法监督的概念进行界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等一切主体,为保障司法权的正当运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进行的评议、监察、约束和控制活动。[2]本文所研究的司法监督仅针对公民通过网络舆论形式所进行的社会监督。综上,网络舆论监督即社会公众借助网络媒体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对司法活动所作出的相同或相似判断,期望通过舆论给司法机关造成压力,以督促司法机关改正或调整公众所认为的不适宜的司法行为、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甚至是法律规范。

  (二)网络舆论监督出现的背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8年7月发布的第四十二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8.3%;在各类互联网应用使用率上,网络新闻和社交平台微博的用户规模分别为6亿5688万和3亿3741万,使用率分别为82.7%和42.1%。全国共有3596家法院和3725家检察院开通了政务微博。[3]很多法院主动提供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方便来访民众扫码关注法院信息。智慧法院的建设,为公民了解司法活动动向提供了便利渠道。这些数据及事项表明,在互联网几乎全面普及的背景下,我国公众随时随地都能通过这些新闻应用或社交平台上的政务微博等途径获取有关司法活动的相关报道及信息,并附上评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期通过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二、良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在民主之信仰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法律活动之结果必须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社会的呼声,满足社会多数人在特定时期的某些具体要求,即使这些具体要求有时过份化或情感化。否则的话,审判机构就会失去合法性,以至于最终完全失去其独立性”。[4]同时,法律机构与社会之间要建立必要的阻隔,因为“舆论监督实际上是要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服从舆论”,从而有损司法权威,也有损法制。[5]但本文仍然要表明,基于司法监督的实际情况和一些法学理论以及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良性的网络舆论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社会监督方式变迁的顺应用科尔曼的架构来分析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在图1中,科尔曼用“宏观-微观-宏观”的过程来描述社会变迁的过程。即在t0时间段,宏观层次上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和思维观念等条件,会影响t1时间段公众在t1时间段的行为,这些微观层次上的行为汇总聚集,又会影响t2时间段在宏观层次上整个社会的典章制度。如此“宏观-微观-宏观”的过程循环反复,实现了社会的变迁。通过图1,对变迁的过程又可以用“均衡-变迁-均衡”的过程描述。一种体系,在t0阶段出于均衡状态,当t1阶段出现了新事物对原有体系造成冲击并打破了均衡,通过适应调整后又达到了t2阶段的新的均衡。[6]由此,将此架构移植于社会监督机制中。在t0阶段,传统的社会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到了t1阶段,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网络舆论监督突破了传统的社会监督受制于信息获取来源较少、信息传播能力较弱和信息反馈效率较低等缺点,人们不再仅是通过报道来单向地接收有关司法活动的资讯,而且主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并发表观点进行反馈评论,以形成舆论压力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随之发展来到如今的t2阶段,网络舆论监督将会逐渐发展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常态并成为主要形式。

  (二)宪法法律的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即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可以通过言论对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利。除了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司法机关行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文件,以保障公民知情监督的权利,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接受来自社会的舆论监督。值得一提的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这一点上,舆论监督饱受诟病,许多学者认为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良性的舆论监督非但不会干涉司法独立,反而会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三)法治意识的道德培育舆论监督源于社会公众心中的道德伦理观与实质正义感,人们用道德准绳约束自己的同时又用行为维系道德礼义,尤其是当某些法律案件涉及道德、舆论等领域时,看到与道德情理有出入的司法活动便从道德角度做出判断,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表明观点,这些立足于道德伦理立场的判断汇聚交织,形成网络舆论,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法律最初同样源于风俗习惯、道德伦理以及宗教信仰等价值观念,因此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显现出较高趋同性。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两者具有的功能并不尽相同,不可相互替代。社会公德的培育离不开道德教化,也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7]同样,法治社会的建设自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通过道德教化来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因为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在迫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等方面起着促进作用。[8]人们在出于社会道德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因此了解相关法律,从而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以道德培育法治意识,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律设定、司法程序等理解认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强化全民信法这一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四)司法监督效益的追求市场交易要在市场机制中进行,而市场机制的运行会产生费用,即交易双方由于搜集交易信息、谈判、订立契约并检查、监督契约实施等原因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即交易成本。要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法律便要在权利设定上使社会交易成本最低化。这便是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9]同样,司法监督的过程也会产生费用,不同的监督方式的成本亦有高低分别。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公民仅需通过司法机关官方网站的信息发布、新闻媒体的报道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渠道获取信息,并能够借助社交平台等发表观点,以其便捷性迅速造成舆论压力并达到一定的监督效果,成本极低。如此,若法律给予公民舆论监督的权利,能够以极低的监督成本进行司法监督,从而使司法监督资源的配置达到理想状态。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这一经济学上的概念,即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将会由市场上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引导,从而促进总体的经济福利。凯恩斯则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看得见的手”,强调政府政策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看不见的手”是强有力的,通常能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但由于外部性或市场势力等原因,市场失灵的情况仍会发生;这时就需要“看得见的手”来提高经济效率。[10]“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司法活动在司法体系内自主独立地运行,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抵御不当的外界干扰,依据法律法规、证据链条等作出裁判,实现司法公正。这也正符合了斯密的观点。而法院的裁判仍然会由于法官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等偏差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搜集证据等环节存在有瑕疵而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网络舆论监督的介入能够提供矫正的机会,这里的“看得见的手”虽然并不具备强制性,但却能造成舆论的压力,从而督促司法机关纠正错误或是履行相应职责以确保司法公正。综上,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司法监督,并且能够通过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司法机关矫正差错和失误,提高司法监督的效率,为确保司法公正又增加了一层保险。

  (五)矫正功能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如前文所述,司法活动会由于某些原因而出现差错和失误,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舆论压力督促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尽管舆论可能并不一定公正,但当其引起足够多的社会关注时,司法机关亦会有所注意,在必要之时通过审级监督和检察监督等诉讼程序系统内的监督制度完成对差错和失误的矫正。也就是说,本身并不具备强制力的网络舆论监督在发挥其自身优点之时,可以配合诉讼程序系统内的监督制度来达到其对司法活动的矫正目的。

  三、舆论监督的域外治理经验

  在面临保护言论自由与维护司法权威的价值选择时,各国的做法并不相同,了解各国对舆论监督的相关态度,有助于为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问题提供经验上的帮助。

  (一)英国《藐视法庭法》英国法曾几乎绝对禁止媒体对陪审团的审议情况向公众进行披露,对言论自由施加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及独立。1981年《藐视法庭法》则推翻了这一先例,认为只有当披露行为会危及陪审团的判决结果或将影响未来陪审员的态度时才为藐视行为。此外,攻击法官、披露可能影响刑事审判及对民事案件有损害的信息也将构成藐视法庭罪。2005年修订的1981年《藐视法庭法》对于藐视法庭罪的构成,将“可能影响”的标准修改为“严重妨碍或误导”。[11]意味着,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国,为保障司法公正及独立,对言论自由可施加一定的限制。

  (二)美国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在这一问题的立场上,美国法的态度与英国法大相径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给予了高度的保护,国会不得出台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对此,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巨大而潜在的祸害”的标准对言论自由是否需要被限制进行判断。即根据当时的情况,若言论明显将造成即刻的危险或是存在巨大的潜在祸害,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一标准也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在判断煽动性言论时进行适用。[12]当司法权威被煽动性言论所损害,并达到“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时,舆论也需要被治理。

  (三)《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及限制,欧洲大陆国家的态度介于英美之间。《欧洲人权公约》在其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尽管人人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为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和约束。尽管以上经验道路几乎均由英美法系国家所开辟,但在中国,由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亦无法避开网络舆论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问题上,我国仍可借鉴域外经验,以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建议

  “法律在变得无所不在,因此也越来越重要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技术化和疏离个人社会经验”[13]。这就使得出于风俗习惯、实质正义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来评价司法活动的公众无法准确地对其进行理解,以至于不良舆论及侵权行为泛滥,妨害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正常运行并有损于司法权威。因此,若要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避免在上文中提到的一些学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有损法制的情况,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治理是不可或缺的。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治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公权力对公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干预问题。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的自由、监督公权力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治理舆论似乎与其相悖。笔者认为,治理舆论绝非对公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干预,而是要将网络舆论监督导向能够与司法活动进行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

  (一)立法规制网络舆论监督罗马法是将传统习惯或已存在的社会现象条文化编撰而成。尽管我国已颁布施行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平台秩序进行规范,但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备,而网络舆论监督作为现今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已然发挥着作用。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治理,首先需要法条化加以规范,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近年来,因我国互联网的高度普及而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网民群体,这一背景条件催生了“网络水军”这一受雇于人发布特定信息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群体的出现。由于社交平台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当网络水军被为达成某些特定目的之人所雇佣时,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迅速充斥在各大论坛、社交平台,并形成舆论压力。当网络舆论与司法监督相联系时,社交平台用户会持续的关注、轻信这些不良舆论,并加剧其影响。这些别有用心之人将部分符合司法程序的正在调查中的案件或是仍未立案的情况推到台前,从而导致侵权行为泛滥,并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尽管对于网络水军已有《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但罪名多为非法经营、诽谤、寻衅滋事等。由此看来,针对危害网络舆论监督、损害司法权威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借鉴2005年修改的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对于舆论监督的规制,“只有那些有严重妨碍或误导司法程序危险的言论才构成藐视罪”。[14]在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立法工作中,可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借鉴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二)建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随着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化,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公正,网民可以随时从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各大媒体处获取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这也助推了网络舆论的形成。而当网络舆论已然造成压力时,相应司法机关却未能及时应对舆论,使得舆论进一步发酵,并逐渐酝酿出不良舆论,最终导致司法威信受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各政府部门在对应重大突发事件舆情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后续工作中持续发布相关信息。司法机关亦应如此,建立完善舆情监控、应对机制,时刻监测舆论。在面对案件的相关舆情时,能够及时核查相关问题,回应公众对案件的关切,发布信息的同时引导舆论向利于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当舆论指出的问题被核实时,应积极主动地以司法程序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矫正差错和失误。在回应网络舆论时,可借鉴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各司法机构中设立新闻发言人,以法律规范、司法程序及法理依据等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认同。例如,从薄熙来案开始的全国微博直播大要案审理工作得到了舆论的高度赞扬,努力做到让每一位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在不影响司法程序有序进行的情况下,及时公开案件各阶段进程及结果,将不良舆论扼杀于摇篮的同时,也能够让公众认同司法,更好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在问卷调查的受访者中,很大一部分是在访谈中形成的观点,这些观点形成的根据是被问卷问题或选项等凸显出来的观念,并非是他们的“真实态度”。[15]这也就意味着公众是易轻信和易受迷惑的。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法治意识大幅提高,但许多公民的法律素养仍然较低,对司法活动不能准确地进行理解,以至于在社交平台上盲目轻信不良舆论并跟风发帖,使得不良舆论持续产生影响,最终危害司法权威。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在舆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机制,更要有效利用司法机关在各大平台开通的社交账号来加强日常法制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将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从更多偏向审判活动引向程序活动。让司法文化与大众文化接轨,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提升其法律素养,让公众能够理解司法活动、相信司法权威。

  (四)注重培养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法律是具有“僵硬性”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将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特定案件时,可能会产生与法律规范设立原意相违背的结果。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日常的执法、司法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不仅要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实现法律上的正确;更要理解法律设立的出发点,结合社会经验,根据认定的事实谨慎地适用法律,做出合乎法律且又合乎法理而能让社会公众接受的司法决策。当应对舆情时,能够对已作出的司法决策进行合理解释。在很多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中,都涉及到了法与情的关系问题。在处理这一关系时,司法活动可体现出一定的人文关怀,通过法与情的良性互动,建设一个充满人情味而又崇规尚法的社会。[16]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给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当参考舆论,对于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伦理道德的案件给予一定程度的理解,体现出民众能够理解的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五、结论

  网络舆论监督,在互联时代兴起并以其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和便捷性等特点逐渐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尽管网络舆论监督有损害法制、损害司法权威之嫌,但通过治理可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并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推动司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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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美]约翰•R•扎勒,陈心想,方建锋,徐法寅译.公共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9.

  社交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舆论场

  【摘要】随着社交媒体时代的到来,舆论工具的日益丰富催生出了更多的舆论主题和舆论机会,构成了开放而复杂的网络舆论场。本文以CNNCI和《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的部分数据为依托,分析网络舆论场的形成要素和当前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场的新特点,对改进当前网络舆论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弊端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社交媒体;网络舆论场;机制建设;主题;建议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智能手机面向市场的普及使手机上网的人数越来越多,传播信息的日益多样使人们接受和传播信息的渠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着舆论的形成和变革。通过CNNIC最新调查显示,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0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手机网民达到98.3%。在目前的所有APP中,微信、微博为首的社交媒体使用量位居前列,成为了用户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的主要场所。据《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称:除新闻APP以外,社交网络成为了第二大社交渠道,渗透率超过电视和电脑的总和。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成为了新媒体传播核心渠道,新闻广度(新闻APP)+新闻过滤(微信等社交平台)成为网民获取新闻的左膀右臂。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以即时性、便捷性、互动强、低门槛等特点,拓展了信息传播的深度和广度,每个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移动传播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传播平台总格局,给网络舆论场也带来了新的变化,使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1.概述

  1.1概念

  场,就是与现实事物相联系的外在环境的总体。“舆论场”是指包括各种刺激因素从而使许多人形成共同意见的环境。而“网络舆论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针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事件,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场和网民意见的舆论场的总和。与传统舆论场相比,以微博、推特等自媒体和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新载体使舆论场的形成和传播机制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1.2形成要素

  (1)同一空间的人们相邻程度和交往频率要高在社交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议题的生产者。但是海量的信息无法保证每个议题都可以形成舆论场,这就需要人们相互交流发表各自的意见。这里的空间指的是同一议题人们所使用的社交媒介,只有交往频率高,才可能形成舆论场,从而影响不同层次的或不在这个空间里与这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人。(2)空间的开放度较大在一个议题的交互过程中,需要保障空间的开放度足够大,足以容纳不同的人发表各自不同的意见。空间开放程度较小,其就无法汇聚完全的信息,人们在进入一个舆论场中获知的内容也不是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的看法和意见,其是片面的。空间的开放程度大,可以是议题交流的平台广泛,也可以是同一个平台面向的人多,可容纳的信息量大。(3)空间的感染力或诱惑程度较强由CNNCI最新调查的数据可知,在社交媒体时代,网民的数量意味着人们基本是使用网络平台进行获知和发表意见,其中以微信、微博为典型代表。在微信公众号或微博上发表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被人们获知。同时也要求这个议题具有较强的敏感度或吸引大众眼球的新闻,才可以形成具有感染力的思想多元的舆论场。

  2.特点

  2.1网络舆论从边缘走向中心

  传统媒体在互联网诞生之前一直在网络舆论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担任着提供舆论议题和引导舆论走向的重要职责。自互联网出现之后至微博出现之前,人们有多个网络平台可以进行交流,例如百度贴吧、天涯论坛。这个.6NewsDissemination新闻传播新媒新论阶段,传统媒体掌握舆论场和论坛。微博的出现使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强大的话题吸引力和高参与度使微博迅速夺取了舆论的中心舞台,传统媒体的报道也随着微博产生的议题时刻同步。2012年,随着微信公众平台上线,公众号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微信对用户有着超强的粘性。以微博和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成为了公众获得日常信息的主要来源,互联网成为了各种社会思潮和利益诉求汇聚的平台,网络舆论场随之也成长为当下社会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平台,从此时始,互联网从边缘步入中心,国家管理层随之开始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工作,网络舆论场从大众关注的“边缘”走向“中心”。

  2.2传播主体多元化

  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使公众从“受者”走向“传受者”,社会传播新常态是传播主体发生改变,内容的创造和信息的传播不再是属于编辑个人的专利,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思想多元的局面开始形成。在思想多元的舆论场里,人们相互分享着不同的三观,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他们的声音可能与主流舆论是一致的,也有可能是相反的。

  2.3网络社群的出现

  网络社群是指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和目标期望的人们通过各类平台应用连结在一起形成的群体。网络社群的吸引力随着社交媒体的出现越来越高,集聚起了海量具有共同兴趣的网民。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认为“伴随微博大V和网络社群的活跃,网络舆论中‘广场式’的鼎沸之议减少,‘沙龙式’的社群对话增多。”这意味着在互联网平台中,社会各群体真实的利益博弈聚合成体,也意味着公众生活偏好的凝结。网络舆论场的社群利益冲突将盖过“意见领袖”的口舌之争。

  3.机制建设中的弊端

  3.1恶搞之风逾越道德底线

  社交媒体的到来,带来正面议题的同时,也会输入形形色色的负面议题。网络上的恶搞作品越来越多,变换着不同的手段和方式。有些作品引得人们哈哈大笑,有些作品更多是阴暗面,渗透着对社会的嘲讽和蔑视;有些逾越了法律的界限,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不顾历史,颠倒黑白的议题形成的网络舆论场,从而使社会主流文化遭到被恶搞取乐的尴尬境地,引发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3.2网络媒体追逐商业利益,不顾把关人职责

  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网络媒体都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有些网络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社会道德,不顾把关人职责,放松对海量信息的把关要求,肆意的将一些不明真相的信息公之于众,给散落的谣言信息以可乘之机,通过这种手段骗取公众的关注度和点击量,形成负面的网络舆论场,引发蝴蝶效应,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3.3非理性言论蔓延,情绪色彩充斥网络

  在传统的表达大众声音的渠道,如信访、政协、人民代表大会,无法表达群众的利益诉求时,大众声音会通过谣言等非正式的渠道进行扩散。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公众的言论有了自由表达的声音,但也逐渐扩大了非理性言论的蔓延,当社会热点问题被媒体平台报道之后,非理性的情感就会在一瞬间迅速上涌,造成网民的偏向性,舆论一时间风起云涌。

  4.合理建议

  4.1坚持正面议题,遵守社会道德底线

  避免负面议题的输入,杜绝当下危害社会主流文化的议题形成,相关媒体和个人应有自己道德底线的认知。发表的议题应是健康向上的,网民可以对社会现状进行讨论,也可以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抨击,但是不能讽刺社会影响他人对议题的认知。每个媒体人和网民应有社会道德底线,坚持不逾越。

  4.2网络媒体加强把关人职责

  网络舆论场中不实信息的报道需要约束规范,网络媒体的第一职责就是真实。网民只有在获取真实的信息之余,才会对一个媒体产生长久获知的依赖心理。而单纯的因为商业利益不顾真实去报道事件,赚取眼球经济的媒体,丧失了媒体最应该具有的规范以外,也失去了网民的信任,不是可持续发展之路。

  4.3媒体须真实、准确、客观

  主流媒体在舆情热点事件的报道中,应该慎之又慎。在核实每一项具体细节后再进行对议题的报道,时刻谨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正确地引导舆论和社会方向,尽量对事件的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客观,只负责报道事件,不负责发表评论,将对事件的看法交给网民,保障形成媒体不参与意见的网络舆论场。结语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网络舆论事件层出不穷。通过当前舆论场的弊端可以看出,一些负面舆论场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甚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需要在深入了解网络舆论的演变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和高质量的管理,健全网上引导机制,促使网络环境朝着健康、有序、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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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jxscct.com/fw/5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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